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 1 背景 .......................................................................................................................................... 3 事实 .......................................................................................................................................... 4 联邦党下野前的不当做法............................................................................................... 4 马伯利的委任状............................................................................................................... 4 马歇尔的选择........................................................................................................................... 6 两难................................................................................................................................... 6 第三种选择....................................................................................................................... 6 判决 .......................................................................................................................................... 7 问题................................................................................................................................... 7 答案................................................................................................................................... 8 结论................................................................................................................................... 9 分析 .......................................................................................................................................... 9 影响 ........................................................................................................................................ 10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辩论:1803 年 2 月 11 日 判决:1803 年 2 月 24 日 案件全名 威廉·马伯利 诉 美国国务卿詹 姆斯·麦迪逊 5 U.S. 137 1 Cranch 137; 2 L. Ed. 60; 1803 U.S. LEXIS 352 法庭判决 《1789 年司法条例》第 13 款违宪,因其给予了 宪法未赋予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国会不能通 过违宪的法案,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
引注案号
最高法院大法官 首席大法官 其他大法官 马歇尔 库欣、佩特森、蔡斯、华盛顿、 穆尔 法庭意见 多数意见 马歇尔 联名:佩特森、蔡斯、华盛顿
库欣、穆尔没有参与该案件。
适用法条 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三章;《1789 年司法条例》 第 13 款
马伯利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5 U.S. 137 (1803))是美 国最高法院于 1803 年判决的一个案例。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 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
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国务卿麦迪 逊拒绝将委任状下发,根据 1789 年《司法法》第 13 条,最高法院对 此具有初审管辖权, 于是马伯里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 判决意见中,裁定马伯利应该获得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 审查权,判定《司法法》因为违宪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 章第二节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权,而仅具有上 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 院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宪法的解释权, 即司法审查权。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 权力。
背景
威廉·马伯利 1801 年 2 月 4 日,约翰·马歇尔宣誓就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当 时最高法院并无专门建筑,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决议,将国会大厦一 楼的一个房间给最高法院开庭使用, 房间有两扇窗, 宽度仅 9-11 米。 宪法也未将最高法院的权限定义清楚,所以对于最高法院的作用,人 们有不同认识,并引发各种分歧和争论。许多人认为最高法院的作用 最多只能解释法律而不能推翻法律。最高法院 1790 年-1800 年的最 初十年中只审理了 100 多起案件,而且多为涉及海事、财产和商务的 非宪法案件。不过乔治·华盛顿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寄予厚望,在 给大法官的信中他相信“联邦政府的稳定与成功”很大程度上有赖于 “其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所以,他认为“重要的是,司法制度不仅 应该行动独立,而且,其组织构成也应该尽可能完美”。他希望大法 官能够坦率地告诉他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这样,他和立法部门就可以
进行改正。尽管有华盛顿的支持,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要在每年的 春秋季各 3 个月的时间中,在各自的巡回区内奔波审案。
事实
联邦党下野前的不当做法
1800 年美国总统选举中, 在任总统约翰· 亚当斯的联邦党遭遇失败, 托马斯·杰斐逊因和阿隆·伯尔得票相同,众议院多次以州为单位重 新投票,杰斐逊最终于 1801 年 2 月 17 日当选。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 举中,联邦党也失去多数。在其任期的最后阶段,亚当斯和联邦党人 在司法部门任命了大批的联邦党人: 时任国务卿的马歇尔被任命为最 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联邦党人国会 1801 年 2 月 13 日通过《司法法》 将联邦巡回法院由 3 个增加到 6 个,增加了 16 个联邦巡回法官;两 个星期后又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成立了特区法院,在 1801 年 3 月 3 日,由当天卸任的总统连夜任命 42 位“太平绅士”
, 后人将这些法官戏称为“午夜法官”(英语:midnight jud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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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做法,尤其是这两部法律激怒了杰斐逊。
马伯利的委任状
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 根据上述两项新的法律,即将卸任的亚当斯总统一共任命了 50 多名 法官,全部都是右翼联邦党人。本案原告威廉·马伯利(William Marbury)——一位来自马里兰州的银行家兼庄园主,也成为“午夜 法官”之一。参议院批准了这些任命。即将卸任的总统也签署的委任 状, 接下来的工作应由国务卿——同时也是正式就任首席大法官的马 歇尔,在委任状上加盖美利坚合众国的国玺,然后发出。但是由于最 后时刻工作过多,有 17 份委任状马歇尔未在卸任国务卿之前发出。 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得知此事后,指令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 逊不得发出这些委任状。 1801 年 12 月,马伯利和另外四名没有收到委任状的法官一起,依据 国会于 1789 年颁布的《司法法》第 13 条,直接向最高法院一审起诉 詹姆斯·麦迪逊,要求最高法院颁布执行令,指令麦迪逊将委任状投 递给他们。依据是 1789 年《司法法》第 13 条规定,针对联邦官员提 出执行令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审管辖权。
马歇尔的选择
两难
这似乎只是一个最高法院能否向国务卿下达执行令的问题。 从表面上 看最高法院两种选择, 要么否认拥有针对行政机关下达执行令的权力, 并驳回马伯利的申请,如果作此选择,将意味着放弃宪法赋予最高法 院司法权的实质;要么命令麦迪逊发给马伯利委任状,这样可以宣称 最高法院具有约束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的权力, 但这只是 “纸面的宣告” , 因为最高法院并不具有执行自己命令的权力, 可以预见杰斐逊和麦迪 逊将拒绝发出委任状。无论最高法院采用这两方法中的任何一种,都 将使其地位下降到行政机关和国会以下的次等位置。 所以实质上最高 法院此时面临的是自身法律地位的问题, 宪法赋予最高法院与行政权、 立法权同等的权力, 但是否能够得以确立?又以何种方式正式确立? 问题放在马歇尔法院面前。
第三种选择
马歇尔对于政治事务与法律问题同样内行,他找出《司法法》与宪法 的矛盾点,并聚焦于此:
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是这样写的“在所有涉及大使、 其他公使与领事、及那些州政府作为一方的诉讼中,最高法院 皆应具有初始管辖权。对所有其他案件的法律和事实问题,根 据国会所制订的例外和规则,最高法院应具有上诉管辖权。”
1789 年《司法法》第 13 条是这样写的“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 容许的范围内,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
达执 行令,命其履行其法定义务。”
他选择了运用司法审查权,裁定 1789 年《司法法》的第 13 条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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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马歇尔法院就使自己摆脱了两难境地, 理由是宪法赋予最高法
院的初审权是排他性的,不能通过国会的法律加以扩大。所以最高法 院否决马伯利的申请并不是因为行政机关高于法律, 而是因为马伯利 直接要求最高法院颁布执行令, 而最高法院本身并不具有此案的初审 权。
判决
约翰·马歇尔 1808 年 1803 年 2 月 24 日, 马歇尔宣布了由他自己撰写的最高法院判决意见, 他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
问题
“申诉人是否有权取得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如果他有权,而这 种权利已受到侵犯,他的国家的法律是否向他提供补救办法?”[22] “如果法律确实向他提供补救办法,是否即为本院发出的执行令?”
[22]
答案
马歇尔在判决意见中接下来作出了这样回答: 1. 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是这样回答的:“合众国总统通过签 署马伯利先生的委任状,任命他为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县的一 名太平绅士,国务卿盖在委任状上的合众国国玺是总统签名正 式有效及委任业已完成的确证;委任状授予他担任此项职位五 年的合法权利。” 2. 对于前述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说“每个 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 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不能对于合法权利进行 保护与补偿的话,那么就不配享有这个荣誉。” “太平绅士作 为司法系统中的一员,并不像各部部长一样从属于总统的酌情 权。所以总统于该案中的作为必须要经受司法审查。”也就是 说,国务卿麦迪逊不得剥夺马伯利既得的权利,帮助马伯利从 麦迪逊处得到委任状是法院的责任。 3. 对于第三个问题,马歇尔笔锋一转,给出一个否定的回答。马 歇尔认为虽然法院有权向行政官员发出执行令,但在马伯利案
中, 最高法院仅具有 “上诉管辖权” , 而不具有 “初审管辖权” ; 简单地说,就是马伯利告错了地方。
结论
马歇尔的根据是如前所述的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 而马伯利在最 高法院起诉,是参考了如上所述的 1789 年《司法法》第 13 条,于是 马歇尔斩钉截铁的指出,《司法法》这一条与宪法冲突,非法扩大了 最高法院的权限。在马歇尔的判决意见中,有一部分是这样写的“宪 法要么是一项用普通方法不可改变的最高法, 要么就是与普通法处于 同等地位,并且像其他立法一样,立法机关想要改变就可以改变。倘 若前一种选择是正确的,那么违反宪法的立法就不成其为法律;倘若 后一种选择是正确的
, 那么成文宪法就是人民想要限制一项其本身性 质是无限权力的荒谬企图。”马歇尔强调,“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 和最高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解释法律显然是司 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责任”。据此,马歇尔得出结论,宪法的含义否 定了最高法院拥有原诉管辖权;尽管《司法法案》赋予了最高法院原 诉和上诉管辖权,但因违宪而无效,本案撤销。
分析
为了做出这一判决,并裁定国会的法律无效,最高法院宣布自己有权 审查国会法律的合宪性。这是一个绝无仅有的时机,因为最高法院并 未支持马伯利的申请,所以不会引发与杰斐逊的正面冲突。并且,作
为司法权中的最强大的权力——司法审查权, 是在裁定国会赋予最高 法院额外管辖权的法律违宪,这样一个环境中得到声明的;这使得杰 斐逊很难对此进行攻击;而且马伯利案正处于美国建国之初的 1803 年,倘若马歇尔这时不采取此一立场,最高法院第二次使用司法审查 权是时隔 54 年后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到那时再提出以司法审查权 来推翻国会法律,可能就很难得到认可。不过,后世有学者认为该论 定并非无懈可击,因为《司法法案》原文可有多种合理的解释。马歇 尔在本案中关于最高法院具有司法审查权的说法,并非首创。该学说 起源于殖民时代和独立战争时期;在宪法成文时,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措施,使得学说成为法律的一条固有原则;而马歇尔在马伯利案的判 决意见中,则是把以前宣告过的内容以明确的形式确立下来。进一步 说,马歇尔的判决意见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美国最高裁判机构以判决 的形式阐述了自身具有司法审查权这样一个事实。
影响
刻在美国最高法院墙壁上的判语 由于马伯利案是确立最高法院审查合宪性的第一案, 所以该案对后世 有深远影响,此案例后来被数百次的引用,成为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案
例。美国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这个案件中写下的著名的一句判语,现 在被刻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墙壁上:
“解释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责任。”
今天,几乎所有的宪法课程,一开始都会提到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世 界各国的立宪民主政体,都把这个案例奉为制衡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