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安排与实践运作--民族自治地方干部民族化问题新探
・4 2・广西 民族研究21 00年第 4期 ( 总第 12期 ) 0 制度 安 排 与实 践运 作 — —民族 自治地 方 干部 民族 化 问题 新探 程 守艳 【 摘要】 自治机 关要素的关键问题 ,是 自 治机关的人 员组成原 则。干部 民族化是 自治机关 民族 化 的核 心 和 关键 ,是 政 治 民主 和社 会公 平价 值 的 体 现 。 新 时期 新 阶段 ,对 干部 民族 化 现 实运 作 的近 距 离观 察 ,是为 了分析现行制度不 良运作的原 因和影响 因素 ,以便做 出更好更 符合 理性的制度设计 ,以期 为干 部 民族化 的有效运作提 供切 实可行 的路径选择。 【 关键词】 自治机关 ;干部 民族化 ;制度安排 ;实践运作 【 作者】程 守艳 ,贵州广播 电视 大学讲师、 中山大学博士 生。贵阳 , 504 . 500 【 中图分 类号】C5 【 9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4 44 (00 4 04 — 0 0 — 5X 21)0 — 02 05 0S se r ng m e t d Pr c ie Op r to y t m Ar a e n s a a tc e a in n— —A w Ne Ana y i b u d e Na i n l a in n Et n c Au o o y Ar a l ss a o t Ca r to ai to i h i t n m e s zCh n h u a e gS o y nAbsr c : Th e l me fa tn my i siu in i e s n e a isi rn i l .Ca r aina ta t e k y ee nto u o o n tt t st p ro n lr t n p cp e o he o i d e n to — lz to st e c r fa tn my i tt t n a d e o y o oiia e ca y a d s c a q iy I he n w iain i oe o u o o nsiui n mb d fp l c ld mo r c n o ile u t. n t e h o t pe o i r d, e p o i g t e p a t e o e a in o a r a o aiain i e lt s i r e o a ly i e r a o x lrn r ci p r t fc d e n t n lz to n ra i i n o d r t na ss t e s n h c o i y h a d b d ifu n e f co si h p r t n o h x si g s se n a n e c a t r n t e o ea i ft e e itn y t m, a d ma e b t ra r a o a y tm l o n k e t nd mo e r t n s se e i l d sg ain.Al o e e ae t r vd r ci a p in frt e e f in p r t n o a r t n l a o e in to l ft s r o p o i e p a t lo to o h f c e to e ai fc d e nai ai t n. h c i o o zi Ke o d : a tn my isi i n; Ca r ain ia in; s se a r n e n s p a t e o e ain yW r s u o o n tt o ut de n t a z t ol o y tm ra g me t ; r c c p r t i o自治机关 民族 化是 民族 区域 自治 的重 要标 志 ,即 自治机 关 的产生 及其 工作 都必须 充分反 映 自治 民族 的特点 ,包括 民族干部 、民族 语言文 字 和民族形式 三个 主要方 面 。其 中 ,干部 民族化是 自治机 关 民族化 的核心和关 键 ,是 民族语 言文字 、民族 形式 的载体 。干部 民族化 在我 国 已经 存在 了大 半个 世纪 ,在长期 的政治 实践过 程 中 ,干部 民族 化是 如何运 作 的 ,又经历 了怎样 的变迁 ?这需 要我们 回 到历史 场景 中作 一番 探索与 复原 ,勾画 出这 一制度 在历 史上运 行 的兴 衰轨迹 。本 文拟研究 场景在 当 下 ,对 干部民族 化现 实运作 的近距 离观察 ,是为 了分析 现行制 度运作 不 良的原 因和影 响因素 。 一、制度 安 排 :干部 民族 化相 关制 度 的 文本 说 明 自治 机关要素 的关键 问题 ,是 自治机 关 的人 员 组成 原 则 。所 以 , 自治机 关 干部 民族 化在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 自治法》 中有明确规定。《 民族 区域 自治法》第 1 7条做出了具体规定 :“ 自民族理论 民族政 策研究 ・ 3・ 4 治 区主席 、 自治州 州长 、 自治 县县长 由实行 区域 自治 的 民族 公 民担任 。 自治 区 、 自治州 、 自治县 的 人 民政 府 的其 他组 成人员 ,应 当合理 配 备 实行 区域 自治 的 民族 和其 他 少 数 民族 人 员 ” 。第 1 规 8条定:“ 民族 自治地方的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 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 自 的民族和其他 治 少数 民族 的人 员 。 从 干部 民族 化 相关 制 度 的文 本 可 看 出 ,在 民族 自治 地 方 政府 人 员 的组 成 问题 ”上 ,民族 自治地 方 的人 民政 府是 民族 自治地 方 的人 民代 表大会 的执行 机关 ,是一 级地 方 国家 行政机 关 ,必须 实行行 政首 长负责 制 。民族 自治地 方人 民政府 的行政 首长 ,之所 以必须 由实行 区域 自治 的 民族的公 民担任 ,这一 点也 正是 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 的重要 体现 和主要 标志 。 二 、实践运作 :从 干部 民族化的 日常运作 看正式规则落 实的 “ 离” 偏 理 论上 ,民族 自治地 方 干部 民族 化是政 治 民主 的主要形 式 ,制度设 立 的初 衷是 为 了让 少数 民族 直接参 与 国家 政权 过程 。少数 民族 干部进 自治机 关 ,对 做好 少数 民族地 区工作 、解决 民族 问题 、处 理 民族关 系 、促 进 民族地 区 的发展 有 着 不可 替 代 的作 用 。从 对 贵 州 省 z布依 族 苗 族 自治县 的 调研 情况看 ,自治县 县直 机关 干部 民族 化还 是落 实到位 ,主体 民族 如布依 族在 机关及 职能 部 门任 职 的干 部数量较 多 。但 通过对 干部 民族化 实施 现状 的近距 离观察 ,笔 者发现 ,在政 治实践 过 程 中干部 民族 化 的功 能和作用 发生 “ 变异 ” ,正式 规则 落实 出现 了 “ 离 ” 偏 。1 .公务 员制度— — 对干部 民族化 的考量 国家 推行公 务员 制度后 ,进入 公务员 队伍 有一定 的条 件 ,而且要 经过考 试 、公 平竞 争后择 优录 用 。过去那 种从 少数 民族 退伍 军人 、大 中专毕业 生 录用干部 ,从 工人农 民中招 干转 干 的路 子基本走 不通 了 。这对 少数 民族非 常不 利 ,也是一 种挑 战 ,因为无论 在学历 、知识 、素质和其 它条 件方 面少 数 民族 都不处 于优 势 ,使 得少 数 民族 难 以进 入 政权 机关 。尽管 《 务 员法 》 也 规 定 了一些 针 对少 公 数 民族 考生 的优 惠条件 ,但在凡 进必 考原则 下 ,一些少 数 民族成员 由于 自身素 质低下 等 因素 ,使得 他们在 与汉族竞 争 过程 中仍处 于劣势 ,他们 进入公 务员 队伍 的可 能性会更 小 ,少 数 民族干部 占干部 总数 的 比例就 更小 。这也 是现在 少数 民族 干部在选 拔使 用方 面一个 现实 的 、不 可 回避 的 问题 ,这是 否会对 自治机关 民族 化产生 影 响?表 面看 来 ,我们 的体 制吸纳 能力 似乎在减 弱 。 2 .干部 民族化 难 以形成公 民身份 认 同— —谁 是真 正的 少数 民族? 民族 自治地方 自治机关的组成具有内在的规定性 。如上 《 民族区域 自治法》第 l 7条所述 ,从 文本看 出 ,少数 民族 尤其是 实行 区域 自治 的少 数 民族 在干 部任用 上具 有优先 性 ,体 现 了少 数 民族 干 部的标志作用、桥梁作用和骨干作用。但现实中,一些少数民族干部却打着 “ 主体 民族” 的旗号 操 纵族群情 感 ,为 自己捞取 政治 资本 。干 部 民族 化不 再是 政治 民主 的体现 ,而往往 成为实 现少数 民 族精英 个人 主观臆 断 的 “ 凶” 和 实现个人 升迁 的 “ 帮 捷径 ” 。特别是 干部 民族化 中的族别 限 制加大 了民族 地 区干部选 拔难 度 ,一些 德 才兼 备 的汉 族成 员 或 其 他非 主 体 民族 成 员在 干 部 选拔 中处 于劣 势 ,以至于 出现有 些汉族 干部 为 了个人 升 迁 而 “ 更改 民族 成分 ” 的现 象 ,导致 干 部 民族 化 难 以形 成公 民身份认 同。少数 民族干部 的 “ 越 ” 与汉族 干部 的 “ 满 ” 优 不 ,干部 民族 化 如何走 出 “ 不讨 两 好 ” 的境地 ? ・3 .干 部 民族化 仅仅 是 自治 主体 干部 民族化 吗?—— “ 自治 ” 抑或是 “ 共治 ?少 数 民族 干部是 各少数 民族 人 民充 分行使 平 等权利 和 自治 权利 ,实现 当家作 主 的重要 标 志。笔 者在对贵州 z布依族苗族 自 治县的调研中发现 ,主体 民族、汉族和非主体 民族间的政治代表性并 不 一样 ,布依族 很强 势 ,苗族 虽然 也是 主体 民族 但还 是逊 色许 多 ,可 以从两个 民族 举办 民族节 E活 l 动中政府 调拨经 费 的数 目、重视程 度等方 面看 出 。其 它 非 自治 主体 民族 在 政治 代 表性 方 面也 很小 , 考虑到少数 民族的特殊性 , 尽管 《 选举法》 规定 了一系列合理差别对待的内容 ,但对很多非 自治 主体少数 民族来 说 ,由于人 口数量 过小 ,人 口分 布较 为分 散 ,他 们在各 领域各 方面 的代表 人物也 就 相 应少 了很 多 。根据 国家法 律法 规 ,他 们 无 法选 出 自己本 民族 的代表 ,在 政 治参 与 上 处 于尴 尬境 地。特别是一些少数民族由于人 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产生不出 自己的代表 ,这部分人的利益该 少・4 4・广西 民族研究21 00年第 4期 ( 总第 12期 ) 0 由谁 来维 护呢 ? 4 .党政 矛盾— — 干部 民族化潜伏 的 “ 党性 ” 与 “ 族性” 之争 少数 民族干 部是党 和政府联 系各少 数 民族群众 的桥梁 ,是 贯彻党 的路线 、方 针 、政 策 的强 有力 的组织 保证 ,干部 民族化 政策 正是这 一优 越性 的体 现 。我 国宪法就 规定 : “ 自治 区主席 、 自治州 州 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 区域 自治的民族 的公 民担任 。 民族 区域 自治法》第二章第 l ”《 5条也规定 “ 民族 自治地 方 的 自治机关 是 自治 区 、 自治 州 、 自治 县 的人 民代 表 大 会 和人 民政府 ” 。从 文本 可 以 看 出 ,自治县 中县 长是法定 的有族 别 限制 ,必 须是 民族 化 ,而对县 委 书记则 没有硬性 规定 ,这其 中 就潜伏 着 “ 党性 ” 与 “ 族性 ” 之争 。例 如 ,在 政治实践 中 ,当县 长 是 少数 民族 而县 委 书记 是 汉 族 时 ,县 长会利用 族群 意识来 对抗县 委书记 ,尤其 是 当上 级行政 领导 也是本 族群 干部 时 ,县长 更是往 往在工 作上越 过 书记 而直接 对上级 行政领 导负责 ,无形 中加 剧 了党 政矛 盾 。 5 .民族 干部培 养和成 长 的连 续性—— 干 部 民族化 仅是 自治机 关干 部 民族 化吗? 目前 ,民族 自治地 方干 部 民族 化几乎 仅在 自治机关 有所表 现 ,而所属 的下一 级政权 机关在 干部 民族 化方 面没有 法律要 求 ,特别 是 乡镇 、办 事 处 、村 民委 员 会 一 级 少数 民族 干 部 的数 量 少 、素 质 低 、来 源不畅 、渠道不 通 ,这样 会使 民族 干部 的培养和成 长在 连续性 方 面有所 缺 陷。笔 者对 贵州 z 布依 族苗 族 自治 县 Y乡等 3个 乡镇 党委 、政 府 及相关 职 能 部 门领 导班 子 及 干部 的民族 成 分进 行 分 析 ,发现其 民族 化并不 是必然 ,这似乎 在一定 程度 上说 明 了 自治 县所 谓 的干部 民族 化还 只是县级 机 关 的干部 民族化 。在所 调查该 自治县所 属 的一些 乡镇 ,有 的乡镇 少数 民族人 口所 占比例很 高 ( Y 如 乡总人 口为 36 4 5人 ,布依族 为 36 4 2人 ,所 占 比例 达 9. 1 ) 99 % ,但 在 干部 民族化 方 面却 没 有 法律 要求 ,这样 的乡镇 数量很 多 。可 见 ,我 们 的制 度设计存 有不 完善 之处 。 三 、“ 干部 民族 化 变异 ” 的 实质 与原 因 通 过对干 部 民族 化实 际运行情况 的初 步观察 ,笔者 发 现干 部 民族 化 在政 治 实践 中 出现 了悖 论 : 一个 民主制度 的实施 却导致 了 “ ” 民主 和不公 平 的结 果 。这一 观察 发现 令 人 深思 ,是 制 度设 置 反本 身存在 “ 固有 缺 陷” ,还是 实施制 度 的过 程 出现 了 曲解 变异 ?究 竟是 什 么 因素影 响 了干部 民族 化 的运作 ?这需 要我们 回到政 治实践 中 ,进行 一番 经验 的观察和深 入实 践层 面 的研究 ,这样 才能把 握 问题 的核 心发现 具体 制度背后 的运作逻 辑 。 1 .制度 设计上 的 “ 固有 缺 陷” 制度设 计存 在 的缺 陷导致 正式规则 本身 不能 实现其价 值预设 。干 部 民族 化 的民主价值 要求干 部 应具 备代表 的广 泛性 ,能够充 分表 达各 阶层 的声 音 。但 文 本规 定 ( 族 别 限制 )实 际上 把 更 广 泛 如的非 主体 民族 和汉族公 民排斥 在政治权 力范 围之外 ,最终 导致能 够选任 成为 自治地方 干部尤 其是 领 导干 部 的仅是 部分 “ 准族 群化 ” 的公 民代 表且具 有较 高 的族群 意识 ,这 有悖 于最 基本 的 民主要 求 。 此外 ,当少数 民族 干部按 照制度 安排通 过层层 官僚式 的选任程 序得 以任 命 ,并 长期浸 淫在 干部 民族 化 、官僚化 的考核 和管理模 式之 中 ,就使 得少数 民族 干部 和干 部制 度都 沾染 上 了 “ 民族化 ”气 息 。 这种 由于制度 的 “ 固有缺 陷” 而 产生 的种 种 弊端 ,已经成 为 民 族 自治地 方 干部 体 制 内部 难 以克 服 的硬 伤 。 2 .党政 结构 内的 “ 制弊端 ” 体 现行 党政 结构 内的弊端 和一些 制度 间的冲 突 ,也削 弱 了干 部 民族 化 的运 行效果 。长期 以来在 党 政结 构 中往 往 围绕 “ 管人 ” 与 “ 管事 ” 出现 的党政 不 分 ,以党 代 政 的现象 还 存 在 。例 如 ,在 民族 自治县 ,根 据法 律规定 ,县长 民族化 而未硬性 规定 书记 民族化 ,使得 在具体 事务 中 ,凸显 行政领 导 的权 力和代 表性 ,不 仅是 “ 管事 ” 而且 还 由于族 群 意识 的力 量使 得 行 政领 导在 “ 管人 ”方 面更具 权威 性 ,这 与体制 内长期形 成 的党 管 干部 、党 管一切 的惯性并 存 ,无形 中加深 了党政 矛盾 。 3 .运行环节 中的 “ 利益 ” 干扰 从 实证观 察 中可 知 ,在 干部 民族 化 的实际运 作 中 ,民族化 的政 治 民主价值 和社会公平 价值 都不 民族理 论 民族政 策研究 ・ 5・ 4 能得到 良好 的体现 ,出现 这一现 象 的原 因是 由于在政 治实践 操作 过程 中逐利 因素 的驱 动所致 。在 既 得 利益 驱动下 ,他们 不仅 不会放 弃这 些 “ 特权 ” ,还可 能 为 了争取 更 多 的优 惠而 强化 族群 认 同 。其 结果 是 ,强大 的 国家话语 体系正 在改 变着 少数 民族 的认 同观念 ,以原 生性客 观文 化要 素为纽带 的情 感正 被 国家话语 体 系 的影 响所 取 代 ,民族 身 份 成 为一 个 不 可 丢 弃 的身 份标 志 ,无形 中从 “ 者 ” 他 的角度加强了对少数民族成员的区分 ,扭 曲了制度的运作模式和少数 民族干部 的行为逻辑。这种 “ 利益 ” 因素 的干扰 同时存在 于政府 和少 数 民族干 部两方 。政 府 追求 更低 的行政 成 本 以达到 国 家整 合 ,而少数 民族 干部则 获得 “ 政治 关系 资源 ” ,两 者共 同维持 了干部 民族 化 的现状 。 4 .公 民政 治文 化的缺 失 根 植 于我 国传 统文 化 的各 种非 正式规 则影 响着 干部 民族化 的运作 ,并 对正 式规则 的实施 起到 阻 碍作用 。在 文化层 面 ,我 国传 统政 治文 化 中缺 乏 “ 民意 识 ” 公 ,因此 形 成 了与 干 部 民族 化 “ 不兼 容” 的非正式 规则 ,影 响 了干部 民族 化政 策 的运 作 。我 们 在 少数 民族 干 部 的 日常工 作 中尤 其 是提 拔 选举 中可 以看 到 ,少数 民族群 众对 干部 素质 能力 以及选举 过程 的公 正性并 不真 正关 心 ,而 是片 面 认 为只要 是本 族群 的人就 行 。而 出于 权威 崇 拜 和依 赖 心理 ,大 都 是对 所 谓 的 “ 族 群代 表 ” 的意 本 见 简单加 以赞 同和 附和 ,即使在 发现 有疑 问 的地 方也一 般 不会追 问下 去 。民族机关 民族 化这种 制度 化安 排 ,使得 一些少 数 民族 身份 在某些 领域 成为 一 种可 资利 用 的利 益 资 源 ,而为 了利用 这 种资 源 , 少数 民族 精英需 要强 化族群认 同 ,突显 族群 身份 ,这些 做法 的实 际后果 是使 一些可 能 已经 模糊 的族 群社 会边界 重新 清晰起 来 ,结果是 这种 政治 文化 的烙 印禁锢 了个人 “ 主体 意识 ” 的发 展 ,也不 利 于干 部 民族 化 的运行 。 四 、我 国民族 自治地 方 干部 民族 化 的 出路 针 对干部 民族 化存在 的 问题 ,笔 者认 为应从 制度 、文 化等方 面对 我 国民族 自治地 方干部 民族化 政 策实施 中的 “ 样 ”予 以改进 和完 善 。 走 1 .正式 规则 的 改进 《 民族 区域 自治 法》 第 二章第 1 6条规 定 :“ 民族 自治地方 的人 民代 表 大会 中,除实 行 区域 自治 的民族 的代表外 ,其 他居住 在本行 政 区域 内的 民族 也应 当有 适 当名 额 的代 表 ” 。笔者 认 为 ,首先 从 制度 文本来 看 ,“ 当” 适 当名 额 的代 表 ” 等提法 虽然 具有 弹性 和灵 活性 ,但 往 往 因缺乏 具体 规 应 、“定 ,使得很多非 自 治主体少数民族权利很难得到保 障。同时, 《 民族 区域 自治法》是一部基本法 , 实践 证 明 ,没有 多种 法律 法 规 与 之 相 配 套 , 自治 法 的 各 项 原 则 规 定 很 难 落 到 实 处 。仅 有 国务 院 《 实施 <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若 干规定 》 和省 级 的规定 也是不 够 的 ,必须 加快 各 民族 自治地 方 的 自治 条例 、各种单 行条 例 和行政法 规 的制 定 和 实施 工作 ,其 目的是 为 了保证 《 民族 区域 自治 法》 关 于 少 数 民族权 益保 障的各项 规定 能够变 得更 加具 体化 ,更 具 可操作 性 ,而不 是被 当成一 种 “ 摆设 ” 。2 .干 部选拔 :择优 与族别 相 结合 自治机关 民族化 尤其是 领 导 干部 民族 化 无 形 中增 设 了族别 限制 ,加 大 了干部 选 拔 的难 度 。 因 此 ,应从 能力 、素质 等各方 面进行 考 虑 ,体 现公平 原则 。要 按照 《自治 法》 规定 :“ 民族 自治地 方 的 自治机关 录用 工作 人员 的时候 ,对 实行 区域 自治 的民族和其 他少 数 民族 的人 员应 当给予 适 当的照 顾” 。大量选 拔 任用非 自治 主体少数 民族 干部 ,领 导干 部 中配 置一 定 比例 的非 自治主体 少 数 民族 干 部 。在这种 制度 安排 下 ,非 自治 主体少 数 民族 将 自身 的利益要 求通 过本 民族精英 传 达到 国家政治 体 系之 中 。这 将有 利于形 成政 治参与 的有效 程序 和机 制 ,有利 于非 自治主体 少数 民族 意见 、愿望 、要 求和利 益 的充分表 达 。这要 比分散 的个人 行为 更易 达到 目的 ,而且 以代表 的形式 ,在 体制 内通过谈 判和 沟通解 决利益 冲 突 ,也有 助于政 治体 系 的稳定 发展 。此外 ,对少 数 民族干部 ,特别 是 主体 民族 干部选 拔任 用方 面的优 惠政策 ,应从 “ 别 化 ” 向 “ 族 区域 化 ” 不 断 过渡 ,这样 有助 于 社会 公平 的 实现 ,真正体 现 干部 民族 化 的价值所 在 ,最终 达到 国家 的整合 。 3 .化解 “ 制弊端 ” 和 “ 体 利益 ” 因素的 干扰 ・4 6・广 西 民族研究21 0 0年第 4期 ( 总第 12期 ) 0 我 国政 治权 力的运行 主要 是党政关 系 的运行 ,各 种政 治关 系和政 治现象实 际上 都包含 着党政关 系的因素 。反思我 国 民族 自治地 方在 干部 民族 化 问题 的历 史 和实践 ,化 解 “ 制弊 端 ” 体 ,推进 党政 关 系科学化 、民主化和法 治化 是解 决 干部 民族 化 在实 践 运作 中 “ 样 ” 的源 头所 在 。为 此 ,在 坚 走 持 民主集 中制 ,坚 持党对 国家 政权 的领 导地 位 的前 提 下 ,推 进 党政 职 能分 开 ,创 建 新 型 的党 政关 系。针对在 利益 的驱动下 ,干部 民族化有 可能 沦为利 益交换 的筹码 ,进 而背离 民主 和公正 的价 值预 设这一 问题 ,应加 大对权力 的监督 ,从制 度源头 杜绝在 干部 民族化这 一光环 下 的权 钱 交易 ,使 干部 民族 化能真 正体现政 治 民主和社会 公正 的价 值 。 4 .培 育制度 文化土壤 , 有 了好 的制度形 式 ,还 需要又 好 的制度 环境对 其落 实予 以保 障。从本文 分析 可 以看 出 ,造 成干 部 民族化 在实践 运行 中偏离 和走样 的原 因 ,大都 因为各 种非正式 规则 的存在 。笔者 认为 ,除 了积极 开展公 民独立 意识 的教 育和 宣传 ,培养少数 民族群 众所需 独立 性还需 要通过 构建新 的制 度环境 和政 治话语来 逐步实 现 。有学 者指 出 ,中国未来 的 目标 是公 民化 的国家 ,在 未来 的某一 时期 ,中 国所有 民族 的民族 ( 族群 )认 同都将让 位给公 民和 国家认 同 。比如对少 数 民族来 说 ,他们 是从 公 民 的角 度 理解 中国人 的内涵 ,从 而在 国家认 同上达成 一致 ,还是从 各 自民族身份 和利 益 的角 度理解 中 国人 的 内涵 ,并 试 图将 民族认 同置 于公 民认 同之上 ?这 就要 引导 少 数 民族 实现 政 治社 会 化 。具 体来 说 , 从 政治文化 层面 上 来看 ,一方 面要 在 少 数 民族 群众 中逐 步 形成 对 国 家统 一 政治 权 威 的认 同心理 氛 围 ,另一方 面要提 高各 民族之 间政 治信任 心理 和政 治宽 容心 理 ,逐步 建 立起 开 放 的政 治生 活方 式 , 消 除在一定 程度上 存在 的政 治封 闭状况 ,实现 向 “ 民文化 ” 的转 变 。 公 总之 ,干部 民族 化作 为党在 民族地 区的干 部 政 策 ,也 是 民族 区域 自治 制度 实 现 的一 种 重要 形 式 ,对 国家稳 定 、民族 团结 都起到 很大作 用 。干部 民族 化政 策 并不 解 决 民族 自治 地 方 的一 切 问题 , 在未来 ,通过 对制 度的改进 和完善 ,干部 民族化 的政治 价值 和社会价 值有可 以得 到实 现和加强 ,最 终实现 我 国经 济 、文化 和政 治上 的全面繁荣 。 注释 : ①关凯 .族群政治[ . 京:中央民族大学 出版社 , 0 9 M] 北 20 . ②都永浩 .民族认同与公 民、国家认 同[] J .黑龙江民族丛刊 ,2 0 ( ) 096 参考 文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 自 治法[ ] 北京 : M. 法律 出版社 , 0 1 20 . [] 2 马戎 .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 系研究[ . M] 北京 : 北京 大学 出版社 , 04 20 . [] 3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 院新 闻办公室 .中国的民族区域 自治[ ] 务 j .国务院公报 ,20 1 ) 0 5( 1 . [] 4 国务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 自治法》 若干规定[ ] 国务院公报 , 0 5( o .0 J. 2 0 2 )2 . [] 5 刘娜 . 民族认同到 国家认同~ 民族发展政治理路解读[ ] 北京 :中央民族大学 , 0 7 从 D. 20. [] 6 钟莉 . 价值 ・ 规则 ・ 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 [ ] D .广州 :中山大学,20 . 08 [ 责任编辑i付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