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可机填后打印)
办理事项所需材料
一、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 2、申请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
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附宗地图)复印件2份;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自用)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
5、《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其附图的原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各2份);
6、地界图2份;(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 7、总平面图2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8、规划方案1册;(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 9、全面反映该项目最新用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10、属房地产或商业项目需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或《使用标准地名许可证》复印件2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不需提供)
11、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规划用地红线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12、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
13、特定项目应视情况提供相关部门(建设、消防、水利、交通、文物、经贸等)意见或规划选址评估报告、环境评估报告、交通评估报告等。
14、所有经营性项目均须提供镇街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
二、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注明变更内容, 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
2、总平面图2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附宗地图)复印件各2份;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自用)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各2份;(查验原件)
4、原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原件;
5、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规划用地红线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6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 三、调整建设用地红线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注明变更内容, 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 2、地界图2份;(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 3、总平面图2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附宗地图)复印件各2份;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自用)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各2份;(查验原件)
5、原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原件;
6、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规划用地红线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
7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用地单位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注明变更内容, 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
2、申请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变更后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
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变更后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各1份;集体土地(自用)或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变更后的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变更后的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5、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变更后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各2份; 6、总平面图2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7、原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原件;
8、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规划用地红线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