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共建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与地方共建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积极争取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对提高我院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水平、改善实验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规范项目申报工作,提高项目申报的成功率,是我校实验室建设经费的重要来源和有益补充。
第二条 为规范学院教学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项目”) 的管理,提高培养在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85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教财[2005]12号)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中央与地方共建项目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第二章 项目申报原则和方向
第四条 申报原则:
(一)中央与地方资助和学院的发展方向相结合的原则,使资助项目有利于改善学院实习实训项目建设;
(二)要通过中央与地方项目的资助,推动学院建设高水平
高质量的实训场所,有利于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增强学生实践操作能力;
(三)申报获得的资金支持必须专款专用;
(四)务必加强申报成功项目的落实、督促、检查及结项;
第五条 申报方向:
(一)软件及服务外包:云计算、物联网、软件、BPO 等项目实训基地;
(二)互联网:云平台、电子商务等项目实训基地;
(三)游戏动画:手机游戏、动画、地方文化特色的影视动画等实训项目基地;
第三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六条 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内容为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等。
第七条 中央与地方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内容:仪器设备的购置,重点做好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内涵建设,加大校内生产性实训的比例,实行工学结合。改善实训基地相关环境; 培训实践教学队伍; 加强课程与教材等实践教学建设,开发实习实训项目。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根据中央与地方共建项目的需要,学院成立项目申报办公室,依据具体的项目成立临时项目申报小组。
(一)项目申报办公室:
1. 收集各类项目支持政策、申报指南;
2. 与市级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实际支持的方向、重点,寻找申报机会;
3. 结合学院实习实训情况,召开年度项目申报研讨会、季度研讨会,研究支持的项目方向、方案、计划,提出具体申报的项目建议;
4. 依据学院领导批示申报的项目,组建项目申报小组;
5. 负责项目申报过程的组织、协调、监管,包括申报材料评审、政府部门的沟通、项目资金落实到位、项目实施检查、结项。
(二)项目申报小组
1. 编写申报材料;
2. 答辩;
3. 项目实施协调、督促;
4. 项目结项资料编写;
5. 项目结项。
第九条 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项目,实行学院统一领导下的项目组负责制,项目组负责具体落实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项目组应专设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并提出项目的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总结及验收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条 中央与地方共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项目来源于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学院安排的配套资金,鼓励多渠道筹措项目
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市级有关财经规定,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的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开支范围:
(一) 实验室、校内实习实训基地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 设备购置费:购置新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软件所需的费用。
2. 设备维护、维修、改造和升级费; 对原有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软件进行维护、维修、改造和升级所必需的费用。
3. 原材料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在购置新设备、改造原有设备过程中所涉及的必要的原材料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
4. 环境改造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的配套环境改善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5. 专家咨询费:项目建设过程申发生的专家咨询、评审、鉴定等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6.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培训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培训等费用。
7. 实习实训项目研发费:用于教师或学生利用实习实训基地进行工程应用型创新研究并完善实习实训项目的课题费。
8. 调研考察费:项目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进行调研考察所需的费用。
9. 会议费:项目方案的研讨和专家评审、论证的会议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第十三条 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所在学校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制订完备的设备管理办法。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中央与地方共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项目验收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验收。项目所需的设备由所在学院负责验收。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同时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六条 学院应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接受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专项检查审核。
第十七条 对有截留、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项目考核与奖励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由项目办公室牵头,主要考核内容为:项目申报的个数、获得资金额度、项目质量、项目人员职责履行等。
第十八条 项目奖励
(一)项目申报成功后,学院配套所获得无偿资助资金总额
的1%-2%为项目费用,其中0.5%-1%的项目费用拨付给申报小组,主要用于调研、资料编写、会议评审、加班等;0.5%-1%的项目费用拨付给项目办公室,主要用于专家咨询、外出调研、论证、资料、奖励等。
(二)项目费用具体用途,需校长审批,通过后十五日内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 项目处罚
(一)项目收集阶段
收集项目申报信息不及时(根据政府部门发布消息与学院收集到信息的时间做判断),造成准备资料时间不充分的,给予主要责任人员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遗漏项目申报信息,致使学院被动放弃该项目的,给予主要责任人员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项目申报阶段
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因项目申报信息收集不完整、项目漏报、项目资料报送错误、资料不全等原因,造成项目申报失败的,给予主要责任人员100-1500元的经济处罚;
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因公共关系跟踪不到位、联系脱节等原因,造成项目申报失败的,给予主要责任人员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立项后,由于报表等持续维护资料未按时提交,造成项目余款不能按时拨付,或对再次申报项目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主要责任人员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四)项目完成阶段
在项目到位期间,因公共关系衔接不到位、联系脱节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顺利完成,给予主要责任人员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财务处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