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法制园地
2006.12
浅析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
杨
光
杭州310018)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摘
要
浙江
本文针对已往我国学者对于刑罚目的各种学说理论,结合社会现实进行了分析,对于刑罚目的本身及其实现,提出
预防犯罪
实现
文献标码:A
了一些个人的观点和解决的方式。关键词刑罚刑罚目的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58-02
引言
刑罚目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历来是刑法学界重视的一个问题,纵多学者对于刑罚目的的研究有了较大的发展,我国学者也是众说纷纭,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刑罚目的代表性学说主要有惩罚改造说,教育改造说,预防说,双重目的说,三目的说,预防和消灭犯罪说,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目前刑罚目的的主流观点是预防犯罪,首先预防犯罪作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否合理有效,其次结合我国的刑事犯罪案件发案率,谈谈个人对于怎样实现刑罚的目的,即怎样预防犯罪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一、我国刑法学界有关刑罚目的的各种观点由于刑罚目的理论的重要地位,我国刑法学者历来重视这一问题的探索。直到80年代以来,纵多学者对于刑罚目的的研究有了较大的发展,我国学者也是众说纷纭,我国刑罚目
①
的主要学说:(一)惩罚改造说。此说认为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限制和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和权利,以制止犯罪的发生,并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同时又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双管齐下,具有惩罚和报复的双重性质。(二)教育改造说。此说认为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是通过对犯罪分子惩罚和教育的手段,达到改造罪犯,使犯罪人能够以最大善的可能性的方式回归社会,此说突出惩罚和教育并重的观点,这也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性质决定的,同时,这一性质决定了我们应绝对排斥旧时代的报应、威吓观念,惩罚只是手段,刑罚目的只能是通过惩罚和制裁犯罪人来教育改造他们。(三)预防说。认为刑罚固然具有惩罚属性,但是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人,使其受到痛苦并不是主要目的,而应该是预防犯罪,它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四)双重目的说。此说认为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五)三目的说。此说认为适用刑罚的目的有三:即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分子,使他们不走上犯罪道路;教育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六)预防和消灭犯罪说。此说认为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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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把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从而达到
预防犯罪,最终消灭犯罪,以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
(七)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1.较早的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持此说的人认为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不稳分子,抑制犯罪意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2.比较成熟的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持此说的人认为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其中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二、个人对于国内刑罚目的的各种观点的评述首先,我认为刑罚绝对不可能消灭犯罪,这种观点过分夸大了刑罚的作用,并带有过多的依赖性,对于法制监督与完善是不利的。另外,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刑罚虽然是为惩治与预防犯罪而产生,但刑罚只是国家对于犯罪这种社会现象所做出的最有效的处理手段,自从刑罚产生以后,每一次的犯罪的发生都证明了这种观点的错误。
其次,我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是惩罚和教育的目的,预防犯罪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惩罚犯罪人,惩罚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即在犯罪行为发生以后,司法机关采用剥夺犯罪人自由权利和生命权利的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制止犯罪人的再犯罪,对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和恢复社会秩序,是最有效也是最直接的方式,在这过程中对于其他公民和犯罪人又带有威吓和警戒的作用,对于预防犯罪能够产生较好的效果,第二层次是教育他人(包括犯罪人和其他公民),教育是预防犯罪的实质过程,但是它是以惩罚犯罪人为前提,产生的既是对犯罪人的直接教育,也是对其他公民的间接教育,由此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总的来说,刑罚就是通过惩罚犯罪人来教育其他任何人和犯罪人本人不要去犯罪和再犯罪,从而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惩罚和教育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预防犯罪能够产生两个效果,分别从主观上和客观上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1.恢复人们心理的公平,公正,从而促使人们自觉的去维护并遵守刑法,不触及犯罪,这是主动的预防,即积极预防,2.使人们更加信任社会和法律的公平,公正,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使自
己的行为以善和正义为标准,以法律为标准,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是被动的预防,即消极预防。
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所以说,刑罚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与犯罪作斗争,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最终消灭犯罪(理想之中)。
总之,我认为我国的刑罚的目的就是“有条件的”预防犯罪,“有条件的”不是指将犯罪控制在国家和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而是指使犯罪率(考虑结合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所得的比率)逐年下降为目标,即通过减少犯罪的发生来体现预防犯罪的成效,使刑罚目的得以实现
三、怎样实现我国刑罚目的
我国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并不是绝对的防止和消灭犯罪,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理由在上文)而是国家制定刑事法律的目的,也是社会和人民对于减少犯罪发生的一种期望。怎样实现刑罚目的,即为怎样减少犯罪的比率)的发生?
要想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减少犯罪(犯罪率)的发生,可以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来讨论:
(一)消极方面
1.从立法上提高犯罪构成的成立要件,
将犯罪构成要件规定的更详细苛刻,使犯罪行为不容易成立,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惩罚),很明显这是自欺欺人的做法,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对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也是不利的,是不可取的。
2.减少刑法条文的规定或降低刑法的严厉程度,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来减少减少犯罪的发生,但同样是不可取的(理由同上)。
3.加大死刑的适用范围,
减少再犯罪的发生,从而从总体上减少犯罪的发生,弊端在于这样会造成死刑的滥用,并且与刑法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与刑法的立法宗旨也相违背,是得不偿失的,也是不可取的。
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菲利提出了犯罪饱和理论,通过对犯罪统计资料的研究,他认为,导致犯罪的原因有三类:人类
学因素(个人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②
由此三者相互作用,在一定社会中产生一定量的犯罪,犯罪数量与三要素是成正比的,即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每个社会有一个犯罪饱和点,要实现刑罚的目的即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就是怎样从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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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去降低社会的犯罪饱和点。
(二)积极方面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点
1.犯罪的社会方面,
社会因素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制度,经济,文化,教育,风俗,发展等一系列问题,预防犯罪需要各个环节的共同努力,在此不再讨论。
2.犯罪的主观方面,人的“自由是天赋的,而意志自由是自由的思想基础,没有自由意志,就不可能有其他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在内。人的行为是根据其自由意志进行选择,归诸道义责任。依据自由意志只能选择实施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能选择不利于社会的行为。选择实施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就
是危害社会,就是恶,就是犯罪。③
最有效也是最合理的方式就是树立刑罚的必然性的观念,使犯罪与刑罚的因果关系深入人心,即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刑罚的必然性就是指发生了犯罪行为必然受到刑罚处罚,任何人都难以逃脱法网。贝卡利亚早就指出:“制止犯罪发生的有效手段,并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要实现这项目的,需要做到几点:
1.刑罚的及时性,是指犯罪发生之后,能够在最短是时间内将犯罪人审判并处以刑罚,使犯罪终结,使刑罚的公共效力达到最好的效果(积极预防和消极预防),同时也对公安司法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不再展开。
2.刑罚的公正性(适当性),即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涉及我国刑法设置的合理性问题,要达到有效制止犯罪的继续,适用的刑罚使犯罪人能够接受,也使人民群众能够认同的效果,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3.刑罚的公开性,
这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刑罚公开,包括立法公开和司法公开,是指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刑事法律以及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公诸于众,除有特殊情况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甚至于在专门的电视,网络,报刊等传播媒体进行及时的报道,从一般预防的层面上达到较好的效果。
四、结语综上所述,虽然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法制的进步与完善,刑罚目的可能会改变,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目的是目前的主流观点,在短期内也不会改变。刑罚通过惩罚犯罪来体现,惩罚对于一般预防具有威吓、警戒的作用,并平衡了人们对于社会公平公正的报应心理,能够产生积极预防和消极预防的效果,从心理上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要实现预防犯罪,最直接目的就是力争犯罪发生的最小化,尽可能的降低社会的犯罪饱和点(菲利提出),从我国的法制向民主、人道、和谐的方向出发,预防犯罪最有效也是最合理的方式就是约束人的意志(犯罪的意志),即树立刑罚的必然性的观念,体现刑罚的及时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不仅可以实现一般预防,还能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最终实现刑罚目的。
注释:
①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59.同时参考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P408-410.
②[意]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41—42页.
③宁汉林,魏克家著.大陆法系刑法学说的形成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P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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