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县人民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江苏省溧水人民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院属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医学证明的开具,保证医疗安全,规避医疗风险,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江苏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 此处医学证明书是指我院医师经诊查后给患者开具的医学证明性文件,包括诊断证明、麻醉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疾病证明书、健康证明、死亡证明、体检证明、出生证明,结扎、上环证明等。
二、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医师,才有权开具疾病证明书。诊断证明书须由主治医师以上有诊断证明权的医师签字,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三、 医学证明书的开具,不能超出我院所具有的资质内容。
四、 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医学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证明书;不得伪造医学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书。
五、 医师出具门诊医学诊断证明文件的,需详细诊查病人,为病人书写规范的门诊病历,上述材料不完备的,出具的诊断证明不予盖章。
六、 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须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七、 休假证明,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超出时限的及先休后补的病休证明不予盖章
八、 门诊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病人盖章时须持门诊病历本,否则不予盖章。
九、 特殊医学证明(用于工伤鉴定、离退休、调换工种等),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信和病历,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开写,方可盖章。
十、 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持县以上医疗单位转诊单或乡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2人以上签名。
十一、 体检证明(含医师注册健康体检证明)由各专业医师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填写并签字确认后,由指定医师签字后才予以盖章。
十二、 医务科是医学诊断证明文件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对本院医师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文件的规范性、签署证明人员的资格、出具证明的医学依据、诊疗意见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保留医学诊断证明存根,其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疾病诊断、诊疗意见、证明签署医师姓名、出具证明日期、审查人员签名等严格按照规定对医学证明审核、把关、详细登记后保存。
十三、 医院建立医学证明文件出具资格医师集,对人员资质进行严格管理。
十四、 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如下:
1、 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责任医师承担,同时医院还将给予经济及行政处分;
2、 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责任人处方权及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资格,并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 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 违反其中任何一项者,扣罚当事人20元;
5、 累计3次违规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取消其出具医学证明文件资格,取消2年评先资格,取消当年晋升职称资格。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为不合格。
6、 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江苏省溧水人民医院
2011年09月01日
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力和义务。为加强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医疗机构医学诊断证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指医学诊断证明包括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伤残证明、功能鉴定书、医学死亡证等证明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有关要求:
(一)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乡镇(街道)卫生院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并经依法执业注册的专业人员,可按照规定签署与自己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关的医学诊断证明文件,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后,方可签署医学诊断证明文件,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相应的诊疗情况。
(三)医学诊断证明文件必须内容真实、书写规范,并留有存根登记备查。按规定需建立档案的,必须建立档案并按规定时限保存。
(四)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因疾病治疗须建议休假的,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疾病证明的病休建议仅供患者及其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疾病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七)医学司法鉴定证明文件的出具,按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八)特殊医学诊断证明如病退病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计划生育等,由当事人或家属持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指定相应的医师或专家组按规定程序作出初步意见,经医务科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方能出具。
三、医学诊断证明文件的审查、登记
(一)医师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加盖医疗机构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或指定部门公章)后方为有效。
(二)医疗机构的医务管理部门是医学诊断证明文件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对本院医师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文件的规范性、签署证明人员的资格、出具证明的医学依据、诊疗意见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保留医学诊断证明存根,其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疾病诊断、诊疗意见、证明签署医师姓名、出具证明日期、审查人员签名等,按规定年限存档,一般的证明文件至少保存5年。
(三)医疗机构的医务管理部门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医疗机构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的保管、使用。
(四)医疗机构要对本院医学诊断证明出具程序制定实施细则,并告知全院医师和患者。
四、责任追究
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未经亲自诊查、调查出具医学证明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医疗机构按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所辖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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