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制度
09-07
车辆保险制度
为加强企业内部道路运输安全和管理,提高企业的综合效益,尽量挽回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减轻企业与车主的经济负担,起到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公司所属车辆,必须由公司办理,车辆保费一律由经营户承担。必须投保的险种为:1、交强险;2、承运人责任险(以营运证核定座位为准,每座不低于30万元);3、商业三者险不低于100万元;4、车损险(以新车购买介足额投保),其他险种自主选择投保,续保手续交安全科审核存档。未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公司有权停班,由此停班造成的损失由经营户承担。
二、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如需转变、报废,经营户必须提前向公司写出面申请,并赂公司交车辆保险证卡,以便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输退保手续。
三、经营户的所有车辆不管是否联合经营或单独经营,若发生事故以保险索赔为依据,超过保额或保险规定以外的免赔部分、间接损失及相关法律费用由经营户承担。
四、被保险车辆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当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及时赂保险公司报案。
五、被保险车辆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者承担,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公司统一赂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索赔后差额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1、驾驶员在场内发生事故的;
2、未经公司核准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
3、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4、人工直流供油发生交通事故的;
5、车辆自燃的;
6、私带“易燃、易爆、易腐”等危禁品上车造成事故的;
7、违章装载、超宽、超高发生交通事故的。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双方签字好的安全责任合同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