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平民化"标准选任人民陪审员
闽江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坚持“平民化”标准选任人民陪审员》
学生姓名: 林新玲
学 号: [1**********]9
系 别: 法律系
年 级: 08级
专 业: 法 学
指导教师: 林国荣
职 称: 副教授
完成日期: 2012年5月
闽江学院毕业论文诚信声明书
本人郑重声明: 兹提交的毕业论文《坚持“平民化”标准选任人民陪审员》,是本人在指导老师 林国荣 的指导下独立研究、撰写的成果;论文未剽窃、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未篡改研究数据,论文中所引用的文字、研究成果均已在论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在毕业论文工作过程中,本人恪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依法享有和承担由此论文产生的权利和责任。
声明人(签名):
年 月 日
摘 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对司法制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对人民陪审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并不十分完善,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结合我国的国情,从基本国情出发制定陪审员的选任,而“平民化”路线正适应了我国的国情。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达到群众监督司法、保证司法公正、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作用。同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审判的过程,使得法官审判的案件有一定的透明度。在当任人民陪审员期间,人民陪审员对法律有了更多的了解,通过对法律认识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从而更懂得知法守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字: 平民化; 民主; 司法公正; 法律素质;
Abstract
As a part of the judicial system, the people’s jury system has very important influences to the judicial system. While the selection of people’s jur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to the people’s jury system. Today our judicial system is far from perfect, so the people’s jury selection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the national condition of our country. The making of people’s jury system must be based on the basic condition of china, and “the civilian route” is adapted to the situation of out country. Through the jurors’ participation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we can achieve the judicial supervision of the masses, and ensure judicial fairness, and prevent the judge from abusing the discretion in his crucial
role. At the same time, to set up the people’s jury system helps people understand the judicial process, and the cases judged by the judge will have certain transparency. During the terms of being the people’s jurors, jurors will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in law, which will play a warming function in their work and help them know more about the law, and bring benefits to the development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s: civilians; democracy; judicial justice; legal quality;
目 录
一、引言
二、陪审选任现状及其缺陷
(一)人民陪审员建立的立法目的(1)
1、使人民享有参审权(1)
2、让人民享有平等的审判权(1)
3、有利于反映人民的声音(2)
(二)走“精英化”路线的缺陷(2)
三、坚持“平民化”路线选任人民陪审员
(一)我国为什么坚持“平民化”路线选任人民陪审员(3)
1、坚持“平民化”有助于反映人民的声音(4)
2、坚持“平民化”有助于审判监督(6)
(二)完善“平民化”陪审员制度(8)
1、选任应注重陪审员的素质(8)
2、增加陪审员数量(8)
3、明确陪审员费用问题(8)
4、陪而不审现象(9)
五、结语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一、引言
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起,人民陪审员制度已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制度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我国沿用大陆法系陪审制度中的参审制,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使用做出裁判。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司法审判,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了一定的限制作用,防止部分法官因为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产生不公正的审判。同时通过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审判,体现了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的权力在中国得到了保障。人民陪审员作为人民陪审制度的关键,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达到群众监督司法、保证司法公正、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作用。同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审判的过程,使得法官审判的案件有一定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站在法官的立场去审判案件可以使被审判的人更心服口服,而不是认为法官是徇私舞弊。在当任人民陪审员期间,人民陪审员对法律有了更多的了解。通过对法律认识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更懂得知法守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陪审选任现状及其缺陷分析
(一)人民陪审员建立的立法目的
1.使人民享有参审权
我国陪审制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可以加入案件的审判中。陪审员享有参加审判的权利,其参加的审判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案件的审判活动。在案件的审理中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并不限于事实审,他们可以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全面发表自己的见解,并参加合议庭的表决。人民陪审员虽然与法官在同一个诉讼审判中获得了相同的信息,但是他们对此案件作出的分析判断的思维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因此,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起到集思广益的作用。
2.让人民享有平等的审判权
在案件的审判中,法官与陪审员在职能上并没有明确的划分。他们共同组成审判庭,共同行使审判权。合议庭评价案件是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共同的审判权,是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的一项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新出台的《决定》中特别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因此,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不再依附于法官,他也可以有权独立的表达自己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都享有相同效能的表决权。
3.有利于反映人民的声音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社会公众价值观的声音,其政治作用具有格外的重要性,是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可以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倾听人民的声音,有利于我国司法民主。法律赋予普通人与法律近距离接触,由非专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员运用他们多年形成的道德观念判断事物的对错,对案件做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裁判。让群众加入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还可以体现司法民主。群众参与案件的审判可以增加审判的透明度。
(二)走“精英化”路线的缺陷
目前我国大多数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要求都比较高,陪审员的选任趋向“精英化”。“精英化”是具有法律知识并起到审判作用的人。但是走“精英化”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我国司法的建设起不到多大的促进作用。
首先,如果人民陪审员选任走的是“精英化”,那么这些人民陪审员本身所具有的法律知识与法官所具有的法律认识是差不多的。他们对案件的看法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之上,如果让人民陪审员走“精英化”路线,还不如直接增加审判员的数量。让更多的审判员参与案件的审判,这与”精英化“的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得到的效果一样的,如果这样的话陪审员制度就会变得多此一举了。
其次,“精英化”本身的定义是指具有法律知识并在审判中起作用的人。这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目的是背道而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目的不是让同样具有法律基础的人加入到审判中,而是让陪审员体现人民的声音,这两点是相互矛盾的。一味的追求陪审员的“精英化”不利于审判工作。因此走“精英化”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初衷。陪审员的“精英化”影响了陪审员的代表性,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所选任的陪审员的范围往往来自于教师、医生、政府机关人员和各类专家等文化素质较高的人群。法院从便于办案的角度出发,选择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担任人民陪审员,必然会忽略其它社会群体,最后就违背了立法本意—让广大的人民群众参加审判工作。
最后,在实践中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审判长说的算,参审的目的难以实现。因此陪审员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陪而不审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在事实上,陪审员真正不受职业法官的影响是困难的,换一种说法,陪审员的法律适用权,基本上是形同虚设的。在事实认定权而言,陪审员也同样缺乏足够的参审能力。虽然事实认定并不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法律知识,但事实认定也离不开法律规则的指导,尤其是证据规则的指导。
三、坚持“平民化”路线选任人民陪审员
(一)我国为什么应坚持“平民化”路线选任人民陪审员
陪审制度所体现的不仅仅是一种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更重要的它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其主要理念内容是中国人民陪审制度是与中国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司法民主制度。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面。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民主的体现是否能够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对我国的司法体系十分重要。其次人民陪审制度作为社会公众价值观的声音,其政治作用具有格外的重要性,是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制度在中国发展的这些年间,许多法学家也针对人民陪审员存在的许多问题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意见。值得庆幸的是,经过这些年对人民陪审员的不断摸索,我们许多的法院也慢慢的接受了人民陪审员,并且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慢慢的走向平民化的道路。譬如福州市台江法院在2011年8月26日下午,举行了新人民陪审员的增补仪式。此次的人民陪审员增补工作历经5个月,在选任中,台江法院十分注重人民陪审员的“人民性”。截至目前,台江法院人民陪审员数达51人,占法官人数的40%。其中,来自党政机关的占8%,企事业单位占14%,科研院所占10%,基层组织占29%;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占49%。台
i江法院的这一举动正是赞同了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坚持“平民化”的路线。湖南省桂
东法院在陪审员的选任上也起用了一批“平民化”的陪审员。全院聘请了人民陪审员21名,有三分之一是“平民”陪审员,他们文化程度不高,在社会上担任的职务也很平常,来自各行各业。他们以特有的“平民化”方法调解纠纷,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社会效果良好。虽然作为一个没有系统学过法律知识的陪审员,但是他们的调节能力强,对调解案件同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我国应坚持“平民化”选任人民陪审员,这不仅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我国司法的公平正义出发,更是适应了我国司法体制在中国的发展。
1.坚持“平民化”有助于反映群众的声音
坚持“平民化”标准选任人民陪审员有助于反映群众的声音。“平民化”的陪审员具有广泛性,还有助于体现司法民主。群众的参与性是反映民主的一个基本要求。通过群众的声音,体现出司法的民主,有利于司法制度的发展。
民主,从最初产生的语境来看,是解决统治权力的归属和行使的问题的,按字典上的定义,民主是:“人民支配的政体,最高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直接行使,或由经自由选举制度产生竹人民代理人行使。”用亚伯拉罕.林肯的话来说,民主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权。因此,体现民主这一概念的主要要求有人民参与。也就是说,在民主的前提下,所有社会的成员大多能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影响全体的决策。“我国宪法规
定公民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司法是国家事务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在于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这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最直接的形式,也是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一种重要的体现。”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坚持人人平等。在新中国成立时起,中国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每个国家都有每个国家的法律,法律是具有普遍社会约束力的规范。不以学历来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让每个合法的公民都有资格是公民所享有的权力。人民参与司法审判体现了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是普通群众参与司法中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ii这种参与不当当只是少数人的参与,而应该具有广泛性和开放性。以学历作为选任资格的前提剥夺了大部分人参与到司法审判中的机会,违背了我国司法民主的意愿。陪审制度不仅是一个陪审制度,托克维尔说:“第一,它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第二,它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作为人民主权的表现形式之一的陪审团被视为政治机构,而作为使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力手段的陪审制度,也是使人民学习统治最有效手段。”人民陪审制度让普通群众参与到司法审判中适应了我国高速发展的国情。
不管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还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都把民主理念作为陪审制的基础。美国陪审制的广泛应用充分体现了陪审制度的民主性。美国对法律的制定和对法律实施的积极参与意识与陪审制在美国的发达是密不可分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所表达出来的国民参与司法意识不如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的强,参审制被限制在某些具有专业性特征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中。作为民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让国民通过参审制普遍参与司法裁判也许是次要的。但是,就总的趋势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在强调公民对司法积极参与,在不断修正陪审制或参审制,力图形成公民对司法的全面参与,这恰恰是司法民主化最明显的特征。
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声音。走“平民化”路线正符合陪审员制度的立法目的。坚持“平民化”指的是作为一个基本的守法公民都可以成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吸收广大人民参与到司法活动中,人民有权力享有这么一种特权:对普通人望而生畏的法律更加近距离的接触。就像人民代表一样代表了广大的人民拥有特殊的责任,这是国家赋予人民的。坚持“平民化”选任人民陪审员,还体现了陪审员的广泛性和开放性。这与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的初衷相适应。近几年来,国家提出“以民为本”的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同时,最高司法机关也提出“司法为民”的思想,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最高追求。这些为普通群众参与司法提供了基础。(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何燕燕 科技信息 2009年第27期368)坚持“平民化”选任人民陪审员,平民,顾名思义代表了普通劳动人民
群众的形象。当人民陪审员作为一个普通的人民百姓站在法官的立场上去看待案情。代表了多数人对案情的看法,他们的决策和对案情的看法正是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在当今社会媒体透明度的增大,百姓对法律的关注程度变高,加上网络的普及,一个案件的发展受到许多人的关注。法官是否能够刚正不阿的处理案件同时也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我国司法体系的看法。让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变的“平民化”就相当于让百姓接触到案件的审判过程。当法官的判决于民意相悖时,人民陪审员起到了平息民意的作用。因为人民陪审员在审判的过程中不仅有自己对案情的看法,还对法官的审判起到了监督的作用。
2.坚持“平民化”有助于审判监督
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官拥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对案件的审判依照我国制定的法条对案件进行审判。“在法规范型判决理由的运用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必须有训练有素的法官。训练有素的法官由于熟悉和了解相关的法律,具有很好的法律素养,能够熟练地进行法律思维,因此他们能够自如的运用法的规范来处理纠纷。”我国的法官还未达到这样的要求。这些年像宋鱼水那样的专家型法官也在不断的涌现,但对于整个法官队伍来说,真正达到要求的法官还是寥寥无几。许多法官在长期的审判中养成了审判的习惯,造成固定的思维。梁漱溟先生说“当习惯未成时,即不够落实巩固时。每要随时用心揣量而行,效率甚低。及至熟练后,不须劳神照顾,便自敏捷而显著成绩。”iii在案件的审理时,经验法则在其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所谓的经验法则,是指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放映事情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法则。法官依据一般经验法则可直接用以认证的事实。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为了实现个体正义,为了实现创设性正义,自由裁量权是不可缺少的。取消自由裁量权会危害法治的实现,抵制普通正义与个体正义的协调统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有效的克服法律的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和滞后性等局限性。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人们心存戒备。对于“自由”这个词决定了它存在滥用的条件和倾向,法官拥有了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发生有权钱的交易的腐败,使得司法的天平偏向腐败分子的一边,在一定程度上会侵害到人们的合法利益。纵观历史长河,民告官,官官相互的现象一直存在,许多人宁愿私了也不愿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设立陪审员制度,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起到了一定的制衡作用,亚里士多德说过:群体的道德优于个体的道德,群体的智慧优于个体的智慧。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运用到经验法则,陪审员的加入起到了集思广益的作用,陪审员为法官提供一定的信息,有利于法官更正确的出来案件。许多学者认为,让作为普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的意义之
一就在于通过陪审员与专业法官之间的思维互补将民间智慧引如司法,在司法审判具有“合法性”的基础增加更多的“合理性”,让司法职业主义与丰富的社会事实和社会需求相结合。解决法律滞后性,僵化性的缺陷,使判决结果得以执行的实效性。如果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那么法院则是公平正义的看门人,司法廉洁是开启大门的钥匙。法官如果不公正,那么案件的审判结果必然也是不公正的。
现如今人民陪审员在案件的审判中大多是“陪而不审”,很多只是一个摆设。在实践中有的法官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根本不让陪审员参加,而直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案件。有的即使请了陪审员,对陪审员的意见听而不理,甚至不准陪审员参加合议进行表决。坚持“平民化”标准选任人民陪审员,由于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识并不是非常的透彻,有的人也只是一知半解。由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并不限于事实审,还要参加到案件的审理中,如果让不懂法律知识的人参加到案件的审判中,对案件也会产生影响。在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很少,从而导致了陪审制度成为摆设,最终起不到作用。因此坚持“平民化”人民陪审员我们可以让陪审员只作为一个案件的“听众”,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不参与到案件的具体审判中。这样不仅仅可以起到反映民众的声音,也可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法官起到监督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
近年来,我国少部分地区开始尝试让普通人民群众作为人民陪审员。2007年3月初,开封县人民法院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确定了13名农民工作为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开封县的这一举动引发了褒贬不一的评价,体现了我国陪审制度发展的困难。对于开封县的创新之举,许多人抱着很大的期望。在审理与农民工有关的案件时,让农民工担任的人民陪审员成为当事人的代言人,提高了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作为人民陪审员的农民工在案件的审判中具有一定的亲和力。推动了农民工参与政治生活。农民工参与到案件的审判和监督,为审判提高了公信力。
公正是司法的终极价值,对审判机关来说,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需要既有扎实法律专业知识,又有丰富社会经验的陪审员,这样才能保障和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我国通过让人民陪审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和专业的法官一样都享有同等的审判权,共同认定案件事实并确定法律适用,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因此应该让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走“平民化”路线,避免人民陪审员专业化,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效果保证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
(二)完善“平民化”陪审员制度
1.选任应注重陪审员的素质
“平民化”的陪审员并不只是指所有人都可以担任陪审员,在陪审员的选任中,我们不仅仅追求的是“平民化”更应该考察参加选任人的道德素质。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泽民,在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中特别强调了陪审员本身的素质,一定要选择道德好,公正的人员,真正选一批敢于说话、敢于主持公道、为民信赖的人民陪审员。陪审员不是摆设,在审判过程中起到一定作用。如果让一个素质不高的人担任陪审员,对于案件的公正会让人不信服。因此在选任陪审员的同时我们应了解此人的素质,了解的方法可以是单位或者居委会的一些证明。在保证陪审员自身素质的前提下选任陪审员,是平民化选任的一个关键前提。
2.增加陪审员数量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案件数量的增加。按照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可能有的人一个月会被抽到好几次,这种情况下陪审员自己的本职工作就会受到影响,因此我们需加大陪审员的名单,增加陪审员的人数可以减少随机抽到的比例,避免出现以上的情况。
3.明确陪审员费用问题
在美国,有些公民会说给我的钱太少了,影响我的本职工作。对于陪审员的费用问题,我们应该明确一点:陪审员不是一种职业。不能说你今天去陪审了,我给你一天多少工资。当然做陪审员也不能说毫无报酬,如果没有报酬的话没多少人会自愿去担任陪审员。我国陪审员是拿补贴的,这个补贴是由国家来付给的,有关的费用大概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补助,还有参加审判的时有来往的车费还有误餐补助。除了这些补助以外,人民陪审员另外一笔大的开支就是管理费用。担任陪审员既是一种权力那么它也是一项义务,国家在付给补贴的同时应当规定所在的单位也应该给付当天的工资。陪审员制度的实行需要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支持。在担任陪审员与本职工作两者之间,两者应该配合好,在两者起冲突的时候,所在的单位应该支持陪审员的工作。
4.陪而不审现象
实践中,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怎样去解决这个问题呢?许多陪审员在陪审时不敢提问主要的原因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审判技巧,在庭审的时候存在着自卑心里。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陪审员的审判技巧、审判权力义务等方面的培训力度,还可以让陪审员在参与案件之前让他们在庭审中学习。在有一定准备的前提下,陪审员提问的自信心就更大了那么他们就会敢于提出问题了。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可以让陪审员先于法官发言,避免陪审员一味的附和法官的观点而缺乏自己的见解。在担任陪审员之前就应告知陪审员有义务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发表自己的意见。让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加到审判中,不仅提高了案件的效率,更可以使陪审员拥有一份责任感。
五、结语
我国的司法体系到目前来说并不完善,司法制度前进的脚步同样不能闭关自守。一个良好的司法体系对国家的发展同样至关重要。我们应该多像发达国家学习,结合本国的国情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世界范围内普遍采取的制度,对各个国家的司法体系起到了很大的完善作用。我国还是一个发展快速的国家,虽然经济的发展不容小觑,但是法律也需要跟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做出适当的改变。即使我国现在经济在世界范围内排名前列,但是我国国民的法律素质并不高。一味的坚持“精英化“的人民陪审员选任不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人民陪审员应坚持“平民化“选任,陪审员不应该成为少数人专任,否则就失去了”人民“的寓意。虽然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问,但不意味着普通人民群众就不需要知道法律知识。让人民参与到司法过程是法制化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人民陪审员的精英化不利于司法审判公正形象的树立,坚持“平民化”的有利之处远远大于“精英化”,所以我们应该坚持”平民化“标准选任人民陪审员。
注释
李洁淼 福州法院网 2011
齐树洁,《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4页
肖晖,《梁漱溟全集》, 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0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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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从论文的开始准备到现在差不多半年的时间,《坚持“平民化”标准选任人民陪审员》一文完成。在此由衷的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林国荣老师。
从论文的选题、资料的选取到各稿件的修改建议再到最终的定稿,都得到了林老师的悉心指导。感谢林老师耐心的为我指点,并帮我指出论文中的不足之处。刘老师严谨治学的态度,不仅授我以文,而且教我做人,不论做什么都要持着严谨的态度,不能马马虎虎。感谢学校图书馆提供了丰富的材料资源,让我更好的完成本篇论文。
毕业论文是大学四年学习的总结,大学学习也接近尾声。感谢老师们四年来对我们的谆谆教导和同学们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