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注册登记及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流程
关于优化微型企业注册登记及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流程的通知
发布人:微企平台网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1年5月3日 12:10:10 访问量:19次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局、财政局,市工商局直属分局,重庆银行、重庆农商行、重庆三峡银行、农行重庆分行: 为进一步提高微型企业登记效率,支持微型企业尽快开业经营,防止空壳经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安全性,经研究决定,对微型企业注册登记及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流程进行调整优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微型企业设立登记与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的先后顺序
将微型企业设立登记的办理时间提前,即申请设立登记的微型企业只要经区县微型企业创业评审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评审确定财政补助金额,在其他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可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各区县工商局应在微型企业设立登记并开业经营1个月后,集中将新设立的微型企业名单、评审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比例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当地财政部门对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同比例按报账制方式予以拨付,即微型企业发生了房租、经营场所装修、加盟、机器设备购置、采购货品、员工工资等方面的支出后,持相关凭据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微型企业基本账户,报账总额
以评审会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为限。
银行对当地财政部门以报账方式拨入的补助资金不再采取止付措施。对本文件下发前财政补助资金已全额拨付到企业账户的微型企业,其财政补助资金使用仍按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重庆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渝银发〔2010〕134号)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微型企业注册资本(资金数额)核定方式
(一)申办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须在银行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并将自投资金存入该账户。银行仅对微型企业自投资金出具验资询证函,验资机构只需对微型企业的自投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各区县工商局按照经审验的自投资金加上经评审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之和核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总额应与其初始申报的注册资本额一致。
各区县工商局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当收取验资报告和评审会出具的《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原件,其中《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须准确载明财政补助资金的比例和金额。
(二)申办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微型企业,按照全体合伙人或投资人申请的出资额(含财政补助资金)核定资金数额。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微型企业凭营业执照等证件开设企业基本账户并将自投资金存入该账户。
各区县工商局在办理设立登记时,除收取全体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出资申请
表》外,还应当收取评审会出具的《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原件,其中《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须准确载明财政补助资金的比例和金额。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评审。微型企业创业评审会应当准确评定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本金的比例和金额,一经确定,不得更改,确保评定的财政补助资金与财政实际应拨付资金一致。
(二)准确登记。微型企业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应为10万元及以下,其中申办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为10万元。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重庆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渝银发〔2010〕134号)与本文件不一致之处,按本文件执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人:向俊、刘婧;联系电话:63050382、63710283
重庆市财政局联系人:王应芳;联系电话:67575322 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联系人:黄煌;联系电话:67677796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