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0〕47 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 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 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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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划分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四章 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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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的作用,积极引导国有企业参与构建交通、产业、城市格局,按 照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是指为了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由市 政府授权或委托作为实施主体或项目代建单位, 对城市基础设施 及公益性建设项目进行融资、建设、管理或运营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在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开 发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的建设任务,应属于 珠海发展战略中重点区域、领域,尤其是基础设施。
(二)资源整合原则。整合国有企业资源,向基础设施建设 和关键领域集中,增强投融资能力,以发挥资源聚集放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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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持续发展原则。市政府授权、委托与国有企业投融资平 台运营相结合,实现政府各种资源整合,建立可持续的投资建设 机制。
第二章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划分
第四条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按照负责建设项目性质,分为非经 营性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和经营性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 台。 对于兼有实施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的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 分别按项目性质执行相关规定。
第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是指主要负责的建设 项目具有社会效益,但没有直接收入和投资回报,不产生直接经 济效益的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
非经营性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负责市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 的投融资、建设和管理;负责经市政府批准进行建设项目相关的 土地一级开发。
市政府根据建设项目任务的需求, 增资或划拨资产充实企业资本 金,提供必要的资产或土地使其具备融资建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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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对项目投入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回购或补贴资金偿还融 资贷款。
第六条 经营性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是指主要负责的建设项 目有直接收入和收
益回报,包括建设项目有一定收入,但不能完 全靠内部收益平衡运营支出的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
经营性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负责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投融 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同时利用自身运营收入解决项目融资及 相关费用;负责经市政府批准进行的土地一级开发。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七条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建设任务,落实 建设资金、具备实施条件后,组织项目实施。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实施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代建 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并执行《珠海经济特 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和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对于市政府的资源, 依法保证其安全性和完 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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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项目融资需要市政府划拨抵押物或质押物的项目, 在项目还 本付息完成后,应及时解除担保责任,将抵押物返还市政府。
第八条 融资建设管理费,包括融资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和 其他管理费用。 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为基数分档计 算,总概算在 2 亿元以下(含 2 亿元)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费用 费率按 1.5%计算;总概算在 2 亿元以上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费 用费率按 1%计算。费用由市财政局按项目进度支付。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进行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国有企业投融 资平台就土地开发、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内容、交通及环 保等方面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土地开发方案,市发展 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 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海洋和农渔局等部门按规定审 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对于征地、收地方案需经市政府审定,支出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审核。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进行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国有企业投融 资平台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国土、环保、征地拆迁和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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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等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一级开发按规定完成后,不得自行转让。由市国 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出让计划, 通过公开市场对完成土地一级开发 的用地进行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由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建立成本核 算台账。对于成片整体土地一级开发,不需要政府资源和资金投 入的项目,项目竣工后工程结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并牵头会同市 国土资源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定每宗土地一级开发的全部开发 成本,报请市政府审批后,作为成本返还和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十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
(二)收购
、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四)建设期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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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中发生的费用。
(六)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费用,以及经 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的其它支出。
第十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收益分配原则:
(一)对于成片整体土地一级开发,不需要政府资源和资金投入 的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缴入市财政专户后统一上缴国库。 土地一级开发的全部成本经核算确认后, 由市财政局返还国有企 业投融资平台。
(二)对于土地收益经核算后按以下方式选择其一计算返还国有 企业投融资平台, 专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再投 入的建设资金,该专款的使用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1.扣除成本法:完成开发后的土地在出让后在扣除开发成本,增 值部分按照出让土地的功能商住 10%、办公及其它 15%等费率核 算确定土地收益。
2.投入计算法:项目完成开发后按工程结算审定中的建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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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费率核算确定土地收益。
具体项目的收益分配计算方式在土地一级开发前由市发展和改 革局、 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与开发主体研究, 报市政府审批。
(三)土地出让收益在扣除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及企业开发收益 后由市政府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进行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其主体部分的商业开发应 经合法程序取得土地和项目开发权,如属于注资收入取得的土 地,项目开发方案应报市政府审定。
经营性用地开发主体和共同投资人的选择原则:
(一)经营性用地开发需要引入共同投资人的,必须公开招 标确定; 对于属于注资取得的土地开发原则上不得引入共同投资 人。
(二)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及相关下属企业,可以通过参与 公开市场竞争,按市场化原则,获得土地和项目开发权。
第四章
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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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 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应依据职能分工,对国有企业投 融资平台推进和实施建设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或运营进行监督 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日常监 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建立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绩效考评机制。相关行业主 管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对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承担城市基础设施 及公益性建设任务制定相应的专项考核办法, 确定量化指标和考 核办法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
资 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 应及时进行处理,同时书面报市政府。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和负责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 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 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 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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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的管理可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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