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案例
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案:张某关于工作岗位变动的申诉案
1.案情。张某系北京大学某学院讲师。2010年8月11日,因不满院系乱收费,张某向学校及北京市有关部门反映此事。9月10日,学校以张某因个人问题影响了工作为由,将其调离教学岗位。张某不服学校的决定,于9月22向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局提出申诉,要求回到原工作岗位,并要求学校公开道歉。
2、分析。张某行为符合《高等教育法》、《宪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其中,《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张某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是依法行使其权利。根据《教育法》,学校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义务。《教师法》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违规收费,本身就违反了《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并因张某反映此事为由将其调离工作岗位,是典型的打击报复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张某的申诉程序是:
一、申诉的提出,即对自己权益被侵犯一事,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诉。包含:(1)申诉人的情况,即张某的姓名、年龄、民族、工作单位等。
(2)被申诉人的名称,即北京大学及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
(3)申诉的要求,即回到原工作岗位并学校公开道歉。(4)申诉的理由。(5)申诉送交的部门、申诉的日期等。(6)相关的证件。
二、申诉的受理。张某符合申诉条件,若要求明确、陈述事实详细且属于申诉送交的部门所管辖内的,该部门在查明情况下,在收到申诉书30天内作出处理。
三、申诉的处理。显然学校对张某的处分与《高等教育法》、《宪法》和《教师法》相抵触,应撤销并按照张某要求,恢复其工作岗位并公开道歉。
4、启示:高校必须依法进行管理,其内部管理规定绝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属于无效,同时要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做到依法治教。高等教师履行相应义务,自觉同高校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充分利用法律规范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