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政策培训课件
目录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总体要求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总体要求
总体原则:
通过总量核查对企业进行分类监管
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数据
非现场总量比对企业的货物流和资金,通过动态监测,核查可
疑情况
收付汇管理
简化企业收付汇手续及审核材料
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入待核查账户
外管核查指标
1、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
2、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4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3、预收、预付、延收或延付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4、1年以上的预收、预付、延收或延付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
于10%
5、来料加工工费率大于30%
6、转口贸易收支差额支出比率大于20%
7、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
8、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外管核查指标
总量差额指标:50万美元
(∑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收汇额)-(∑调整后付汇额+∑调整后出口额)总量差额率指标:±30%
总量差额
(∑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收汇额+∑调整后付汇额+∑调整后出口额)资金货物比指标:50%-150%
(∑调整后付汇额+∑调整后收汇额)÷(∑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出口额)
出口多收汇、出口少收汇;进口多付汇、进口少付汇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指标:25%
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
(∑进口额+∑收汇额+∑付汇额+∑出口额)
叙做海外代付,由于还款时才进行国际收支付款申报,易造成延期付款
目录
二、企业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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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报告
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
贸易信贷
报告
贸易融资
报告
义务
性报
告转口贸易收支
业务报告
辅导期
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主动差额业务性报报告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义务性报告
一、
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1、A类企业30天(不含)以上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
企业应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
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2、A类企业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企业应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义务性报告
二、贸易融资报告
1、90天(不含)以上远期进口信用证,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
日期之后的:
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告
2、90天(不含)以上海外代付业务:
企业应在货物进口之日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告
3、90天(不含)以上的其他贸易融资业务:
企业应在货物进口之日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告贸易融资业务不包括进口押汇、国内外汇贷款等
义务性报告
三、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先收后支:
同一合同项下贸易收支申报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
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业务,企业应在收款后30天内报告先支后收:
同一合同项下贸易收支申报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业务,企业应在付款后30天内报告
义务性报告
四、辅导期报告
适用于新成立企业
辅导期:第一笔货物贸易项下收支发生起的90天
外汇收支:参照A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报告:期满10个工作内向外汇局报送加盖公章的
新企业名录登记: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其年检验证打印画面;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反面及法人签字)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附背面年检页)(复印件)。
6.如为新版营业执照,还需提供公司章程。
主动性报告
一、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对于下列业务,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
出口收汇主体变更或进口报关主体变更手续:
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3、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二、差额业务报告
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的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单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异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师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报告注意事项
1、已用于贸易融资报告、差额报告的数据不可进行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已用于贸易信贷报告、差额报告的数据不可进行贸易融资
报告
2、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也应按规定报告
3、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报告,用
于报告的报关单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的则无需报告
4、未在规定期内登录货物贸易监测系统进行报告的,应向外汇局
进行现场报告。
(企业报告质量存在问题,大量企业不做企业报告或者报告重视企业报告,下阶段,外汇局将对企业报告质量进行专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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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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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监管区业务
原则:办理区内业务适用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办理区外业务适用区外企业相关外汇管理办法
名录登记:区内企业办理区内、区外货物贸易都需办理名录登记结算账户:A户用于区内业务结算
B户用于区外业务结算
企业业务类型仅办理区内贸易业务既办理区内贸易业务又办理区外
贸易业务
仅办理服务贸易业务
名录状态A类B、C类A、B、C类
无
待核查无需开立开立无需
结算户A开立开立开立开立
结算户B无需无需开立无需
A类企业叙做区内业务,可不进入待核查账户,直接入结算户AB、C类企业叙做区内业务,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再按要求划转A户A、B、C类企业叙做区外业务,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再按要求划转B户
转口业务——办理原则
资金流的收、支交易对手均为境外公司同一笔转口贸易的收支需在同一银行使用同一货币进行收支收支申报间隔不超过90天
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应按要求进行企业报告
外管数据监控
报送频率:银行每月报送
报送内容:收支金额、时间、货物名称、起运港、到货港转口形式、单据种类、单据号码、结算方式、收支一一对应
转口业务——单据要求
转口贸易说明函
境内企业与境外卖方签订的购买合同、境外卖方出具的商业发票境内企业与境外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境内企业出具的商业发票物流单据(可为提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报关单),不接受货物收据外管要求银行对单据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通过国际提单查询机构、船运公司等对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进行核实
先支后收业务在收汇时还应提供境内企业付汇凭证(可为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国际收支申报号/付汇回单)
先收后支业务在付汇时还应提供境内企业的收汇凭证(可为国际收支申报号/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汇回单)
转口贸易数据报送
国际收支申报
进出口合同目的地是:非中国申报为“122010——离岸转手买卖”进出口目的地是:中国,分为两种
1、货物尚未实际进入中国关境前转卖给非居民
申报为“122010——离岸转手买卖”2、到货在海关特殊监管区
(1)转卖给非居民,申报“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
(2)货转卖到区外,申报为“121010——一般贸易”(不属于转口)
退汇业务
原则:
1、退汇的收付款人应为原交易收付款人,
2、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含)以内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由于特殊情况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凭登记表到银行办理退汇手续。
单据审核要求
1、退汇收入因错误汇出产生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其他原因产生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退汇证明材料
2、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错汇款导致的审核原收汇凭证,其他原因导致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退汇证明材料
《登记表》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同一《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以分批使用。
贸易融资管理
外汇局文件:
1、汇发【2013】44号——《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汇综发[2013]94号——《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文件要求:
1、企业贸易收支应当真实、合法
2、银行应完善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3、完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分类管理
4、加强对银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的监测核查5、加大处罚力度
完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分类管理
A类企业存在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者转口贸易收支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远期贸易融资规模较大且比例偏高、具有跨境融资套利交易典型特征等情况的,外汇局将向其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其在10个工
作日内说明情况。
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件印发)第五十五条等规定
,将其列为B类;情节严重的,列为C类,实施严格监管。
企业按上款规定列为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将其恢复为A类;不符合恢复A类条件的,延长分类监管期3个月;6个月监管期满依然不符合恢复A类条件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继续延长分类监管期1年,或将B类转为C类,监管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