筹资管理制度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筹资行为,降低筹资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益,依据相关规范,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筹资,是指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
1、权益资本筹资是由公司股东投入或以发行股票方式筹资;
2、债务资本筹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筹资。
第三条 公司筹资遵循如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
2、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原则;
3、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原则;
4、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原则。
第四条 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工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筹资行为。
第二章 权益资本筹资
第六条 权益资本筹资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和发行股票两种方式取得。
1、吸收直接投资是指公司以协议等形式吸收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的筹资方式。
2、发行股票筹资是指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的方式。
第七条 公司吸收直接投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吸收直接投资的方案。
2、股东大会对公司吸收直接投资的方案作出决议。
3、公司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金额、所占股份、投资日期以及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分担等。
4、财务部负责监督所筹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和实物资产的评估工作,入资完成后,公司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
5、财务部在收到投资款后应及时建立或修订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6、财务部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企业章程修改手续。
第八条 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除投资者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出资。
第十条 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及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三章 债务资本筹资
第十三条 债务资本的筹资工作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短期借款筹资程序
1、根据财务预算,公司财务部应先确定公司短期内所需资金,编制筹资计划表。
2、短期借款筹资计划表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筹资计划。
3、财务部负责筹资计划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短期借款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借款计划使用筹集的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如有变动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财务部必须及时计提和支付借款利息。
第十八条 财务部建立资金借款台账,以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
第十九条 长期债务资本筹资包括长期借款、发行债券以及长期应付款等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长期借款筹资程序
1、公司项目部门编制基建技改等投资项目。
2、财务部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资金预测,编制长期借款筹资计划。
3、按照筹资规模大小,分别由董事长、董事会审批公司投资计划和筹资计划。
四、财务部负责筹资计划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长期借款审批权限
1、董事长审议批准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长期借款计划;
2、超过1000万元的长期借款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长期借款必须编制长期借款计划使用书,包括项目可行件研究报告、项目批复、公司批准文件、借款金额、用款时间与计划以及还款期限与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签订长期借款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贷款
种类、用途、贷款金额、利息率、贷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和资金来源、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 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1、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2、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
3、属于发生的与固定资产购建有关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其他长期负债筹资方式包括补充贸易引进设备价款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的租赁费等形成的长期应付款。
第二十六条 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长期应付款事宜。
第四章 公司筹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召开财务工作会议,由财务部对公司的筹资风险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公司筹资风险的评价原则和准则:
1、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需要决定筹资时机、规模和组合。
2、筹资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偿还能力,全面衡量收益情况和偿还能力,做到量力而行。
3、对筹集的资金、资产、技术具有吸收和消化的能力。
4、筹资的期限要适当。
5、负债率和还债率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6、筹资要考虑税款减免及社会条件的制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筹资效益的重要因素是筹资成本,必须审慎选择筹资
方式,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小的筹资组合评价公司资金成本,以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
第三十条 筹资风险的评价方法主要是测算公司的负债比率、已获利息倍数、速动比率等指标,从不同角度反映企业的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和安全状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依据公司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借款的偿还期以及归还借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订、废止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报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