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财税法律制度
第 8
章 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本章,了解预算法律制度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
确我国现行各种税法的立法精神与基本政策规定,掌握现行主体
税种的基本法律规定和计算缴纳方法,培养正确分析、解决税收
征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能力。
教学要求
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第8章
引例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继续扩大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
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地区启动“营改增”改革,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我国为什么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
8.1 财政法概述
8.1.1 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以国家为主体,对社会剩余产品所进行的分配活动。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关系一般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和财政管理关系。作为财政法调整对象的财政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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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变化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政府承担着经济管理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逐步弱化,社会管理职能日益加强。
8.1.2 财政法体系
1.财政基本法
财政基本法主要规定财政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如财政法的原则,财政权利的分配,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制度。预算制度和监管制度等,对财政法的各个领域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我国尚未制定财政基本法。
2.财政收支划分法
财政收支划分法主要涉及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收支范围,下级政府对上级的财政上缴,上级政府对下级的财政拨款等。
3.预算法
预算法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包括财政资金入库、管理和出库的相关内容。
4.财政支出法
财政支出法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投融资法。
5.财政收入法
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税法、国债法和费用征收法。
6.财政监督法
财政监督法主要用于规范和保障财政监督机关行使财政监督权,包括财政监督机关的设立、财政监督机关的职权、财政监督的途径和程序等。
8.2 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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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8.2.1 预算的概念 第8章
预算又称国家预算,是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从形式上看,国家预算是按照一定标准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分门别类地列入特定的表格,使人们清楚地了解政府的财政活动,其功能首先是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但从实际内容来看,国家预算的编制是政府对财政收支的计划安排,预算的执行是财政收支的筹措和使用过程,国家决算则是国家预算执行的总结。因此,国家预算反映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和政策。
8.2.2 预算的分类
1. 按预算的形式分类
国家预算可分为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单式预算,指国家财政收支汇编在一个统一的预算表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采用单式预算制度。单式预算具有结构简单、可简明反映财政收支全貌、编制方便等特点。但它不能明确反映财政各项收支的性质、财政赤字的形成原因以及解决财政赤字的资金来源。因此,我国于1992年开始实行复式预算。复式预算,是将国家财政收支按其性质分别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表格来反映的预算制度。
2. 按预算的内容分类
国家预算可分为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增量预算,指新的财政年度的收支计划指标以上一年度指标执行数为基础,并考虑本年度的实际情况之后调整确定的预算。零基预算,是指财政收支计划指标的确定,只以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为依据,不考虑以前的财政收支状况,但零基预算还未成为编制预算的一种方法,通常只用于具体收支项目上。世界各国的预算编制,无论是单式预算还是复式预算,主要都采用增量预算的方法。
3.按预算的级次分类
国家预算可分为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我国的国家预算体系是按一级政权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建立的,设立了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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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市),市,县(自治县)和乡镇五级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自治县)和乡镇预算又称为地方预算,因此我国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8.2.3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国家预算管理的法律规范,是组织和管理国家预算的法律依据。它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执行机关、中央和地方、总预算和单位预算之间的权责关系和收支分配关系。
我国十分重视预算的立法工作。1951年颁布了《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规定了国家预算和决算程序。1991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家预算管理条例》,进一步健全了预算法。1994年在总结实施《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8.2.4预算管理体制
预算管理体制,是指通过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预算管理职权、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方式处理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财政法律制度,也称为财政管理体制。
根据《预算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国自1994年起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分税制预算体制是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是国家为建立预算资金而筹建的收入。它包括:(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其中税收收入是国家预算收入的主体。
预算支出是国家对预算资金的运用。它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按照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200
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共享收入。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8.2.5预算管理程序 第8章
国家预算的组织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的编审和批准、预算、决算的监督等环节。预算法对以上环节都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以保证各级预算组织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国家预算的正确贯彻执行。
1.预算的编制
预算的编制是指制订集中和分配预算资金年度计划的活动,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第一道程序。预算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职权和收支范围,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预测,按国务院规定的时间进行编制。
2.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提交国家权力机关审批通过,方可生效。预算草案经审批生效,就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并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3.预算的执行
《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4.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预算调整必须经权力机关认可,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5.决算
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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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决算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决算草案,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和批准后方可生效。《预算法》规定,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财政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6.预算、决算的监督
《预算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8.3 政府采购法
8.3.1政府采购法概述
1. 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所谓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 政府采购法德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我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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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适用的范围:
(1)地域范围 第8章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政府采购活动,须统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鉴于政府采购客观上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在确定适用范围时也有例外规定。一是军事采购。军队也属于国家机关,但考虑到我国军事采购的特殊性,《政府采购法》在附则中规定,“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表明军事采购要根据该法有关原则性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和实施办法。二是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三是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该法。四是我国的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采购不适用该法。
(2)采购人范围
采购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目前不包括国有企业。
(3)采购资金范围
按照《政府采购法》现定,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项目,其项目资金应当为财政性资金。根据现行财政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或基金等。该法所称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含义是“全部或部分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即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只要含财政性资金,都要执行该法规定。采购人全部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不受该法约束。非财政性资金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自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捐助收入、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
(4)采购形式范围
政府采购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5)采购项目范围
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组织采购活动,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还要视具体项目而定。只有纳入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才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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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采购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要公开,招标信息及中标或成交结果要公开,开标活动要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或司法裁决等都要公开,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全面、广泛地接受监督,防止“暗箱操作”。
(2)公平竞争原则
政府采购是以最优惠的条件获得所需要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通过公平竞争,将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向竞争更为充分、运行更为规范、交易更为公平的方向发展,不仅使采购人获得价格低廉、质量有保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还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既是对供应商的要求,也是对政府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增强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也有助于减少国家损失。
8.3.2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1.政府采购当事人
(1)采购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不包括国有企业,主要是考虑到企业为生产经营性单位,其资金并非全部是财政性资金,其资金来源是多元化的;而且其采购活动关系生产效率,所以不能完全套用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运作。
(2)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204
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第8章
人。供应商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不包括在我国境外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公民。
(3)采购代理机构。①集中采购机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我国的集中采购机构大都设置为政府采购中心,属于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②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未纳人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采取分散采购的方式。在分散采购时,采购人可以选择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和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等方式。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如招投标信息中心是营利性企业法人,收取代理费。
2.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的方式采取法定主义,不允许政府采购当事人自由选择。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和首选方式。数额标准是界定是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界线,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选择邀请对象的方法,一是要确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二是通过随机方式确定邀请投标的供应商。随机方式是指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从通过确定的供应商中任意选出不少于三家(包括三家)的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不得人为指定。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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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方式采购:①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询价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①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②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③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④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8.4 税收法律制度
举案说法8.1
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偷税案①
2002年4月2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侦查。
2003年12月12日~15日,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涉嫌偷税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经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于1996年至2001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60元。被告人靖军于1996年 9月至2001年在被告单位任总经理的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注1. ①陈孝英、申小雨.《刘晓庆422天的痕迹》 现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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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无视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靖军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实施被告单位大部分偷税行为亦构成偷税罪。
2004年4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做出一审判决: 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单位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3年。
8.4.1税法概述
1. 税法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一般的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剩余产品所进行的强制的、无偿的分配。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规范。
2. 税法的分类
(1) 按照税法基本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2)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4) 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5) 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五类:①流转税法类,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②所得税法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③资源税法类,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如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④财产税法类,主要是对纳税人某些特定财产的价值课税,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⑤行为目的税法类,是以某种特定行为的发生为条件,对行为人加以课税的一类税,包括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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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案例教程
3. 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构成要素指税收实体法的组成要素。主要包括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纳税地点、罚则、附则等要素,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基本要素。
(1) 纳税人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在法学上称为纳税主体,主要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和纳税人相关的概念是负税人。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如果能通过一定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出去,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和纳税人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2)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也称课税对象,在法学上称为纳税客体,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即对什么东西征税。征税对象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货物、劳务、财产、所得、资源、行为等。征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增值额,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等。和征税对象相关的概念主要有税目、计税依据。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如消费税的税目就明确列举了烟、酒等14大类消费品。
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在量上的具体化,是计算每种税应纳税额的根据。计税依据分为从价和从量两种,前者是按征税对象的价值计算,后者是按征税对象的重量、面积、体积等计量单位计算。
(3) 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代表征税的深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包括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三种。
①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的大小,都规定相同比例的税率。我国的增值208
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②定额税率 第8章
定额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它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而采用绝对数的形式。因其单位征税对象应征税额是固定不变的,所以也称“固定税额”。目前我国采用定额税率的有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③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
全额累进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实际课税对象达到哪一个等级,就按该等级的适用税率全额计税。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仅对课税对象数额中超过上一级的部分,按较高税率计税。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目前我国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我国采用这种税率的有土地增值税。
(4)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按纳税环节的多少,通常分为单一环节课征制和多环节课征制。
(5)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
①按期纳税。即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期间为纳税期限。如现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②按次纳税。即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如耕地占用税。
③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即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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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对按年度计算税款的税种为及时、均衡地取得财政收入而采取的一种纳税期限。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6) 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免税可以分为三种形式:
①税基式减免。这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和免征额。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计税的界限,如增值税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免征额是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规定免予征税的数额,如个人所得税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3500元,即为免征额。
②税率式减免。即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
③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
8.4.2流转税法
目前,中国共设有20个税种,除海关征收的关税和船舶吨税外,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有18个,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鉴于篇幅的原因,本章主要介绍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
1.增值税法
(1)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商品税的一种形式,在货物的流转环节课征,货物每流转一次就课征一次,但每一环节都是按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课税,因此称增值税。增值额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第一,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这种货物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后的余额;第二,从一项货物来看,增值额是该货物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最终的销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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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8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单位、个人、承租人和承包人。
(3)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具体是:
①销售货物和进口货物。所谓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这里所谓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但不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所谓进口货物,是指由国外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进口货物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与关税一并征收。
②视同销售货物。根据《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③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④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谓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谓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作为增值税应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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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案例教程
务的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请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4) 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包括基本税率、低税率、零税率以及征收率等。具体适用如下:
①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的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基本税率,税率为17%;
②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热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等、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适用低税率,税率为13%;
③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零税率;
④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采用3%的征收率。
(5)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区分为不同的情况进行。
①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纳税款,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税率一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②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③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条例》规定的212
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2.消费税法 第8章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流转税体系中,消费税是对增值税的补充,即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选择一部分消费品在特定环节征收消费税。
(1) 消费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2)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现行消费税税目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游艇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档手表。
(3) 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有三种税率,比例税率,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成品油则采用定额税率;卷烟,白酒采用复合税率;其他税目采用比例税率。(见表8-1)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 ①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②从量定额计征的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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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案例教程 ③复合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表8—1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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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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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案例教程
3.营业税法
所谓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1)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征税范围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等。
(2)营业税的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3)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按行业设置税目、税率,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适用5%的税率;娱乐业则设置了一个5%~20%的幅度税率,并规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4)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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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第8章
上述公式中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5) 营业税的免税项目
①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③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⑤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⑦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资料8-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节选)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 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 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 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 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 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②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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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案例教程
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 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 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8.4.3所得税法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它组织。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218
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的企业。
(2)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第8章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它所得和清算所得。
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是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以及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非居民企业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两类。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①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②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有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
(4)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以前年度亏损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②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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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案例教程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其具体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所得。
(3)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不同的收入项目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其余应税220
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第8章
项目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其中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税办法;对稿酬所得,在税率20%的基础上实行减征30%税款的做法,实际税率为14%。 表8—2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附加费用后的余额)
(4)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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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案例教程
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5)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各主要收入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规定如下:
①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该项目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④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⑤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人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8.4.4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管法》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是最重要的征管程序法,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税收征管法》主要包括税务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税务检查制度,以及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
1.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包括税222
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务登记管理、账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管理等内容。
(1)税务登记 第8章
税务登记,是整个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税务登记制度主要包括:新办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报验登记、停复业登记、税务登记证件管理、扣缴税款登记制度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账簿、凭证的管理
账簿管理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定的期限完整保管账簿、凭证的义务,不得伪造、变造、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其中发票管理是账簿、凭证的管理的主要内容。《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主要包括发票的印制、使用、收取、开具、保管、缴销和检查处理等。
(3)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活动。它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也是税务机关核定应征税款和填写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纳税申报的基本要求是:①及时申报。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在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②全面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按照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报表。③如实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情况,如实全面地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编造、隐瞒有关的数据和经营情况。
2.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和。税款征收的内容包括:征收方式的确定、核定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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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案例教程
额、税款人库、减免税管理、欠税的追缴等。税款征收的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等。
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税款征收相关制度。
(1)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税务机关为使纳税人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要求作出保证的一种控制管理措施。
纳税担保的前提。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不超过15日)缴纳税款而不缴纳的,且在限期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财产或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而未结清税款的。对上述三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的方式。主要有提交纳税保证金;担保人担保;财产担保三种方式。
(3)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为防范税款流失而对纳税人采取冻结存款、扣押财产的行政行为。它是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有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下,如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采取的保全措施。如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也就是在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解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有:扣缴税款。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应纳税款。拍卖抵缴。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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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其加收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5)减税免税管理 第8章
《征管法》规定减免税应依法提出书面申请,依法进行审批。违法作出的减免税决定均属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6)税收优先权及欠税公告
税收优先权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款应当优先执行;③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执行。
3.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与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询问其有关情况和问题;到有关部门检查纳税人搬运、邮寄货物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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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案例教程
像、照相和复制。
引例分析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继续扩大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13年开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营改增”后,企业负担大幅降低,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营改增”后,企业会在以下三方面获益。首先是服务业企业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相关进项。其次是制造业企业,货物批发和零售企业能抵扣接受服务的相关进项。再者,从事跨境服务的企业原来通常会产生5%的营业税成本,现在“营改增”后可能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增值税成本。
“营改增”后,同时也减轻了广大的老百姓作为最终服务使用者的负担。。“营改增”的结果实际上并不是使老百姓直接感受到价格的下降,而是使得在经营者经营的过程当中,它的相应的成本上涨包括交通运输成本,包括物流成本,包括人工成本的部分,能够通过税收的下降得以一定的冲销,在这种情况下便于企业从中长期来说提供更优秀的服务,更为便捷的服务。尽管我们老百姓不会马上感觉到它的价格下降带来的好处,但是服务质量的提升在中长期可能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实惠。
“营改增”后,有利于调整国家产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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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第8章
本章小结
思 考 题
(1)你认为中央政府的预算支出应优先投向于那些领域?
(2)评价政府采购运行的效果如何?
(3)起征点和免征额有何区别?列举在税法中规定的起征点和免征额。
(4)增值税为何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
(5)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原因?
(6)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是如何区分的?
(7)你认为应通过哪些措施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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