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现在乡镇企业的名称不能随意改doc
二、为什么说现在乡镇企业的名称不能随意改
乡镇企业是我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造。它起源于农村,根基在农村,是农民利用农业的积累、资源、富余劳力兴办的企业,与农业、农村、农民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为“三农”服务、为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作贡献是乡镇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过去我们坚持这一正确方向,取得了巨大成就。今后还必须继续坚持支农、稳农和富民不动
摇。这种制度安排,就是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特来特去,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特在乡镇企业上。发展乡镇企业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的,也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伟大的具体实践。改变乡镇企业名称的实质,就是要使乡镇企业摆脱“三农”,这是违背农民意愿的。发展乡镇企业是我国农民为摆脱贫困、实现富裕的一个重大创举,集中体现了农民的意志和要求,农民把乡镇企业作为“宝贝”,作为致富的“命根子”来对待,十分珍惜。农民喜欢“乡镇企业”这个名称,觉得这个名称亲切、自然。随意对“乡镇企业”乱改名称,是违背广大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
对于农民这个伟大创造,党中央、国务院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乡镇企业”这个词就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发展乡镇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国情、农民意愿、经济规律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乡镇企业最早起源于五十年代的社队企业,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4号文件,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情况,适时决定把社队企业改名为乡镇企业,改名后的乡镇企业包括原来的社办即乡(镇)办企业、队办即村(村民小组)办企业和新发展起来的农民合作企业及个体私有企业。随后党中央、国务院的很多文件也都是这样提,从来没有改变过。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下发了8号文件,专门指导乡镇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阶段性、纲领性文件。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对乡镇企业的地位作用又作了
非常重要的阐述,强调乡镇企业的发展开创了农村现代化的道路,乡镇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新高涨的重要力量。
我党的三代领导人也都对乡镇企业作出过重要指示。毛泽东同志早在50年代就指出当时的社办工业“我们伟大的、光明灿烂的希望就在这里”;邓小平同志1987年指出,乡镇企业是农村改革中意想不到的最大收获,异军突起;江泽民总书记1998年4月视察江苏乡镇企业时指出:乡镇企业是中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造,是我们党领导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一项巨大成就,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战略,是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实现农村小康,推进中国特色工业化、现代化的一条成功道路,是一个必须坚持的长期的根本的方针。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历年来的文件和三代领导人的讲话中,都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及其中央领导同志对乡镇企业的充分肯定、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可见,乡镇企业这个名称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绝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能随意改变的,这不是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所非要这样J卜要那样的问题,而是牵涉到党和国家关于乡镇企业一系列方针政策能否保持稳定的大问题。
同时乡镇企业是有法律地位的,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了76号主席令,颁布了这部法律,《乡镇企业法》的公布施行,有力地促进、引导、保护和规范了乡镇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从代表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的法律高度上,十分明确地确立了乡镇企业及其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使“乡镇企业”这个名称具有了法定性、严肃性。不管其动机如何,若随意去改变或取消它,都是极不严肃和不负责任的。
乡镇企业不等于中小企业,不能用中小企业替代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实行“以大带小,以小促大,大中小并举”的方针,既积极培植和发展上规模企业,又大力支持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在内的小企业发展,积极引导广大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的方向发展。应该说乡镇企业是中小企业的主体,但乡镇企业中也有许多大型企业,截止到1998年,全国已有大中型乡镇企业已近7000
家,所以,中小企业并不能包容乡镇企业。更重要的是,乡镇企业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农村兴办的承担支农义务的各类企业,有很强的区域特征,与国外的中小企业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主张与国际接轨,用中小企业取代乡镇企业名称,这是对我国国情缺乏了解的表现。乡镇企业都不补农建农了,不能与“三农”融为一体,就会类似城市企业在农村的一块“飞地”,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社区和大多数农民的支持,从而就会动摇乡镇企业发展的根基。 乡镇企业不等于民营企业,更不能用民营企业替代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的提法是不准确、不科学的。一是“民营”相对于“官营”,有很强的封建色彩,在语言上也不规范。二是民营企业的提法缺乏政策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地位,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从来没有这样提。党的十五大报告提的是“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提的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三是国际惯例上从来没有以经营方式来划定企业类型的。企业从所有制来划分是国有制、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和私有制,从企业组织形式上划分是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独资制。乡镇企业中有很多是个体。私有企业,但决不是民营企业,这是个原则性的问题。
乡镇企业是个综合性概念,不能随意改变乡镇企业的范围,乡镇企业的范围是历史形成的,也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1978年以前,乡镇企业只是单一的社办工业;1978年一1983年,增加了队办工业,统称为社队企业;1984一1991年,根据中发[1984]4号文件改成乡镇企业后,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产业、多种经营方式的格局,1992年以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各种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之间流动、配置和重组,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和财产组织形式大量出现,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各种形式的联合迅速发展,并逐步形成了乡(镇)办、村(村民小组)办。联户(合作、合伙)办、户(个体私有办)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合资合作等、„多轮驱动,多轨运行”的格局。这一格局是成功的,极大地
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并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中发(1997妇号文件指出,发展乡镇企业要继续实行“多轮驱动,多轨运行”,乡(镇)办、村(含村民小组)办、联户(含农民合作)办和户办(即个体、私营)办,以及合资、合作、联办企业等共同发展。《乡镇企业法》也从法律的角度作了规定。江总书记在去年的“4.21”讲话中也指出:“多年来,乡镇企业一直是乡办、村办、联户办、户办,即所谓„四个轮子一起转‟,现在又加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调动了亿万农民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这本来是个无可争议的问题,但是,一些部门和同志错误认为,乡镇企业只是乡村集体企业,农村的个体、私有企业不是乡镇企业,改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也不是乡镇企业了,有的行政执法部门甚至将乡镇企业中的个体、私有企业划归自己管理并收取费用,企业意见很大。这打个比方就等于又当裁判,又当教练,还收了点踢球者费用,非乱不可。
总之,乡镇企业的名称不能随意改变,乡镇企业的范围不能随意缩小,在这方面的任何闪失,都是得不偿失的,都将挫伤农民的积极性,阻碍乡镇企业的发展。我们一定要站在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高度,站在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国民经济新高涨这个高度,站在讲政治这个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