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业设施用地协议
农业设施用地协议
甲方:(经营者)
已方:(村委会)
丙方:(街道办事处)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省、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等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名称:
二、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甲方经营项目,经乙方同意,使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位于
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三、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地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农业设施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作物栽培(养殖、粮食生产),具体用于修建等生产设施;等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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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等配套设施(按其提供的设施建设方案逐项进行填写)。
五、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期间,若遇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归甲方所有。
六、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甲方在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丙方土地复垦专项账户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万元(大写:)。甲方必须在设施农用地期满后毕,并及时向丙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丙方验收合格日起5日内将土地复垦保证金退还甲方;若工程验收不符合复垦标准,且经一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土地复垦标准,丙方根据土地复垦程度,按比例扣收土地复垦保证金,扣收比例不低于50%。
七、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归甲方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
八、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施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未经有权机关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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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甲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一经查处,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九、其他事项。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三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附则。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和所在区国土资
源部门、农业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附:设施用地位置图。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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