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重建30年]
中国律师30年变迁路
《中国律师重建30年》专题报道之一
王 健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5日 15:4
【编者按】
30年前的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有关律师的特别法律,也是我国法律第一次以单行法的方式宣示了律师制度的存在。
伴随改革开放的步伐,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已经30周年了。30年来,中国律师从无到有,从“不问政治”到“参政议政”,当年一支几百人的队伍,今天已经发展到了一支17万的大军,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风向标,也折射出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进步的历程。
为了科学总结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的经验与成就,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主与法制社于2010年8月26日在中国法学会会议厅主办专题研讨会(天津依法律师事务所与正义网、北大出版社、《律师文摘》编辑部共同协办)。本期刊发了会上部分专题发言,同时采写和约请了部分专家撰写同题纪念文章。
2010年8月26日,北京,秋高气爽。一场名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30周年座谈会”的活动在京城一隅举行。
尽管座谈会只是由一家中央级法制媒体——民主与法制社组织,出席者的阵容却让人们对这场座谈会刮目相看。不仅司法部原副部长陈卓、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亲自到会,而且中国国内最知名和最具权威的部分法学专家、如“法学泰斗”江平教授、诉讼法学家陈光中、刑法学家陈卫东等都到会并发表意见。
不过从会议内容来看,与其说是纪念这部法律颁布30周年,不如说是总结中国律师制度在恢复重建30年历程中的经验教训,并由此探讨律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事实上,会上传出的消息,让人们对于恢复重建已经30年的律师制度喜忧参半。有关统计数字表明,30年来,我国专职律师从200余人发展到如今的17万余人,律师从业人员在数量、质量、规模上均有大幅的提高。但在全国近3000个县中,仍有210个县没有律师。对此,有关专家直言“律师业发展极不平衡”。与此同时,目前中国刑事辩护率约为20%,有些地区甚至不到10%。
“如此低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如此多的地方没有律师,足以说明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律师要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全面发挥作用,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一位法学家说。
法律废墟上的恢复重建
1979年,对于如今已经年过耄耋之年的王工律师来说,是他人生的重要转折点。
“当时我还在安徽省蚌埠市做中学语文老师,被蚌埠市中级法院院长李凤山点名要到了法院,安排到司法行政科工作。”王工回忆说,“当时的司法行政科附设于法院内部,主要负责律师业务。”就这样,王工毫无准备地进入了律师行业。
王工那时候不知道,像他这样的律师全国还很少。“那时的律师属于„干部‟身份,直接归法院领导,享受的是公务员待遇,在办案过程中享有充分的取证权、会见权,无论是调查取证还是法庭辩论,律师的意见都为公检法系统所重视。经常在广播某个案子的公审情况时万人空巷,大家争着倾听律师发出的„与公家不同的声音‟。”那段时光让王工至今难以忘记。在他看来,那是律师职业地位的“黄金制高点”。 不仅仅是王工律师。事实上,对于每一位从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中走过来的老律师来说,追忆起那段特殊的经历,无不感慨万千。 1978年,《宪法》恢复了辩护制度。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等7部重要的法律相继问世。作为新中国第一代律师,即将迎来自己八十大寿的陈光中教授清楚地记得,当时出台的《刑事诉讼法》第26条明确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这个规定吹响了中国律师行业复苏的号角。
其后的1979年12月9日,司法部发出了《关于恢复律师工作的
通知》,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不久,北京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律师组织——北京市法律顾问处筹备委员会。在经历了1954年到1957年的新中国律师的萌芽时代和“无法无天无律师”的年代后,不少律师再次站在了历史潮头,成为全国第一批执业律师。
1980年3月,北京市法律顾问处筹委会即改为北京市法律顾问处。刚刚被平反,时年已经53岁的张思之临危受命,担任北京市律协副会长,同时兼任法律顾问处主任。“那时我们法律顾问处只有38名律师,他们的业务只是提供法律咨询和做传统的刑事辩护。一天干15个小时,住办公室是常事。”张思之至今无法忘记我国律师业起步时的艰辛。
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律师暂行条例》,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律师制度所应涉及的主要内容。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有关律师的特别法律,也是我国法律第一次以单行法的方式宣示了律师制度的存在。《律师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开始由筹备运行进入了制度运行层面。
此时,适逢党中央准备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法律界简称“两案”)进行公审。1980年,司法部指定在北京市法律顾问处安排四个律师和来自上海的律师韩学章、苏惠渔和张中组成两案辩护律师组,张思之被任命为组长。
11月20日上午,北京时间9时整,天安门广场东侧正义路1号,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特别法庭开庭。马克昌、张思之、苏惠渔、傅志人、朱华荣、韩学章、张中等七位律师分别作为林彪、江
青反革命集团案的6名主犯的辩护人出现在了法庭上。
这是中国律师在世界上第一次公开亮相。这一历史的审判,开创了律师工作的新纪元,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也成为我国拨乱反正以来依法办案的典范。从此,辩护律师制度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律师行业迎来了恢复重建之后的一个崭新的春天。
在尴尬中努力前行
“法院、检察院、律师当时的关系,相对单纯,不像现在这样有着太多的利益冲突和隔阂,无论是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还是查阅案卷,律师工作的环境当时都很宽松。”然而,让王工律师遗憾的是,这种“爽得不可同日而语”的日子没有持续多久就结束了。
“《律师暂行条例》中„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规定,使律师业得到了迅速恢复。”陈光中教授说,“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的变化,这个定位也给律师们带来了困惑。”
陈光中教授解释说,这个困惑首先是律师为谁服务的问题。按照《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由国家设立,律师编制由政府确定,从政府领取工资,自然应该为国家服务。但是为国家服务的律师受企业、特别是受外资企业委托,就需要为外国的当事人服务,这就给律师带来了困惑。
1983年,深圳律师在给外商和企业服务的时候,感觉到法律顾问处的称谓有点名不正言不顺,而且不便沟通,所以第一次使用了“律
师事务所”的名称。从1984年开始,在律师的财务管理上开始试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以及实行自收自支的经费管理体制。在此基础上,1988年又开始了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完全由律师养活自己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
有了深圳蛇口律师事务所试点的经验,1993年,由司法部提出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出炉。这一方案对中国律师的性质进行了重新界定,律师由“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公职身份变成了“社会法律服务者”。这意味着律师不再端国家饭碗,这个一下子“从天上掉进海里”的过程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称为“去行政化”的过程。
“律师的困惑还表现在他们该不该为„坏人‟辩护。”陈光中教授进一步解释,“由于律师制度被取消的时间太长,因而直至1990年之前,中国普通百姓对于律师职业的了解十分匮乏,很长时间以来,他们已经习惯于以道德标准来区分好人和坏人。律师作为„国家干部‟竟然替坏人说话,这显然很容易让老百姓产生对律师职业的误解,进而延伸至对律师本人道德水准的置疑,„律师替坏人说话‟就此演变为„律师本人也是坏人‟。”
老百姓对律师的误解一直持续到1996年《律师法》颁布后很长一段时间。这种不理解的声音在2001年达到了巅峰。
2001年,辽宁沈阳破获震惊全国的以刘涌为首的黑社会团伙犯罪案。有“中国刑事律师第一人”之称的田文昌律师担任了刘涌的辩护律师。由于田文昌律师的辩护,刘涌被辽宁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处死缓,
后经最高法院提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刘涌被执行死刑后,一些网友将“愤怒”的矛头对准了田文昌律师,在这些网友的“声讨檄文”中,田文昌的罪名主要有:“败类”“罪人”“黑社会的帮凶”。在他们看来,律师为“黑社会”、贪官等权贵阶层辩护,就是“邪恶的帮凶”。
尽管面临一个又一个的困惑,但是中国律师始终没有停止前进的脚步,用自己的行动为自己不断加分,赢得社会影响力。
除了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之外,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各种经济主体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参与法律决策,解决法律纠纷,律师已成为“企业之师”或“企业家之师”。到1993年,部分律师的业务发展方向已经拓展到见证类的证券业务等复杂的非诉讼业务。除了为公司服务的律师外,还出现了为政府服务的公职律师。
现在,从事新的业务和高端业务如反倾销、银团贷款、投资融资的律师也在不停地增加。值得一提的是,还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跨国服务的律师。几乎在每一次重大经济活动中,都可以发现律师的身影。
也难怪一位法律界人士开玩笑说,今天的成功人士或知名企业可分两类:一类是已经聘请律师作法律顾问的,一类是正在准备聘请律师作法律顾问的。
参政议政渐入佳境
1988年3月1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向全世界发布了这样一条消息:在中国七届人大2900多名代表中,有4名律师。王工律师就是
其中之一。此前六届人大,没有一位律师代表。
在人大会议召开的第一天,王工就一口气提出制定《律师法》《控制吸烟法》等多个重要议案和建议,不但所提议案序列排第一,而且一人所提议案的数量也创造了历届人大代表所提议案数量的纪录,“中国一号”轰动一时。
王工律师回忆说,到了北京之后,他自然而然地成为安徽省代表团的法律顾问,准备提交立法议案的代表纷纷来找他咨询,他常常忙到很晚。他还发现,当时来自台湾和香港的法律人士都准备在大会上发言,他觉得大陆没有律师发言“说不过去”,他“必须代表大陆律师发出自己的声音”。
“我的名字叫王工,每次人大开会,我都能坐到最前面去,要举手发言的时候就占便宜了。”就这样,在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式上,在表决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他站起来即席发言4次。这成为当年大会的“新闻焦点”之一,为此新华社还发了通稿:“安徽代表王工以他洪亮的男高音4次起身发表意见,把闭幕前的大会推向高潮”
这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律师在政治舞台上的首次登台亮相。以这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为起点,以后几届全国人大会议和全国政协会议上,中国律师界的代表和委员一直在努力发出自己的声音。
律师界的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律师就是其中之一。早在2002年,韩德云就注意到台湾问题。“在对台问题上,我们存在着政策化倾向,
除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以外,在对台湾问题所处立场的问题上,立法机关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给出一个说法。”韩德云在议案中写道。因此,在2004年的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上,韩德云提出全国人大应当对台湾问题作出“决定”的议案。在和许多代表沟通之后,韩德云的议案得到了大家的响应。他的建议最终直接体现在了《反分裂国家法》当中。
中国律师在殿堂上的议案受到的“重视”,让更多的律师产生了参政议政的冲动。然而,能够登上“庙堂”积极参政议政的律师毕竟是少数。于是,一些律师选择了另辟蹊径,从民间角度参政议政。
参与部委立法和地方立法是地方律师参政议政的新型渠道。据了解,早在2002年,一些地方律师就已经出现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舞台上。他们或接受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审查议案,或接受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进行立法调研,或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出台新的法规时应邀发表意见。
也就是在那一年,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委托,起草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从而开启了非律师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立法的序幕。此后,各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协会接受委托起草法案的事情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律师通过立法,实现了事实上的参政议政。
如果受托起草法律对非律师代表和政协委员来说只是参政议政的“星星之火”的话,那么法律助理制度则让非律师代表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变成了燎原之势。
据了解,早在2002年年初,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在全国率先实行了法律助理制度。为兼职人大常委会委员聘请的第一批21名法律助理中,就有多达14名执业律师。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兼职委员从事立法和监督的工作,包括协助兼职委员起草法规草案、议案及建议;在立法调研、听证、监督工作中,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为兼职委员审议法规、议案提供相关资料和法律意见。
深圳首创的以执业律师为主体的法律助理制度在全国产生了巨大影响,并被各地人大常委会“复制”。海口、重庆、上海、成都、郑州、广东和湖北等地的人大都进行了类似的尝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初还建立了一个200人的立法专家库,其中120人是律师。 更多的律师则选择了以律师个人的名义,代理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参政议政。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等一系列惠及民生的问题,都已经成为律师目光凝聚的焦点。如今,全国1万多家律师事务所、17万多名执业律师,无时无刻无处不在扮演着参政议政的“角色”。
推进民主法治进程 任重道远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律师法》。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修改后的《律师法》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律师的“三难”问题,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一系列成果。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王工律师显然不认同这个说法。在他看来,《律师暂行条例》已经完成了其使命,但是《律师法》并没有立起来。“《律师法》被称为部门法,是立法部门的尴尬。”回想起曾经的《律师暂行条例》,王工律师不禁发出了“情以何堪”的感慨,“如今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更难,那时候我们哪里受到过今天这么多人为的限制啊!” “律师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得到保障,带来的直接损害就是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难以保护。”王工律师认为,律师是公民权利的代言人,律师的地位与遭遇是一个社会民主法治状况最灵敏的晴雨表。 2009年年末,北京律师李庄被重庆检察机关诉称,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三次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2010年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306条)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月9日,重庆市一中院维持一审罪名,改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由于李庄北京律师的特殊身份,李庄案很快引起了舆论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在法律界引起了热议。
江平教授认为,李庄案不仅反映《律师法》未予落实,还暴露出我国立法的巨大漏洞,《刑法》306条律师“伪证罪”的规定“首当其冲”。 王工律师也认为,修订后的《律师法》中,特别增加了律师的执业豁免权。即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一规定意味着为律师和
检察官创造一个平等的舞台,让律师能充分履行职责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公平。“这一条与《刑法》306条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显然是相冲突的。”
据全国律协不完全统计,连李庄共计108例律师被控违反了刑法306条律师“伪证罪”的规定,其中32名律师被判有罪。“为什么另设专条针对„辩护人‟实质是律师,而„司法工作人员‟没有另设一条呢?为什么律师不能列入公民主体呢?为什么律师既不同于司法工作人员,又不同于普通公民呢?”王工认为刑法306条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是对律师的歧视,该法条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
李庄案后,律师界开始认真思考自身的处境和未来。对于律师业的前景,王工律师认为,律师只有在一个法治社会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尽管目前我国法制还不健全,但是律师无疑是推进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最重要一支力量。无论什么时候,律师制度都是与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建设和发展紧密相连的。律师的每一步,都是中国法治的进步。历史潮流浩浩荡荡,中国最终走向民主法治不可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