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燃气协议书
安全供应、使用燃气协议书
供气方:曹妃甸恒燃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用气方: 小区 楼 门 室居民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协调燃气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管理权限,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确保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受人为损害,避免由此引发燃气事故而造成用气方人身、财产损失,经双方协议,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附属设施管理权的划分
室内燃气设施的管理权以连接软管的灶前阀门为界。
甲方负责范围:灶前阀门(含灶前阀门)以前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均由甲方维修和管理。
乙方负责范围:灶前阀门以后的软管、燃气燃烧器具等所有设施,以及软管两端连接部位的紧固均由乙方维修、管理和监护。乙方维修困难也可临时委托甲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更新灶前阀门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甲方负责管理的所有燃气设施只有使用权和监护权,不得自行拆改。
第二条 安全供应燃气
1. 甲方不得无故停止向乙方供气(季节调峰用户和冬季无采暖小区用户按有关规定点供气除外)。
2. 甲方必须安全稳定供气,不得超压供气。
3. 乙方对燃气管道燃气设施报修后,甲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接到报修后,对表前阀以后部位的故障应在24小时内完成;立管引入阀门以上部位的故障,应在48小时内完成;引入管阀门以下部位故障应在72小时内完成;涉及到冬季开挖土方或遇其它特殊在短时间不能解决的情况,甲方应抓紧时间创造条件尽快处理。
4. 甲方实行抢险急修人员24小时连续值班,接到用户室内、外燃气泄漏故障报修后,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5. 燃气管网发生泄漏事故、带气作业施工或气源厂供应气源不足时,甲方有权临时停气或降压。属于计划检修或作业又必须降压或停气时,甲方应提前一天向停气降压区域用户宣传,提示用户提前做好安全防范事项。
第三条 安全使用燃气
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使用燃气,使用燃气时要有专人照看,避免熄火或软管脱落造成跑气事故。使用后或在临时停气前及时关闭灶前阀门和灶具阀门。除消防灭火等紧急情况外,乙方不得自行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2. 乙方不得购买、使用不合格或失去安全效能的燃烧器具。
3. 乙方不得自行拆改、迁移或在房屋装修时包封、覆盖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地面装修高度必须低于燃气立管的保护套: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安装、使用燃气热水器:不得发生因乙方原因导致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松动、损坏,非正常的加速腐蚀等行为。
4. 乙方不得自行改变用气性质、转售燃气,不得使用燃气取暖。
5. 乙方有对家庭成员进行安全用气和监督的义务,应当切实有效地防止不具备行为自
控的人和不能确保安全使用燃气的老人、儿童等人员动用燃气开关和燃气设施。如不慎违反而发生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四条 燃气费的结算
1. 甲方工作人员有权入户抄表收费或维修,乙方应主动配合。
2. 乙方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燃气费。
3. 乙方用气人口发生变化,须持户口本及时到所在地的燃气管理所办理人口变更手续,自办妥用气人口变更手续之日起,按变更后人数计收气费。用户搬迁或房产变更,须到所辖小区燃气管理所结清气费,办理停用或过户手续,费用不清燃气公司不予供气。
4. 乙方未能按时足额交纳气费,在收到甲方下达的“催款通知单”后,十日内仍不交气费的,甲方有权按规定收取乙方滞纳金,并停止供气。
5. 乙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转售燃气、未经许可用燃气取暖,甲方按规定重新核收燃气费用。
6. 乙方对甲方燃气费收缴有异议时,有权查询。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规定内容,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2.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内容,甲方可停止向乙方供气,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责任自负,并依法承担造成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害赔偿责任和造成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
3. 甲乙双方按照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权划分,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或地方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解除供、用气关系并结清气费后自动失效。
双 方 签 章
甲方:曹妃甸恒燃燃气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