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建议
煤矿安全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建议
以下提出的问题仅为个人观点,难免有偏激和不当之处,敬请批评。
1、一些整合技改矿井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三边”现象突出,即边施工、边变更、边设计,严重违反了煤矿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文件规定,给监管工作带来考验。
变更内容主要包括井筒位置,工业广场布置,大巷布置,主扇型号,辅助提升运输方式,工作面支护方式,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位置及参数,主要峒室位置及尺寸参数,可采煤层等多个方面。
上级政府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时间长、效能低事实存在,但不排除煤矿业主们急功近利,规避行政审批的心理,嫌延误工期、增加整合成本。
引起设计变更的原因主要为,一是土地征用艰难,加之村矿关系复杂,导致一些煤矿不得改变设计确定工业广场和井筒位置;二是煤矿投资者对本井田的地质勘探工作不够细致,施工过程中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又或为保证矿井设计规模,提供了虚假的煤层资源、采动范围等地质资料,使设计方案难付诸实施;四是行业规则变数大,主体工程尚未建成,政府又出台了新的行业标准,原设计的矿井规模和装备水平又低于新的标准,设计方案不得不作出变更,等等。
2、煤炭与煤监部门在对整合技改煤矿的某些方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缺乏切实有效的沟通,让基层监管部门左右为难,如履薄冰。如赵仓峁煤矿,省煤炭局批准进行试生产,榆林煤监分局却以该矿设计采煤工艺发生变更,未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批程序为由,责令其停止综采面生产作业。
3、一些煤矿企业对特殊工种、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培训、复训工作重视不够,培训、复训的衔接工作不够好,不能保证持证人员证件持续有效。特别是“六大证照”中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存在培训有效期过期现象,需审慎对待。
煤矿企业任命新矿长,需要及时培训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发证机构在组织培训时,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免去原任持证矿长,否则不予培训。那么新矿长在参加培训期间,煤矿等于没有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能落实,就不能允许其继续组织生产建设活动。
4、单个或多个小矿就地整合后的矿井安全隐患相对多,相对大。
就地整合煤矿即整合了小矿资源,同时也整合了小矿的隐患,井田范围有报废井筒、废弃巷道、大面积悬顶的房柱式采空区、火区、积水区等,存在透水、
自燃火灾、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大面积冒顶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矿井建设和生产期间的安全。
特别是就地整合矿井中保留利用全部或部分旧系统井筒及巷道的矿井,受以上隐患威胁最为严重。此外,这类整合矿井极有可能乘利用旧系统之机的便利,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边建设边生产、超层越界采煤)。因此这类矿井应成为我们日常监管的重点。
加强对顶板冒顶征兆的观察和日常矿压观测工作,认真抓好采场顶板控制、现场作业管理、煤柱留设、采空区永久性密闭建设、生产区与采空区的安全隔离和监测预报等措施,井下有冒顶征兆时,必须提前停产停工撤人。
加强矿井通风管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首先要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检查,特别是CO。其次矿井通风系统要稳定可靠,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各作业地点和峒室风量分配要合理,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同时要定期检查采空区密闭墙完好情况,发现墙体破裂或有CO等有毒有害气体外泄时,应及时制定安全措施,进行修复加固或封堵。
加强防治水工作,煤矿企业要健全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按照本矿井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技术人员,配齐探水钻机,组建探防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探放水措施,进一步完善水害防治技术管理、水害预测预报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必须有掘必探;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矿井接近采空区、火烧区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的,必须有掘必探;采区范围内有老窑、废弃巷道和水文地质资料不详的,必须有掘必探。
5、部分煤矿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虽有制度、有台账,但形同虚设,有些煤矿不能清晰的识别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有些煤矿始终搞不清本矿井到底有没有重大隐患,或者存在哪些重大隐患,有些煤矿对查出的隐患整改上还不够彻底,未能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识到位,管理到位,落实到位。需要我们监管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指导、认真监督检查。
6、一些井工工程和露天采区同时施工的整合矿井,未来两个生产系统生产接替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问题。
井工工程开工超前,而露天采区剩余服务年限则较长,整合政策又不允许两个系统同时生产。露天采区和井工开采区不能做到合理的衔接,势必造成投资浪费。
建议叫停或放缓井工工程建设,推迟井工主要设备订购、到货及安装时间。
7、整合后全县保留地方煤矿数量为99处,采煤方法由原房柱式彻底改变为壁式开采,采空区顶板管理方法由原留支撑煤柱不垮或部分垮落演变为全部垮落法。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采煤方法及采空区顶板管理方法的变革在带来资源回采率大幅提高的同时,对矿区地表的采动沉陷损害作用也在加剧,表现为地表非连续性移动变形破坏范围增大,裂缝增多增大、呈台阶下沉或出现塌陷坑等。
我县地方煤矿批准开采煤层多为两层及以上,开采单一煤层的较少,且可采煤层埋藏较浅,多个煤层逐层开采对地表、地貌造成的采动损害作用较单一煤层开采更为显著。
因此,建议政府尽快修订出台切实可行的采空塌陷补偿标准、矿区群众搬迁补偿标准和保障补偿标准顺利执行的有效措施,以应对未来因采煤沉陷可能引发的一系列村矿矛盾纠纷,同时也利于维护矿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刘建平(小)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