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典型材料
情系百姓 践行司法为民
----记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朝宝同志先进事迹 朝宝同志,男,1968年11月生,蒙古族,党员,大学学历,内蒙古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副院长。1990年参加法院工作,由于吃苦耐劳,工作业绩突出,1996年被任命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城川法庭庭长,2000年任执行庭庭长,2005年任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
任法官以来,他共审理、执行案件1400余件,执行结案数量连续10年名列全院第一,1997年—1999年在他的带领下城川法庭获得集体三等功2次、二等功1次,他个人荣立三等功2次,1997年他被评为“全盟十佳法官”,2008年9月他被自治区高院授予二等功1次,2010年他被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执行能手”、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区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先进个人”。
一、办理案件效率高、社会效果好
1996年朝宝被任命为鄂托克前旗城川法庭庭长,他所在的城川镇地处蒙、陕、宁三省区的交界处,人员情况复杂,流动性大,法庭人手少、案件多,面对这种情况,朝宝起早贪黑,带领全体同志抢速度,争时间办案,他们的脚印遍布了辖区嘎查、村的每一处。在办案过程中他注重审执结合,以执行作为办案的最终目的,及时采取措施,使执行难的问题得到改善,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96年至2000年在城川法庭工作期间,他共参与审理了300余起案件,审结率达到100%,到期案件执行率达到100%,所审结的案件
无一起错案,无一起上诉,被当地群众称“神速办案好法官”。
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在执行过程中,朝宝处处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尽量使每一位当事人在诉讼的道路上都能走的顺畅些。为此,他工作起来没有和白天、黑夜、工作日、休息日之区分,只要有被执行人的线索,他立即就会驱车前往,并在第一时间主动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以及工商、税务登记情况,了解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他千方百计地收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吝千言万语地做被执行人的工作,想方设法地促成当事人以和谐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十年来,朝宝共承办执行案件1100多起,执行标的近千万元,结案率达100%,实际执行率达93%以上。在他的带领下,2009年鄂前旗法院执行局将历年来形成的128件旧存执行积案全部肃清,彻底甩掉了执行积案的包袱。
2009年,鄂前旗法院二件涉府积案又一次摆到朝宝桌前:被执行人旗计划生育局与刘某的劳务合同纠纷、与王某的其他合同纠纷。因偿还标的额较大,部门资金紧张等原因,多次执行始终没有进展。朝宝决心将这两起案件执结。此时,申请执行人王某已病故,其家人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居住,朝宝事前多次与几方当事人联系、做工作,更借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在东胜区培训这一有利时机,专门带领干警远赴400公里外的东胜区开展工作,经过两天的耐心调解,双方都被法官的敬业精神所打动,申请人放弃了部分利息,
被执行单位一次性拿出了16.3万元,终于使这2件3年前的积案一次性得以执结。
多年来,他始终是法院执行案件最多,执行到位率最高,采取强制措施最少,外出执行“空手而归”最少的;他从不对当事人发火,然而却令许多被执行人惧怕他……那是因为他有着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执着,令故意拖延者无计可施。
三、刚正不阿、廉洁奉公
朝宝始终奉行“追求最大程度的公正”的司法理念,不论案件大小,不问当事人身份贵贱,均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5月,朝宝在执行姚某与谢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时,被执行人谢某给朝某送来2000元钱,希望不要执行他的案子,遭到朝宝严词拒绝,当事人面红耳赤的离开。像这样的事例,对他来说还有很多很多……在他的20年法官生涯中,他刚正不阿、一身正气,始终不为权势所屈,不为金钱所动,不为私情所感,拒收现金、礼品达数万元,用自己两袖清风的实际行动维护着头顶上神圣国徽的尊严,用他对祖国、对人民的诚挚感情,深刻诠释着身为法官的高尚情操。
朝宝同志把无私的奉献和强烈的责任感 ,融入了执行工作的始终,用扎实有力的脚步,为维护当事人权益而努力,把满腔的热情、宝贵的青春,化为对党、对人民的一颗赤胆忠心,努力实现着司法的公信、法制的权威,踏出一串串闪光的足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