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万 司法鉴定作用大
我国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万司法鉴定作用大 2015年9月25日上午9:50许,潭邵高速公路1075公里处一辆广西牌照货车冲过中间护栏撞到对面的一台邵阳牌照客车并造成另外两车相撞,其中一辆客车起火。该事故已造成22人死亡、13人受伤。因事故现场死亡人员存在粘连,需要DNA 鉴定等才能进一步核实出具体死亡人数。
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每年死亡人数直线上升,那么导致这些的原因在哪里?事故发生后又该如何公正、公平的处理?
1、交通事故发生数量
从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发生数量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量虽然呈下降趋势,但总量还是较大,根据前瞻产业院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司法鉴定行业深度调研与投资策略分析报告》,近几年发生起数在18万起以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量呈波动上升趋势,2014年我国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数达1.42万起,较上年同比增长10.41%。两者加起来,每年我国交通事故发生数量约达20万起,给我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图表1:2008-2014年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数(单位:起)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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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指出,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为2.22人,比2013年底万车死亡人数2.3人下降了5%,但通过2014年汽车保有量数据可得出2014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34292.34人,比2013年的死亡31604.3人增加了2688.04人,增长率为8.5%;相比2012年的死亡30222.5人,增加了4069.84人,增长率为13.46%;相比2011年的死亡29618人,增加了4676.34人,增长率为15.78%。
图表3:2011-2014年中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单位:人)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前瞻认为,我国交通事故总量大,死亡人数不断攀升与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和交通事业发展密切相关。
3、我国的汽车保有量
到2014年底,中国民用汽车拥有量达1.46亿辆,同比增长15.22%,近三年来我国民用汽车拥有量增速均在15%以上。汽车的普及,社会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然而它又引发了接连不断的人为灾害,使人类蒙受了难以计数的损失。据统计,全世界每年有150多万人在交通事故中丧生,数百万人受伤或致残,其中有近50%交通事故受害者为15-44岁的青壮年。全球交通事故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180亿美元,其中发展中国家占1000亿美元,是它们每年获得发展援助总额的一倍,如果继续无动于衷的话,在未来的20年内,这个数字将增加60%。
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的汽车保有量也不断上升,交通事故发生的数量也不断飙升。
图表4:2008-2014年中国民用汽车拥有量(单位:万辆,%)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4、交通事业发展
截至2014年末全国公路总里程446.39万公里,比上年末增加10.77万公里。公路密度46.50公里/百平方公里,提高1.12公里/百平方公里。公路养护里程435.38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97.5%。
图表5:2010-2014年全国公路总里程及公路密度(单位:万公里,公里/百平方公里)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全国国道网机动车年平均日交通量为15157辆,按可比口径比上年增长3.8%。全国国道网机动车日平均行驶量为186538万车公里,增长2.4%。全国国道网年平均交通拥挤度为0.48,增长3.0%。其中,国家高速公路日平均交通量为23551辆,日平均行驶量为97423万车公里,年平均交通拥挤度为0.39,分别增长5.5%、4.2%和5.7%;普通国道日平均交通量为10899辆,日平均行驶量为89048万车公里,年平均交通拥挤度为0.63,分别增长1.9%、0.5%和持平。全国高速公路日平均交通量为22021辆,日平均行驶量为119894万车公里,年平均交通拥挤度为0.36,比上年分别增长7.1%、6.1%和7.4%。
图表6:2014年我国道路网机动车运营情况(单位:辆,万车公里)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近年来机动车刮擦事故频发,来自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数据显示,该市平均每天道路上发生机动车相互刮擦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在500起以上。这些事故成为影响道路交通的主要因素之一。道路开挖、机动车数量猛增、车流量大……交通干线繁忙,交通拥挤度上升,也是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又一原因。
5、司法鉴定责任大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鉴定行业中新崛起的一个能够适应当今社会需要的鉴定部门,它是在2004年5月1日全国制定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后,顺应此项法律的要求而诞生的,就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是在此项法律颁布以后,结合相关的规定应运而生的。同时《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也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这些说明了交通事故处理这个行政体系顺应了当今社会的行政赔偿法的要求,同时使交通事故处理能够社会化、科学化,能够客观的、公正的摆在社会人们面前。
本文作者:陈子萍(前瞻网产业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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