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报告-huangxiaoxin
关于:广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之
尽职调查报告书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目 录
前言
第一部分 公司法律情况审评
一、 公司的设立及合法存续
二、 公司的股东与股权结构
三、 公司章程
四、 公司的组织机构
五、 公司的资产情况
六、 公司的财务状况、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七、 公司的管理、运营情况
八、 公司税务
九、 公司的劳资情况
十、 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第二部分 律师建议
第三部分 报告书基准日
第四部分 特别事项说明
第五部分 报告书的法律效力
前 言
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有关广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是由本所根据某巴士集团的委托,基于公司和某巴士集团之间的公司股权收购意向,针对某巴士集团收购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意向,以公司提供的尽职调查内容清单为基础进行的。
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指由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1月11日出具的关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和“本所律师”:指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及本次法律尽职调查律师。
“工商登记资料” 指登记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资料。
“公司”:指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家在广东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注册号为:[**************]。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
方法与限制: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1、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2、与公司有关人员会面和交谈;
3、向公司询证;
4、实地察看;
5、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本报告基于的假设:
考虑到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本报告的出具基于下述假设:
(1)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
(2)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
(3)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4)所有公司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
(5)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
(6)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公司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 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根据本所与委托人签署之委托合同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
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止到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
第一章 公司法律情况审评
一、公司的设立及合法存续
1.1公司的设立
公司系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自然人投资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
公司于1998年1月24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其设立时的股东、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如下,见表①:
表①
陈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
1.1.1 公司设立时的验资
经广州华天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1月20日出具的(1998)第047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1998年1月20日止,公司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其中货币资本50万元,实物资产0万元,
无形资产0元,资金已经到位。
1.1.2 对公司设立的法律评价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设立的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设立程序上,也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设立合法有效。
1.2 公司的存续
公司于2000年1月12日进行了增资以及股东变更。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至100万元人民币;变更后的股东、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如下,见表②:
表②
陈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
公司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2月28日核发的注册号为第[**************]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陈某,住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石井夏茅某大道15社工业区直街3号。
1.2.1 公司增资及股东变更时的验资
经广州穗东会计师事务所2000年1月12日出具的(2000)第001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1999年11月30日止,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增
至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资金已经到位。
1.2.2 公司存续的法律评价
根据公司章程及其新发的营业执照,可以确定其目前合法存续,但公司应当继续提供有关增资及股东变更决议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其他证明文件,除此以外,本所律师建议公司提供历届公司文件记录。以便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无其他影响其存续的法律障碍和法律问题。
二、 公司的股东与股权结构
2.1 公司的股东及存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有股东两名,即陈某与徐某,且陈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具体的出资情况与股权分配情况见表②。
2.1.1 法律评价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公司仍合法存续。本次调查除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复印件上显示的信息外,股东及公司的其他情况我们均未获知。
2.2 公司的股权状况
根据2000年1月12日广州穗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0)第001号《验资报告》,截至1999年1月12日,公司已收到其股东的新增资本合计50万元人民币,其中原股东梁某和李某将其分别拥有的股份10万元与10万元分别转让给陈某和徐某,同时陈某增加出资50万元。
公司表示不存在隐名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人。
2.2.1 法律评价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公司的增资程序合法有效,截至本报告日,公司股权状况没有任何变化。但希望公司可以按照尽职调查清单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三、 公司章程
3.1 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章程是在1998年1月21日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制定的;根据到目前为止公司提供的资料,此后公司股东对章程进行过一次全面修改。
3.2 公司章程的修改
根据目前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章程修改的具体情况如下: 1999年12月13日,公司股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加至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的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发生了变更,详见表①与表②。
(三)公司的执行董事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徐某变更为陈某。
3.3 公司章程的法律评价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均履行了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公司的组织机构
4.1 公司的组织架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目前拟设的组织架构见下图:
公司下属维修厂和安凯维修站,但尚未提供有关证照
4.2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各一名。
公司不设董事会,经民主选举陈某为执行董事,且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李某担任,且兼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4.3 法律评价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符合公司设立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是监事李某同时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合公司法与章程规定。有关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料没有提供,公司需进一步可以提供更为完整、详细的公司管理人员资料。
公司需提供公司下属的维修厂及安凯维修站的相关证照。 公司收购后,需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
五、 公司的资产情况
5.1 公司主要资产
公司目前提供了63部营运车辆清单,除此之外:
(1)公司无自有产权、房屋。
(2)公司拥有租赁的土地一块,2001年6月28日,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承租人为公司,出租人为夏茅村十五经济合作社,地点为广州市北郊黄石西路石井夏茅某大道十五社工业区直街3号空地,用途建为车场、仓库、办公室,面积为5000平方米,租期为25年,从200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租金12500月/月起,每三年递增10%。但该项土地承租权
(3)公司拥有经营设备及固定资产:营运车63辆,公务车0辆,办公设备包括电脑、复印机、电话、传真机、空调等设备,另租用复印机一台。
(4)公司不存在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
(5)公司尚未提供资产或权益的抵押、留臵或进入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程序或被法院冻结的情况。
5.2 公司主要资产价值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在审核相关资料及文件后,认为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关于公司车辆资产方面,根据公司所提供营运车辆明细表及
相关注释,仅11台属于自有车辆;9台属于与第三方合作经营的车辆(合作车辆公司拥有30-50%不等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另外70—50%不等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合作方);5台是托管车辆(托管车辆实际所有权属于托管方,公司作为受托方每月向托管方支付固定收益);其余车辆多数属于第三方挂靠经营的车辆,实际车主属于第三方。 关于车辆资产方面,值得注意的是,11台自有车辆中,仅4台属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臵的车辆,其余7台属于2006年12月31日以前购臵的车辆;在合作方式经营的9台车中,7台属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臵的车辆,其余2台属于2006年12月31日以前购臵的车辆;托管经营的5台车则全部均为2006年12月31日以前购臵的车辆,一般均属于不能达到强制性排放标准的“黄标车”,车辆营运期限及范围可能受到限制,其折旧方面应考虑上述因素。
(2)关于营运车辆包车客运许可证的价值
公司目前拥有80个营运车辆包车客运牌(许可证),其中县际包车客运许可证28个,市际包车客运许可证52个。由于政府部门并未对包车客运许可作为特许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许可证本身不得转让,在确定其价值时需考虑该因素。
(3)公司在包车客运市场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一定品牌价值,但其在无形资产方面的投入并无明确依据,作价标准难以确定。
(4)公司资产收益情况,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先生作了一些
介绍,但未能提供真实的财务凭证为据。公司的资产收益率情况应根据陈先生的介绍,并结合市场一般情况进行评估。
对于以上问题,本所律师建议:
首先,公司进一步提供最新的营运车辆明细表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其次,公司营运车辆包车客运许可证的作价,应结合市场的情况以及公司的收益、风险情况合理评估;
再次,公司无形资产价值需进一步协商确定;
第四,公司股权作价应参考该公司的实际净资产和实际收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六、 公司的财务状况、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6.1 公司的财务状况
公司已提供07、08、09及10年1-4月的资料,包括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但该报表属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做的账,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应有较大出入。
6.2 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公司审计报告显示负债500余万元,截止至2010年4月,公司应付账户显示,应付账款为572万元。据陈先生解释该应付款均是由挂靠车主购车应付款造成,其中400多万元挂靠车主已支付给公司,公司已通过私人账户全部支付完毕,但在公司账面尚未套出,剩余100多万为实际负债,目前公司已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贷款6
月份生效,余额是以分期付款方式,至2011年12月全部还清。
6.3 法律评价
挂靠车辆中有部分属于抵押贷款购臵的,因公司为名义车主,而挂靠方属于实际车主,存在公司名义上需为该抵押贷款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名义车主不能如期归还贷款时可能存在一定风险。
有关公司的债务状况,建议公司迅速将最新债务情况、债务偿还情况提交,以便本所律师和有关财务顾问尽快核实。
公司其余负债以及或有负债,在公司提供资料中没有反映。但为防范收购中的风险,建议在收购时明确股权交割之前的全部债务均由原股东承担,并且可以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原股东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更换公章等方式规避相应风险。
七、 公司的管理、运营情况
7.1 公司管理情况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尚未按照尽职调查清单要求的内容,提供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包括营运调度管理、安全管理、客户管理、维修管理、物资管理等),公司主要客户清单及主要竞争者名单,公司的发展规划。
7.1.1 公司管理情况的法律评价
公司需及时提供有关公司管理情况的资料。
在收购过程中,需特别注意市场部的运作,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7.2 公司运营情况
7.2.1 企业及车辆运营资质
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的企业法人执照经营期限为1998年1月24日至2010年12月31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包车客运)的限期至2010年9月30日为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大中型客车维修)的有效期至2011年3月31日为止。
公司目前拥有80个营运车辆包车客运牌(许可证),其中县际包车客运许可证28个,市际包车客运许可证52个。另有5辆挂靠车辆车属于无营运证经营。
据公司解释,目前白云区所有企业营业执照必须每年更换,所以经2009年年检后的经营期限为2010年12月31日。
7.2.2 车辆运营资质的法律评价
根据穗交[2008]969号文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包车客运)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公司合法经营包车客运必须获得的资格证书。同时,在经营包车客运时,必须是《道路运输证》、市际或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三证齐全。
所以以上证件到期续期问题、所需资格、资料及续期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等问题,待与公司进一步确认。
7.2.3 车辆运营方式
据公司提供,公司现有5中运营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1)自营:自有车辆、牌照及司机。目前自有车辆9台。据介绍,自营车辆每月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但具体数额不详。。
(2)合作:与公司员工或其他人士合作,双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书》,按比例共同投资购臵车辆,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共担成本,并按3:7和5:5不等比例分配收益。目前合作车辆有11辆。
(3)托管:托管方(广州龙耀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将车辆托管给公司营运,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公司每月向托管方交纳3000元固定费用,其余成本、收益均归公司所有。目前托管车辆有5台。
(4)挂靠:车辆营运牌照属于公司,但由挂靠方购臵车辆,双方签订《全额风险抵押合作经营合同》,由挂靠方自主经营,并聘请司机运营,公司按经营利润10-30%,最低上交利润不低于1000元(据介绍挂靠方每月实际向公司支付的费用约1000元至1200元)。目前挂靠车辆50余台。在挂靠车辆中,尚有3台属于供车,即车辆尚未付清银行贷款,每月仍需还款。
7.2.4 车辆运营方式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合作车辆、托管车辆均由公司统一经营,风险相对可控,但应进一步完善有关合作经营合同和托管合同。同时,公司长期、稳定业务主要是单位上下班包车,以及旅行社旅游包车,业务对公司管理层和市场部及相关业务员的依存度较大,在收购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的安排,避免因此造成业务上的流失。
而挂靠经营的车辆,由于完全由挂靠方经营管理,挂靠收入不高,但经营中可能给公司带来相当的风险。建议收购后,根据公司经营情
况逐步收回自营。
7.3 保险投保情况
公司各类营运车辆除交强险外,均投保了较高额的商业保险(包括机动车辆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其中挂靠经营的车辆的保险费由挂靠方承担。
7.3 .1 保险投保情况法律评价
公司对营运车辆投保,有利于分散经营风险。
八、 公司税务
8.1 税务登记
根据2008年1月22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共同颁发的[**************]号《税务登记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已实行国税地税两证合一)。公司已经进行了税务登记,是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合法登记备案的纳税义务人。
目前公司未披露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
8.2 法律评价
由于公司挂靠车辆较多,其挂靠方的营业收入一般未进入公司账户,仅是对需要开具发票部分收取9%综合税费,其税务方面存在一定风险。建议明确股权交割日以前的税务问题全部由原股东承担,公司如因股权交割日以前的税务问题被查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原股东应予以赔偿。
九、 公司的劳资情况
9.1 公司劳资情况
到目前为止,公司仅提供的司机工资标准情况,尚未按本所要求提供有关劳资方面资料。
根据陈先生介绍的情况,目前公司员工包括自营、合作、托管车辆的司机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哪些员工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哪些员工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尚未提供资料。
对于合作经营的车辆,是由挂靠方自行聘请司乘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营,并由挂靠方承担人员薪酬,公司未与其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未提供是否存在劳动争议的资料。
9.2 法律评价
公司现有员工包括自营、合作、托管车辆的司机,主要是要进一步核实其工资、福利情况,加班费发放情况。同时应考虑收购该公司时员工如何安臵及补偿,安臵补偿的费用如何承担。建议收购前应制定专项人员接收安臵方案。
关于挂靠车辆涉及的员工、司机的劳动关系,需在收购前予以规范,并由该等员工确认之前工资福利已全部结清,否则可能引起劳资纠纷,包括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补偿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每台车两名工作人员计算,可能涉及上百人,如果出现纠纷,将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十、 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据公司提供,目前公司有一台车俩(粤AB4846)涉及交通事故
诉讼,案件至今未处理完毕,已赔偿3成,还需再支付8万元。
除此之外,未取得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有关的书面材料。
第二部分 律师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本所律师认为:此次收购项目的基本意向已经达成,双方都表现出了较大的诚意和促成交易的决心。并且此次收购倘若可能顺利完成,无论对收购方或者被收购方都是互利双赢的交易。
但是,就收购本身,尚有相当事项没有能够查清确证,这些事项对于收购交易的完成构成了一定的阻碍。故此,本所律师建议,被收购方应按照本所提交的《尽职调查清单》所要求之事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时的提供相关信息,以便本所律师能够合理的提供正确、恰当的法律意见,促成收购的完成。
鉴于公司的业务和业绩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先生依存度较高,同时为防止出现一些或有风险,建议收购时采用非全资收购的方式,即公司先行收购51%-70%的股权,其余股份由陈先生继续持有,并且陈先生仍继续在公司担任合适职务,发挥其在行内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资源,待公司业务完全步入正轨后再行收购其余部分股权。此外,在设计收购方案时,可以考虑实行转让价格与公司业绩挂钩;也可考虑分期支付股权对价。
第三部分 报告书基准日
本报告基准日为2011年1月12日。
第四部分 特别事项说明
本报告书形成的主要基础是被调查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披露的信息。其中,部分内容我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律师身份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其余部分由于不向律师公开,我们无法一一核实,故有些内容我们直接采纳了被调查公司披露的信息,并根据律师掌握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执业经验进行判断分析,得出可能性最大的结论,也对结论有误而可能导致的风险做出了说明。因此,本报告书的内容是在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下形成的,敬请报告书的读者和使用者注意,报告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受被调查公司提供资料和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被调查公司在有关政府部门备案或登记信息的公开性影响,有可能存在误差。
第五部分 报告书的法律效力
一、本报告系基于某巴士集团委托,由本所律师依据调查结果及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实际情况拟就并出具。本报告书中列明的由被调查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由提供方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报告书提供信息的有效性均以书面文件的出具日期或者明确载明的有效日期为准,对上述信息法律状况的分析的有效性以报告出具日为准。过期使用的,报告出具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因本报告出具时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导致报告准确性
下降的,报告出具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本报告谨供授权相关单位/人士审阅。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与题述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
谨 致
商 祺!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卢某
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