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人员 发包人应对雇员损害担责
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人员 发包人应对雇员损害担责
案情:
某镇政府因拆迁建设需要,将其一幢旧平房的拆除工程发包给金某,金某虽从事拆除工作多年,但没有取得相应资质,其雇请了黄某等10余民工进行墙体拆除。今年7月9日,黄某等人在用绳拉墙体时,因操作不当致墙体倒踏时砸伤包括黄某在内的3名雇工,经鉴定伤情均为轻伤甲级。黄某等人索赔无望,遂将金某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某政府追加为被告,查明其发包时知道金某没有相应资质。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发包人的镇政府明知接受发包的金某没有相应资质而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他,违反了法定义务,对造成损害的后果与雇主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故应与金某对雇员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镇政府与金某对黄某等三人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损失12851.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
雇主对雇员的工伤应当直接承担无过错责任,这点在现代民法理论和实践中均无疑义,但发包方既不是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不是雇佣合同中的雇主,与被害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是否应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发包方在此情况下承
担无过错责任,那么是否应承担责任则需看其是否对损害结果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可以看出,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那么他们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发包人未尽选任义务的情况下,其存在过失,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根据侵权法的理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雇主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亦有过错,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故而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今年五月一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