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公共领域与法治发展
【摘 要】乌坎村民因为土地被村委会盗卖而走向维权之路,通过上访、接受媒体访问等方式,并利用微博平台表达诉求,最终得到上级政府的较合理的处理,民主地选出了新一届村委会。这件事情,让我们看到了公民意识的觉醒,也感受到我国公民社会的日益成熟。乌坎村民通过各种媒体表达了利益诉求,形成的舆论迫使政府尽快、合理解决问题。这一点正是公共领域对政治领域的干预作用的体现。
【关键词】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法治
乌坎村,在这一被拿来和经济体制改革先锋小岗村[1]做比较的小村庄,我们似乎看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希望。但本文试着不带有政治倾向色彩地、从法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事件中蕴含的公共领域思想。
一、公共领域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一)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市民社会在近代以来逐渐被更广泛地讨论,与愈来愈扩张的公权力有关。市民社会理论虽较早地被讨论,但“纵观这个问题的争论的历史,依我所见,市民社会所涉的内容及其所指的准确对象并未得到严格界定。” [2]市民社会思想发展的脉络十分庞杂且缺乏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市民社会理论所表示的侧重点不同,各种学说也是根据目的截取各自所需。但符合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观的基本取向是相同的,“即它们都立基于原有的国家与社会的分野,寻求社会透过民主参与、社会运动、自治结社以及舆论影响而对国家政治决策进行参与和影响。” [3] “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是社会生活领域” [4]。
(二)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界定
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研究被认为是主流观念,他这样定义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一个公共论坛,在这个论坛里,私人会合成一个公众,并随时准备迫使公共权威在舆论的合法性基础上运作。我们可以从此定义中归纳出公共领域的六个构成要素:1、公共论坛;2、私人;3、会合;4、公共意见或舆论;5、合法性;6公共权威。[5]
1、公共论坛:是一个供公众辩论的开放性空间。开放性要求原则上每个人都能进入空间参与,进行对公共事务的辩论。所以,意识形态很强的报纸不能称之为论坛,因为它没有对每一种意见开放。同时,除了形式上的开放,“更重要的是实质内容的开放,也就是参与论坛的人一定要把自己的看法开放,不要先入为主,预存偏见。要聆听他人的意见,并随时准备修改或调整自己的意见。为保证这种开放性,与其相关的是平等性,哈贝马斯说:“公共领域绝不是预设地位平等,而是完完全全地不考虑到地位的问题”。一个论坛最重要的运作原则是理性,每个人只能用更具理性的论述,或是更有道理的论述来说服别人。
公共领域喉舌议题空间,并不是真正的物理空间,而是由议题所串联而成的形上空间。它不限于某一个固定的论坛,而是由同一个议题在不同层次的延展下的数个讨论所共同构筑而成。如乌坎事件最初是通过微博这一平台暴露出来,后来又有了报纸、网络媒体等的报道。
2、私人:公共领域是现代市民社会的产物,。该公共领域与古典时期,如希腊城邦时所谓的公领域是很不一样的。在古希腊城邦,进入公领域的前提是弃绝私利。但进入现代之后,公与私的背反和断裂,逐渐转变成一种连续性。公的产出,不见得要以似的弃绝为前提;公可以在私的延展扩张下慢慢形成。私人是现代市民社会概念背景下的“私人”。这种意义下的私人不同于极端原子式个人主义,而是生活在社会群体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个人
3、会合:由私人“会合”而成一个公众,也就是从私出发,合众人的私而慢慢构成一个公。公共领域以议题为中心。当一个事件发生,可能就会产生各种不同形式的论坛,如社区活动中心、咖啡厅、报纸的时论,如果这些论坛都同时指向同一个议题,那么,这些论坛就共同构成一个公共领域。而这些产于不同形式论坛的私人,就会合而构成一个公众。这种会合的最重要机制就是媒体。所谓会合,在很大的意义下,是一种媒体的中介和衔接。没有媒体的中介,论坛可能会停留在很地域性或是很局部性的层次。当然,除了外部媒介外,还需要私人的参与,逐渐把自己打开并进入别人的过程。由此会合成一个“公”,大家已经衔接连接成一体了。
4、公共意见或舆论:是公众的意见,是社会中的私人经过理性论辩,相互沟通后所产生的会合和统整,代表这社会的自我反省和转化,也因此拥有类似规范的权威。公共体制如果违反这个舆论的权威,将会丧失其合理性基础。这一语境下的公共意志似乎源自与卢梭的公共意志(general will)理论并逐步发展成为公共理性。根据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理论,在讨论中重视私人的各种权利,并使之取得对普遍善的特殊优先性,实质性地限制公共意志中的压迫性本质,从而让每个人能够在公共论坛上自由平等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并在相互辩论和讨论中按照公共理性的要求(在对公共理性操作时,“以那些大家都能一致认肯的价值作为目标,并可以化为具体的否定性操作规则”。即“公民在每个人都视之为政治争议观念的框架内展开他们的基本讨论”。[6])达成共识,这是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行使。
5、合法性:公共领域是市民社会的运作,是市民社会出现了议题之后,公共领域才会浮现的。从某种意义来说,它是在为市民社会找出路。公共意见是私利的会合和转化,代表社会的公共理想。由于它代表市民社会的舆论,而且是由公众的论述所产生,也获得公众的认同,且超越政治权力和经济逻辑,而以理性为最后依归,以论点的好坏为最后的定夺,所以公共意见具有合法性。
6、公共权威:公共意见是社会各种意见的折射、会合,关乎社会的共同理想或集体行动,要经过公共权威来执行一种新的集体行动,包括一个新的法律或是一则新的行政命令。因此,公共意见必然指向某种公共权威,借以实践舆论的内容。公共领域的权威随时都在准备向国家施压,以促成国家的公共政策或法令朝着舆论的方向进行。
舆论除了谴责公共权威外,大致上并不能采取其他更有效的行动。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共意见对国家的权威,其实只是一种规范,而不是法令。在很多情况下,国家并不必然听从社会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的国家里,如果她经常不理会社会舆论,其合法性基础就会慢慢受到侵蚀,最终甚至崩溃瓦解,也就是所谓的合法性危机。
这里的公共权威不单单指国家,包括各层级的行政、司法及立法系统。乡镇层次的公共意见,其所指向的公共权威就变成乡镇公共权威是乡镇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到了县市级别时,公共领域的运作,几乎都要经由媒体的中介才可能达成。
二、乌坎事件中的公共领域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这样分析乌坎事件,在事件过程中,一个个的村民因为共同的诉求会合成一个“公民”,在村内这一范围较小公共领域中形成公共意见,要求村委会这一公共权威在舆论的合法性基础上运作。在这一公共意见未能得到公共权威的重视后,公共领域扩大至县市级层级,所对应的公共权威层级也相应提高。村民通过微博、香港地区及境外媒体将范围进一步扩大,引起全国甚至全世界的关注,最终广东省政府迫于压力,无法无视村民基于理性形成的公共意见,最终公共权威按照舆论的要求进行运作。
三、公共领域在法治发展中的作用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共领域中形成的公共意见具有一定意义上的权威性,直接指向公权力,对公权力的威慑性极大。在当代的民主社会中,任何一个政权都不可能完全无视公民的理性诉求。在此过程中,“展开了两个趋向共生共进的历史运动,即一个是市民社会力图使国家权力复归其公共权利的本来面目,一个是面对公共权利的滥用和扩张而维护和保障其自由权利。正是这种权力与权利的界分与冲突中,确立了近代法治精神与原则。” [7]
(一)促进分权制衡
现代民主国家主张多元权力制衡,多元斗争和市民社会是促进民主和法治生成的核心动力。“西方近代法律秩序的形成,在根本上乃是多元权力均势和市民社会权利生长背景下,国家重建和市民社会自主化运动的结果。” [8]公共领域是市民社会的运作过程,而市民社会贯彻世俗主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多元主义、理性主义、规则主义等文化精神和生活原则,进而孕育了现代自由、平等、权利和正义价值。公共意志和公共舆论引导公共权威,对公权力进行制衡。乌坎村民的权利意识觉醒影响到村委会的运作,进而制衡村委会的权力。通过民主程序选出来的最新村委会,也必定在村民的监督下有效地维护整个村民的公共权益。
(二)促进良法治理
公共领域中的公共舆论可以影响政治领域,促使法律的修改、更符合良善要求与公共理性以促进法治发展。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讲到:“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什么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体现公共意志和公共理性的才是应当被公众服从的法律。对于恶法,公民有权利不遵守,如当年的孙志刚案件涉及到的《收容法》,不符合民众意愿的行政命令同样是可以不被遵守的。这就是所谓的“公民不服从”:守法的公民发现某一条或某部分法律、行政命令是不合理时,所处的态度和行动。公民不服从的行动都是以己身去违抗不合理法律的非法处理方法。当违法的理由其实设计个人道德信念、政治理念、宗教信仰或者法律价值等等问题,而以违法的方式表达立场或引起注意。在成熟法治社会,以“违法”方式表达意见,可能违反了公民的政治义务,亦即公民在民主国度里应当没有权利进行违法的不服从。因为法制已经提供了救济的管道与途径。然而,尽管现存法制有申诉管道,若干公民权益,仍旧无法收到制度保障,国家机器的程序设置,仍旧无法充分实现人的自主地位。认为“合法管道是惟一的诉求途径,除此之外便是违背守法义务,这种看法因此过于简化与肤浅。”所以乌坎村民反对村委会的卖地决定是合乎法理的正当行为。公民的不服从,有助于促进国家制定良善的法律。
之前的村委会不是经过民主途径选出,并不能代表村民的意愿。乌坎村民反抗非经民主选举出的村民委员会的行为,在法理学意义上来言,乌坎村的选举,直接触及了政权的合法性问题。从现有法律框架的角度,原乌坎村委会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规定,其权力来源不合法。从公共领域的角度来看,在制衡公共权威中,一直无视公共舆论权威性的政权,其合法性必将受到质疑。
(三)保障良法运行
在乌坎事件中关于村委会的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有明确的规定,“但多年来,村级选举出现诸多问题,造成本身设计完好的乡村民主自治制度被严重破坏,我国近百年来乡村自治的优良传统被遗弃,使中国的乡村建设混乱、无序。” [9]通过村民强烈的利益诉求,这一法律最终通过公共权威得以强制实施。虽有良法,也需要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在法律运行出现障碍时,公民为了通过法律保障自身权利,要求公共权威介入,则可促进法律的有效运行。
四、在我国如何发展公共领域
乌坎事件只是一个个例,我们要通过这个个例探寻如何使得全社会范围各个地区、场域公共领域的出现。从上文对公共领域构成要素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公共领域需要合格的私人和公共论坛。“公民文化、民间社团和媒体运作,构成公共领域最重要的社会文化基础。” [10]汇总这两个观点,本文试着从三方面探寻我国公共领域的培育方式:
(一)对私人的要求
1、要有较强的权利意识,每一个私人都拥有所谓的“权利”,只要不妨碍到他人的自由,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追求、满足自己的权利。市民社会正是在私权出现之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市民社会自诞生起就贴着权利的标签。中如果乌坎村民面对权益被侵害仍保持沉默,则无法形成公共领域。
2、要有公民意识。一个社会的人如果对这个社会的公共事务都不参与,也不热心,更不要说随时提出议题来讨论,那么,这个社会一定不会有共公告领域。
3、要有平和、开放的心态。正如上文所讲,每个人都不预设立场,每个人也都准备修改自己的立场,这才构成一个沟通和开放的公共场域。所以像网络论坛中屡见不鲜的谩骂声,并不会有助于公共领域的形成。
(二)对社会环境的要求
1、活跃的民间社团
根据利益的三分法,在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中间还有社会利益,也就是社团利益。随着从“契约到身份”的后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团体不断发展。公共领域要能够开展,一定要有浓密的民间社团存在。这样,这个社会无论出现了什么问题,才会有人把它变成一个公共议题来讨论,公共领域的形而上空间才能真正拉开。尤其,对边缘性的议题来说,如果这些边缘人口没有组成社团,他们根本就没有发生的机会。
2、开放自由的媒体
通讯传播媒体是形成公共意见的媒介与平台,在自由民主宪政的国家,具有监督所有国家公权力机关与政党的公共功能。媒体自由的意义,不仅在于消极防止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也进一步积极课以立法者立法义务,经由各种组织、程序与实体规范的设计,以防资讯垄断,确保社会多元意见得以表达与散布,形成公共讨论的自由领域。在此次的乌坎事件发生伊始,国内主流媒体纷纷失声,只有在微博平台有对该事件的传播,直到后来政府有关领导出面解决问题,主流媒体才稍有声音。到事情基本按照村民的要求得到解决并重新选出了村委会之后,各大报纸、网站一面倒地对政府歌功颂德。这种扭曲的媒体报道,并不是公共领域所需要的。根据马歇尔?麦克卢汉“媒介是人的延伸”[11]理论,媒介是人的身体、精神的延伸、媒介改变了人的存在方式,重建了人的感觉方式和对待世界的态度,所以被扭曲的媒体不能讲人的精神延续,也不能真实表达人的意志。我们需要自由的媒体表达真实的声音。
【参考文献】
[1] 袁伟东.乌坎已成中国政治变革的“小岗村”,tp://www.省略/NewsInfo.asp?NewsID=222258,2012年2月9号访问.
[2]罗威廉(William T. Rowe).国的“市民社会”问题,载邓正来.家与市民社会[M]出版社2002.4.
[3]邓正来. 家与社会,载邓正来.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M],2006.5.
[4]查尔斯?泰勒. 市民社会的模式,载邓正来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M].世纪出版社,2006.6.
[5] 李丁赞. 公共领域在台湾:困境与契机[M].台湾:桂冠图书有限公司,2004.导论《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在台湾的发展》部分.
[6] 张逸云、詹世友. 从公共意志到公共理性——对西方政治伦理发展的鸟瞰式论述[J],江西社会科学,2006(3).
[7] 马长山.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M]. 商务印书馆,2002. 75.
[8] 马长山. 国家、社会与法治[M].商务印书馆,2002.63
[9]http://www.省略/NewsInfo.asp?NewsID=222258,2012年2月7日访问.
[10] 李丁赞. 公共领域在台湾:困境与契机[M].台湾:桂冠图书有限公司,2004.导论《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在台湾的发展》部分.
[11] http://wiki.省略/wiki/Marshall_Mcluhan,2012年2月9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