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车管理使用制度
单位公车管理使用制度
一、用车原则
(一)在充分保证工作用车的前提下,实行用车相对固定,赣E 由 局长固定使用;赣 由 副局长 相对固定使用;赣 由 副局长 相对固定使用;赣 由 副局长 相对固定使用;赣 由 副局长 相对固定使用。
(二)遇工作用车出现紧张的情况下,由分管人秘股领导与各用车领导协商,统一调配使用。
(三)工作用车实行派车制。
(四)私事原则上不用车,特殊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用车的情况下,经领导同意可以适当使用,费用自理。
二、用车程序和手续
凡因工作需要下乡或出差,由派车领导开具派车单,并注明用车里程、用油标准、用油量。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派车手续的,经派车领导同意后,可先出车,过后再补办派车手续。
三、车辆用油
(一)用油标准核定:
1、赣E 号 公升/百公里
2、赣E 号 公升/百公里
3、赣E 号 公升/百公里…………
(二)上、下班用车和在县城范围内办事用车实行用油补贴,每辆车每月补贴 公里的用油。
(三)车辆用油实行加油卡制度,加油卡需加钱时,应报告分管财务的领导和到人秘股核定公里数,并需提供网上下载的前一个月的加油记录。
四、车辆维修
由司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修理原因、修理项目并造出预算,先经用车领导审核,再经分管财务的领导或局长批准,由司机协同人秘股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或更换零配件。修理费和材料费在1000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1000元以上的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五、车辆外借
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方可外借,外借车辆的一切开支均由借车方负担。
六、其他费用:
车辆的洗车费按每年 元包干,过桥过路费用凭当时的派车单报销。
本规定从2015年无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