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ÈÕ±¾Ð¡¶ÃñÊÂËßËÏ·¨¡·µÚ304条关于
“撤销或变更第一审判决,只在声明不服的范围内可以进行”的规定,以及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36条关于“对于第一审的判决,只能在申请变更的范围内变更之”的规定,被认为是民事上诉审程序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典型立法例。而在主张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其上诉审查的范围限于上诉书中所记载的上诉人在一审曾提出过异议的法律请求,并奉行没有申请就没有救济原则。
由此可知,上诉法院的审查范围限于上诉方的上诉请求,而对于未上诉方,上诉法院也不会把其没有申请的救济赐予他。
考查国外立法,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主要内容为:
上诉人在上诉法院所遭受的不利判决,不得大于其上诉请求全1.
部被驳回。即上诉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作出比一审判决更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例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20万元,一审法院仅判决被告给付10万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被告未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仅应给付原告二审法院只能驳回5万元而非10万元。但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原告上诉请求,而不能变更为5万元。
在不影响上诉审判主文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判决理由,这不属2.
于不利益变更。即上诉法院在不影响判决的实际结果的前提下可以变更判决理由。如一审法院以债权不存在驳回原告请求给付之诉,原告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债权虽然存在但已经得到清偿,此时二审可以作出变更判决理由的判决,判决结果仍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诉讼要件欠缺的情况下,上诉法院可以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3.
变更判决。此时不受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限制。例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20万元,法院仅判令给付10万元,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件非法院主管,从而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这是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例外。
并且给一审败诉
方提供救济为设置民事上诉制度的首要目的。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目的是期望获得比一审裁判更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如果二审法院可以不顾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加重上诉人的责任或减少其本应得的利益,将上诉人置于比一审更不利的境地,那么当事人可能就会考虑放弃上诉,上诉审制度将形同虚设。因此,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将会有助于
作者简介:汪女需,福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当事人主导原则”
出于对原审的尊重和法律自身尊严的考虑,上诉这种主要用于复审的救济手段并不能无限制放任当事人的主导性。“民事上诉制度之设,一则在谋裁判本身之正确,一则在谋法律解释之统一。于前者而言,乃当事人受其利益,于后者言,乃国家受其利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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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第二审审理的范围2.
我国民诉法第151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这一原则,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仅对其中一部分内容提出上诉,说明当事人仅对这部分判决不服,提请二审法院通过审查予以改判,上诉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说明当事人没有异议,二审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不必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内容主动涉及,进行审查,甚至予以改判。对于未上诉方来说,其不上诉,就说明其已通过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处分了自己的实体权利。因此,只要这种处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即应得到法院的确认和尊重,二审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变更上诉请求范围以外的一审法院的判决内容,必须将第二审审理的范围严格限定在上诉请求的范围之内。
进一步完善法院告知制度,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合理行使3.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确立保障了上诉人处分权的同时也限制了对被上诉人权益的保护,它的确立无疑将会对被上诉人的权益处分构成重大影响。有的当事人会因不理解而对法院﹑法官造成误解甚而发生滥诉﹑申诉等情况。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院告知制度,法院应当就此原则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对当事人进行说明,让其明确其中的利害关系,知晓诉讼风险,以降低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合理行使处分权。具体做法可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权利告知书”,提示并帮助当事人阅读。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重视程序正义的今天,作为减轻上诉压力,维护上诉人利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确有引入中国大陆的必要,不管是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构成环节还是作为诉讼模式转变和程序保障理念的制度反映,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都以其作用彰显着程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独特价值。
注释:
孙邦清,韩春利.论民事上诉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山东法学.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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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邦清.论民事上诉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法学.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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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民事诉讼法新论.三民书局.第539
页.2001年版.[苏]阿・阿・多勃罗沃里等.李衍译.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第43
页.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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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附带上诉”制度1.
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确立意味着“不管控诉人申述的不服是否全部或部分被予以认同,控诉审判决对原判决不能有不利益。”
尹勃,张雪萍.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河北法学.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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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华,王甲乙,郑健才.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第554页.1999年版.参考文献:[1]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日]中村英郎.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4]冯仁强.评“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法学.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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