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
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
1税控设备这张发票如果有认证,税金已进进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设一个三级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金转到应纳税额减征额),价款则: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税控设备这张发票如果没有认证: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价税合计),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3、维护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以上是我个人的作法。
1、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用于直接抵减增值税税额的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价税合计金额)应在抵减当期作为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财税[2012]15号文件未明确抵减增值税税额的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专项用途,因此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摊销或扣除。
财务处理如下:
1、购入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2、抵减增值税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3、购入的专用设备已申报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用于直接抵减增值税税额的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价税合计金额)应在抵减当期作为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12年7月5日财会【2012】13号
财务处理如下:
1、购入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
2、抵减增值税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3、购入的专用设备按期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购买税控专用设备的费用和技术维护费可全额抵减会计分录 根据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5000元(含税价)时,借记“固定资产——税控设备”5000元,贷记“银行存款”5000元;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征或已交税额)”5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5000元。该项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视为财政性资金,按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处理。企业今后就该项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时,也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企业支付技术维护费2000元时,借记“管理费用”2000元,贷记“银行存款”2000元;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征或已交税额)”2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2000元。该项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视为财政性资金,按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处理。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维护费,也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填写纳税申报表时注意:
上述两项抵减增值税的费用,不属于进项税额抵扣,而是作为增值税的减征税额。因此,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当期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或部分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应将抵减金额填入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本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减征额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的减免会计处理
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减免规定,减免增值税分为先征收后返回、即征即退、直接减免三种形式。因此,其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一、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增值税各项优惠政策的含义
1、直接免征: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如销售残疾人专用品;
2、直接减征: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目前除了对简易征税的旧货规定了减半征收外,多是采用降低税率或按简易办法征收的方式给予优惠,还没有按比例减征的规定;
3、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4、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
5、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一)先征收后返回、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按指定用途返回的会计处理。
(1)用于新建项目。
实际收到返回的增值税税款时,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资本
(2)用于改建扩建、技术改造。
收到返还的增值税税款时,视同国家专项拨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
实际用于工程支出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工程完工,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对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
贷:在建工程
对构成固定价值的部分,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3)用于归还长期借款。
经批准归还长期借款,即“贷改投”时,可转为国家资本金。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资本
借: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2.返还进口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会计处理。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规定对进口的某些商品应计征的增值税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退税额冲减采购成本,退税的直接受益者必须是以购进商品从事再加工的生产企业。
[例1] 某外贸企业进口原棉一批,进口棉花所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该批棉花价值折合人民币500000元,应交增值税85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外贸企业入账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585000
收到进口商品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85000
贷:应付账款-待转销进口退税 85000
外贸企业将进口商品销售给生产企业时(假设销售价款为6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00元):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款
贷:补贴收入
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增值税款
(二)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月份终了时,将应免税的销售收入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6%或4%的征收率计算免征增值税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补贴收入
2.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部分产品(商品)免税。
月份终了,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减去按税法规定方法计算的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其差额即为当月销售免税货物应免征的税额。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销项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增值税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2)企业全部产品(商品)免税。
如果按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全部产品(商品)都免税,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参照上年度实现的增值率计算出增值额(产销较均衡的企业也可以按月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并将其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依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增值税税额;零售商业企业(批发企业可比照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销售直接免税商品已实现的进销差价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增值税税额。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作会计分录如下:
计算免缴税额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对生产经营粮油、饲料、氮肥等免税产品的企业,虽然其主产品免税,但也可能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价格销售免税粮食时,可免交增值税;但若加价销售,就不能免税。饲料企业如果将购入的原粮又卖出或在生产饲料的同时还生产供居民食用的制品,则要交纳增值税,会计上应分别设账和分别核算。
二、会计处理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①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②对于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银行存款贷:补贴收入个人认为会计制度规定的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企业会计制度》的这个会计处理的前提一定是企业销售了免税货物之后,计提了销项税额,否则账是不平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将这部分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如何转出,条例有公式。
如果进项转出了,再计提销项税额,那么这个销项税额,就是免税产品的全部增值税税负,包含了生产免税货物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而这些增值税是别的企业缴纳的。本企业为购进这些原材料已经支付了增值税,国家只是免征了本企业应交的增值税,而并不是象出口退税那样,不仅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还要退回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所以将全部销项税记入补贴收入的做法显然不妥。
1、我认为对直接免征增值税的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
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分录来进行会计处理,但是这种处理的前提是,销售免税货物应正常计提销项税额;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购进材料的进项税是不能做转出处理的,并且要将全部进项税额在应税货物与免税货物销售收入按规定划分;这样才能计算出企业应交的增值税额和免征的增值税额。
①、销售免税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将进项税额在免税销售额与应税销售额之是分配,计算出免征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年末将补贴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
对于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免税货物时,不必计提销项税额,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原材料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计入成本。
①销售免税货物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②按规定计算转出进项税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样处理之后,免税货物销售收入减去相应的销售成本即为免税货物的销售毛利,自然并入了企业的利润总额,不必单独将免征的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
如果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属于不征收所得税的(目前还没见到),则可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将这部分免税做纳税调减处理,填入纳税申报表第67行“免税的补贴收入”,不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为了单独在账簿上体现这部分免征的税额,也可以将计算出的免税金额单独从主营业务收入中分离出来,但是这样处理没有什么意义: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补贴收入
销售免税货物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买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从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除外)。
2、对于某一产品只减征一定比例的增值税。此种情况目前的增值税政策中还没有,如果真的发生,个人认为可以做如下处理,正常计提销项税额,进项税不必转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在申报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反映减征的税额。
①销售减税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结转本月应交增值税(减征后交的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③、结转减征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年终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申报缴纳应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此种情况,由于购买减税货物的企业支付了未减征部分的增值税,所以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抵扣其实际向卖方支付的增值税。
这种情况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目前的增值税优惠中还没有采用这种方式的,都以其它的方式替代。
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大同小异。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税款由税务机关退还;先征后返的税款由财政机关返还。但是及时性是不同的,即征即退最快,先征后退次之,先征后返最慢。
此三种优惠,都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并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销售货物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计算销项税,抵扣进项税。购买方也可以按规定抵扣。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应于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年终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对政策规定不缴纳所得税的,如财税[2000]25号“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做纳税调减处理,填入纳税申报表第67行“免税的补贴收入”。
一、一般纳税人出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
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此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原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例1]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出售一台于2009年4月购入的已使用过的机
器,原价为100000元,折旧年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1日,净残值率为5%,售价为122850元(含增值税),该机器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500
累计折旧[100000×[(1-5%)/5]×6/12]95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2)收到价款时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122850/(1+17%)]×17%=17850(元)
借:银行存款 1228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850
(3)结转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500
贷:营业外收入 14500
如果该机器购入时间为2008年10月,假设机器原值为117000元,并假设A企业为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则出售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81000
累计折旧[100000×[(1-5%)/5)]19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2)收到价款时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122850/(1+4%)]×4%/2=2362.5(元) 借:银行存款 1228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48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62.5
(3)结转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39487.5
贷:营业外收入 39487.5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
根据财税[200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2]A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0月出售一台已使用过的机器,原价为100000元,已提折旧38000元,售价为72100元(含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62000
累计折旧 38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2)收到价款时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72100/(1+3%)]×2%=1400(元)
借:银行存款 72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00
(3)结转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8700
贷:营业外收入 8700
三、纳税入出售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
纳税人出售房屋、建筑物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5%征收营业税。
[例3]A企业2009年10月出售建筑物一幢,原价为50万元,已提折IH20万元,售价为40万元,营业税率5%。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 500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8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00000×5%)20000
(3)结转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贷:营业外收入 80000
楼主,可以参照这个例子,自己在做一遍,这样印象深刻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