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8-24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售食品早已不是新鲜事物,然而,准入门槛低、普遍无证经营、加工场所卫生状况不明……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始终处于监管盲区。针对这样的现状,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二、《办法》规定,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须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同时,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三、针对主体信息公示,《办法》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否则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办法》同时还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作出了约束。如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入网食品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未按规定执行,则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该《办法》对网络食品经营的界定是,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说,通过网络经营的土特产、甜点、水果、卤味等,都在此办法监管范围之内。
投稿人:(广州拜晴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