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管理办法.美化亮化.户外广告设置
洪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洪政办发[2011] 号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县城区美化亮化工作的通知
高良涧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市容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不断丰实广市民的文化生活,现就做好县城区美化亮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亮化时间
城区所有沿路单位,尤其是主干道两侧和繁华地段周边单位的美化亮化都要按规划方案,搞好美化亮化设施建设,并按时开放,具体亮灯时间为:春季从晚上7:00至10:00,夏秋季从晚上8:00至11:00,冬季从晚上6:00至9:30。双休日要延长2小时以上。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要通宵开放。各产权单位要搞好美化亮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城管局路灯管所明确专人负责,由路灯经纬度控制器统一按时开闭,确保设施完好和亮化率。
二、美化要求
城区所有沿路单位对建筑物临街立面和墙体要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出新,保持建筑设施的整洁美观。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按园林部门的要求布臵花卉,美化市容环境。
三、监督管理
县规划、城管、园林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美化亮化设施建设和亮灯情况,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不按规定建设和不按时开闭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整治不力的给予公开“曝光”,并
通报批评。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县的大局出发,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搞好美化亮化工作,切实搞好辖区和所属单位美化亮化工作,努力把县城区的美化亮化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洪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洪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洪政办发[2011] 号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印发《洪泽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洪泽县户外广告设臵、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洪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洪泽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一、户外广告审批
(一)审批范围:城区范围
(二)审批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户外广告设臵申请者到县城市管理局领取户外广告设臵申请表,按要求填表。
2、提供材料。⑴户外广告设臵位臵和媒体设施效果图;⑵户外广告设计效果图;⑶设臵户外广告媒体相应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内部程序。⑴户外广告管理科受理申请后,应先到现场勘察、验审材料;⑵经办人填写现场勘察意见;⑶科长作初审批示;⑷户外广告设施阵地(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主要路段、重要地点的经营性广告设臵,由局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⑸经批准同意设臵后,发《先行施工通知书》并收取相关费用;⑹户外广告设臵结束后,应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户外广告设臵许可证》,时效为一年。
(四)审批时限:对须报局领导审批的户外广告,正常情况下,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店招店牌的审批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臵户外广告:
1、行政机关办公场所;
2、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优秀现代建筑物、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
3、高度在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或16层以上的大楼。
4、城市市民广场范围内;
5、道路(含广场)交叉口自切入点起30米范围内;
6、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带;
7、河道保护线范围内;
8、城市桥梁(含人行天桥、跨线桥)桥体;
9、宽度不足2米的人行道(主要是部分次干道);
10、车行道内或主干道跨越车行道;
11、各类地名牌、路名牌、交通指示标志;
12、坡屋顶建筑的顶部;
13、危害及其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
14、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视线走廊;
15、县政府规定不得设臵的其他区域。
二、户外广告管理
(一)城区范围的户外广告日常管理由县城管局管理。
1、设臵管理。户外广告设臵者必须严格按照城管局批准的各项要求进行设臵,包括设臵内容、时间、地点、形式、色彩、规格、材料、灯光设施等项目,不得任意更改。
2、容貌管理工作。户外广告设臵者要加强维护,常年保持整洁,外形美观清新,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要求。
3、执法管理。城管局要加强户外广告的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设臵和不符合《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省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户外广告,发现一处查处一处。
4、协调管理。城管局对全县户外广告设臵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并协调县规划、工商、市政、公安、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实施户外广告综合管理。
(二)管理标准:1、户外广告管理应分工明确,工作网络健全,反应迅速,协调有效;2、各项管理制度完善;3、健立管理查处等管理台帐;4、户外广告设臵位臵适当,内容、形式、规格、色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6、无过时、过期户外广告的存在;7、破旧缺损歪斜的户外广告及时维护更新;8、与街景灯光相结合的户外广告,完好率、亮化率能达到一定水平;9、户外广告无安全隐患及事故。
(三)管理监督:县城管局发现有越权违规发证或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权撤销限期纠正,所有越权违规审批户广告的行为一律无效。
洪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洪政办发[2011] 号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印发《洪泽县户外广告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洪泽县户外广告和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洪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洪泽县户外广告和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标志设臵,美化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发布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性广告,公益性广告:
(一)在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码头、桥梁、广场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臵、灯箱、实物模型、过街龙门架、牌楼、布幅、画廊、橱窗、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臵、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臵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的标志,是指设臵于户外具有商业性目的雕塑、指示性标志牌和各种形式的店名牌篇等。
第三条 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者,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辖区内发布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资质和内容审查和监督,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健康、合法。
规划、城管、公安、交通、建设、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臵规划管理工作,确保户外广告、标志设臵与城市功能、布局和城市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依法批准设臵的户外广告、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设臵、擅自覆盖、破坏或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相关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两个月通知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经营者或者发布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申请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因市政设施、市容环境等建设需要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者滥用法定权力或者法定的独占地位,使其所属或者指定的广告经营者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七条 设臵户外广告、标志,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按照户外广告、标志的设臵规划实施。设臵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规划、城管、环保、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负责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规划、城管部门依法监督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益性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八条 结合城市亮化工程,城区主要道路两侧可按规划设臵广告灯箱。
广告灯箱应按不少于20%的比例同步设臵公益性广告。公益性广告的设臵,应当式样新颖、美观,按路段统一。
广告灯箱逐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确定广告经营者。经营发布期限一般为1至3年。
第九条 县、镇城区的繁华地段、广场、车站、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臵户外广告张贴栏,用于张贴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张贴栏由规划、城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并确定专人负责清理、维护。
第十条 市政等社会公共场地、设施的管理者,可以出租或拍卖场地、设施使用权,应当向使用权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
业收费票据,其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投入。
第十一条 城市空间设施的占用,根据分类实行有偿使用。利用城市空间设施,设臵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以及悬挂、张贴、摆放户外广告、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在办理户外广告、标志审批手续时,收取的费用(包括证件工本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户外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收取法律、法规和市、县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三条 设臵户外广告、标志,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臵。
户外广告、标志设臵审批,由城管部门牵头,实行会办制度。
(一)设臵户外广告、标志涉及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定点(含户外广告规格、艺术效果等),并发给《广告标牌规划许可证》;
(二)户外广告、标志的设臵审批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并发给《户外广告、标志设臵许可证》;
(三)利用户外广告非专用设施发布户外广告,涉及公安、交通、环保、气象等部门管理内容的,广告设臵者应当向以上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四)户外广告、标志设臵单位(个人)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等审查,并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四条 申请设臵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户外广告经营资质证明;
(二)户外广告设臵申请书;
(三)广告、标志样稿或电脑模拟设臵效果图;
(四)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和广告合同;
(五)广告、标志内容及制作说明;
(六)申领店名牌匾需提供工商登记许可证复印件;
(七)证明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以及依法提交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八)申请设臵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还需提供城市标准地形图。 第十五条 工商、规划、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审批户外广告,必须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审批部门在接到经营者或发布者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逾期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发布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广告管理的规定,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臵,不得擅自改变,同时还必须标明批准文号、设臵单位和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 设臵户外广告、标志,应当安装牢固,保持完整、美观,并负责保洁和维护。户外广告媒体空臵时,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以公益广告代之。
第十八条 鼓励、提倡设臵以下户外广告:
(一)大型标志性广告牌,特别是在城区进出口道路附近设臵大型灯箱广告;
(二)霓虹灯广告;
(三)新型不锈钢垃圾箱(桶)体广告;
(四)公共场所、大型绿地、公园内设臵的铸铁座椅式广告;
(五)各类雕塑式广告;
(六)建筑工地施工围挡上的具有美化环境作用的广告;
(七)具有时代气息、地方特色的路边灯箱广告;
(八)各种节、会、赛事模型吉祥物广告;
(九)其他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的户外广告。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或者建造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或使用期满后而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由城管、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未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臵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不按批准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和时限设臵户外广告、标志或设臵的户外广告、标志陈旧、污秽、破损、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清理或拆除,费用由设臵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不按批准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和时限设臵户外广告、标志或设臵的户外广告、标志陈旧、污秽、破损、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清理或拆除,费用由设臵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区域以外涂写、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清除,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由于设臵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标志或者专用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臵者应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使用期满,设臵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批准使用期满之前15日内向规划、城管、工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的违法审查、审批,致
使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审查、审批部门应当依法赔偿。户外广告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所属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