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体工商户条例解读讲稿
新个体工商户条例讲稿
各位领导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大家百忙之中参加林亭口工商所网格普法活动。今天我就新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其登记管理办法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一下比对。
一、修订的必要性
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在这24多年间,我国的个体经济迅速发展,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到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到目前,全国已有个体工商户3600万户。资金1.5万亿元,从业人员7333.95万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以及在行政管理上法制化进程的深入,特别是《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旧条例在许多方面显现出了不适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前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发展的一些新政策应当在条例中予以体现,如放宽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限制、取消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二是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程序规定不够规范;尽管2004年总局出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尽量作出了规定,但仍缺乏上位法的支撑;三是名称管理、年度验照及亮照经营等方面没有具体规定,对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也不够规范。四是有些内容,如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规制,已经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关于可以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范围
原《个体条例》的第二条对可以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范围做了一定的限制,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自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工商总局已经通过实施《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的方式,在实际上已经放开了可以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范围限制。目前的《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关于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的行业
原《个体条例》第三条对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的行业做出了规定,包括: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叫8大行业。但是二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行
业的划分逐步细化,并出现了许多新行业,同时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行业也超出了原《条例》的规定,因此,目前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为:“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3、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根据国务院停止收取个体管理费的规定,《条例》删去了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管理费的内容,《条例》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虽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管理费已停收三年,但在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还属首次。
7、关于登记事项
老《条例》第八条规定了8个登记事项: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目前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确定了5个登记事项。在主体登记中,登记事项是比较少的。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对《条例》确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做了阐释和说明,以便于申请人理解和规范登记管理工作。
对于个体工商户名称管理,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是或然的,就是,个体工商户可以有名称,也可以没有名称,这与作为组织的市场主体有所不同;二是名称预先核准问题,涉及前臵许可的,要名称预先核准。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民法通则》规定了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登记住所,目的在于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和司法管辖地。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对于登记经营者住所做了明确规定,即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组成形式,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以备案方式对参与经营家庭成员权益予以保障;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提交
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对于家庭成员的姓名予以备案而不是登记,是强调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整体性。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这一规定体现了在经营范围的核定上,即要尊重申请人意愿,也要进行适度的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进一步细化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对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作了规定: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
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6、关于一人多照的问题。
对目前存在的一人多照的问题,基本的态度是,不鼓励,但也不强制一人只能办一个执照。
15、关于个体工商户行为的规制(法律责任) 原《个体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7项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的活动,这7项活动,有的已经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有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界定(如投机诈骗、哄抬物价)。
《个体工商户条例》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监管,突出了两个特点:一是以人为本,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为辅。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亮照经营等违法行为,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对比企业,设立了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违法行为影响、后果相适应处罚额度,其中最高罚款额度为4000元。《条例》删去了老条例中的“个体工商户设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
续六个月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及第二十四条的第一项“在经营活动中强买强卖; 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的”,目前,《条例》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有4项:一是提交虚假材料;二是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三是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是不办理验照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对于不亮照经营的管理措施。
17、关于流动商贩问题
《上网稿》试图将流动经营小摊贩纳入调整范围,曾规定了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小摊贩,申请成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但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引起社会较大关注与争议。
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将流动摊贩定位为“地方政府管理事务”,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的部门管理。参考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18、关于雇工人数限制问题
放开对个体工商户聘用帮手学徒的人数限制,是《条例》的一大特点,有利于推动个体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缓解当前严峻的就业压力,有利于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不放开,工商部门也难以监管。目前,实际上也存在着所谓“个体大户”,应当是政策引导而不是强制规范。如国家对微小型企业的扶持与支持,在税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方面积极引导。
19、关于营业执照有效期
新版营业执照取消了营业执照有效期,也就是在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后,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前,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长期有效。
20、关于“转企升级”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转企升级的难点:一是制度障碍(不同组织形式的主体目前无法转变);二是管理机制障碍(前臵许可,管理方式等)
解决办法:一是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二是与主要管理部门就该问题达成一致,共同推进。
21、关于个协
《条例》第一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个体劳动
者协会的组织性质、法律地位以及与工商部门的关系。《条例》第七条规定了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总的来看,《个体工商户条例》对国家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改革成果有较为充分的体现,基本符合现阶段个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工商机关职能、职权的定位和安排也有利于工商部门开展对个体经济的登记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