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政治作用
宗教的政治功能
牟钟鉴
我想围绕宗教的社会政治功能,谈一点个人的想法。对宗教立法问题的讨论,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确实准备搞一个《宗教法》,曾经有过这种考虑,因为我参加过两次宗教立法的讨论,但是究竟为什么被搁置了呢?这个情况很复杂,但是根据我参加的会议,其中一个重要的难题不好解决,就是我们国家的合法大教是五大宗教。要不要开口子?新兴宗教和民间宗教,要不要承认它的合法性?因为在《宗教法》里面,必然要对宗教有一般性的定义。如果有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表示遵守宪法,又合乎宗教的性质,你给不给它合法地位?这就很麻烦。因为到现在为止,民间信仰、民间宗教并没有纳入我们管理的视野范围里面,还处于自发自留的一个状态。所以说宗教立法在当时时机不成熟,确实不成熟。我觉得最大的不成熟是在观念上。如果把民间宗教拿到政治范围里面,就不好说了。但我个人觉得,现在理念在逐渐改变。因为左右我们思想的几十年的鸦片论现在已经不大讲了。把“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看作是宗教的本质,这是列宁提出来的。马克思并没说这句话是马克思全部宗教观的基石。我觉得这个解释恐怕有问题。现在一般讲宗教是一种文化,是一种精神生活方式,也是一种社会力量。特别是“宗教是文化”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这样的话,我们不要把它直接拿到政治体系里面,但是它可以被社会各种力量所利用,可以被进步力量所利用,可以被反动力量所利用,可以被统治阶级利用,也可以被农民起义所利用,被社会改革运动所利用。所以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所以我觉得,我们今天应该让宗教回归宗教,但并不等于说,宗教没有政治功能。以往的主要问题什么地方?第一,把宗教的各种复杂的功能简单归结为政治功能;第二,把宗教的政治功能简单归结为麻醉人们的鸦片和消极的、反动的阶级压迫的工具等等。问题在这个地方。今天来看,
宗教的政治功能还是有的。
在现实生活中,特别在中国这种情况下,对宗教的政治功能应该怎么去理解,这本身也是多方面的。从正面来讲,首先,它有整合的功能。在这个社会既然有大批的教徒,做得好就可以在精神上稳定这个社会,起稳定作用。我们这个社会需要稳定,不稳定没有办法搞改革开放。这就是它的政治功能之一。其次,它可以加强种群的认同。从正面来说,比如现在海峡两岸,道教佛教的根都在大陆,因此它实际上成为海峡两岸文化交流的重要渠道。在座的张继禹道长也是经常跑台湾。台湾的道教界的主流都是“统一派”。所以这个功能是不可小看的。再次,宗教是一个扩大中国的影响,广泛结交世界各国的朋友的重要渠道。在国际生活和政治生活里面,宗教界也是一支世界和平的力量,反对战争。我们有一个“世宗和”——世界宗教和平大会,还有一个“亚宗和”,中国的宗教界都参加了。所以这些都是宗教的正面的政治功能。宗教的核心是信仰,是思想问题,是文化问题;但同时它也是一种社会力量,它有教会组织,因此它和社会生活一定要建立各种联系,对政治有所参与。这是从正面来讲。
但是宗教也有两重性,弄的不好也是社会的不稳定力量。因为它可以被敌对的势力、各种居心不良的势力所利用,那就成为不稳定的力量。它也可以和民族矛盾交织在一起,称之为宗教极端主义。它和民族分裂主义相结合,也成为一个极大的破坏力量。在中国,像东突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也有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向我们进行渗透、破坏。但应该说,广泛的宗教界在国际范围内对中国是友好的,这是主流,这一方面要多说。不要老看消极的方面。所以下面我就想讲,宗教既然本身不是直接就是一种政治文化,它和政治应该保持一定的距离。这个距离不能过长。所谓的过长,就是产生一种极不协调,甚至对抗,从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讲,那就是宗教不能和社会主义相协调。这个当然是我们不能容忍的。另一方面,这也对宗教的发展不利,它不能得到一个合法的健康的发展。但是,这个距离也不能太短。所谓太短就是说把它作为一个政治工具来使用。宗教界在教言教,它有它自己相对的独立性,有自己活动。只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对教内的事情不能干预。我们现在讲政教分离,所以要依法对宗教进行管理。依法管理——虽然这句话说了不知道多少年了,实际并没有完全落实。在我们很多干部的脑子里面,习惯了行政的直接领导。必须随着法制和民主法制的建
设,改为依法间接管理。管理还是要的,所以我不赞成说,有的国家不管。没有不管的,尽管它可能没有设一个宗教部,它的法律法规也管理它,它要依法管理,不只是行政管理。所以,宗教和社会主义一定要协调,这是一个主要的方面。
但是协调本身包含着什么呢?还有对社会的批评。就是宗教要保持它的批判精神。因为宗教都是理想主义的,它有一种宗教的处世理想,和现实生活不可能一模一样的,肯定对社会生活有很多不满意的东西。它有一种批判的作用。但是这个批判并不是简单化的。我们应该主动来支持它这种善意的、主动的、积极的批评建议,不是简单地消极适应。所以我觉得这个距离一定要恰到好处。这样的话,彼此之间有一个空间,双方都能够比较好地得到发展。
我总的一个想法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也要与时俱进,确实是这样。我把它概括为三阶段:第一个阶段,马克思对宗教本质是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对宗教的态度就是一个革命论。革命论不革宗教的命,既然宗教的根源在社会,因此要对社会实行社会革命,不主张向宗教宣战。到第二个阶段,就是到列宁、斯大林的阶段。列宁讲了很精彩的东西,他讲了很多好的东西,要把宗教信仰变成私人的事情等等。但是列宁影响最大的观点,是把宗教的本质定义为鸦片,就是这个鸦片论,影响了中国共产党几代人。很多人没有读马克思的书,没有学习宗教理论,但是知道宗教鸦片论。虽然现在不说了,但是在基层干部的脑子里根深蒂固。到什么程度呢?有一个地方的干部,因为它那里五大教都有,他就跟别人讲,我这里是五毒俱全。所以他是这样一个态度,这反映他的情绪啊。都是鸦片论的影响。但列宁接着又根据这样一个定义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们必须和宗教做斗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起码原则”。这是列宁原话。所以他把宗教看成是敌对的、异己的。当然列宁又补充了一句:“我们必须善于同宗教做斗争,那就是策略的问题”。
那么现在第三个阶段呢,看来显然有问题。苏联、东欧没有给我们提供教会和政权、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的正面经验。我们经过了几十年的反省,特别是对文化革命的反省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总结。我觉得就是江泽民同志的这句话值得肯定——这句话不是他个人的,在这之前很多学者做了大量的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
会相适应。”我对这句话的评价很高。在这以前,上海很多学者,如罗竹风等,就在研究宗教与社会主义相协调的问题。就是说,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从来没有很好地解决宗教和社会主义的关系究竟应该是什么关系?社会主义者是无神论,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的指导思想是无神论,因此我们就不能够和宗教妥协。这是个根深蒂固的观念。现在提出的适应论对待宗教是什么态度呢?是引导论。适应论是引导论很具体的一个态度。所以我就感觉到,由于社会主义政党是无神论,可能带来两种完全相反的态度:第一种态度,因为我是无神论,你宗教有神论,我就压制你,我就限制你,甚至说取缔,批判。用这种态度,我们在历史上的做法是很左的,一直到文化大革命要消灭宗教。另一方面,因为你是无神论,你的领导集团没有任何宗教信仰,你不可能像现在很多国家一样说政教分离,因此对待不同的宗教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我们是无神论者,又是辩证唯物论者,我们完全可以超脱任何一个宗教,可以一视同仁地对待任何一个宗教,可以包容任何宗教,我们可以做的比任何资本主义国家还要好。我们可以达到这样一个结果,这就看我们怎么理解社会主义了。社会主义者不是一般的无神论者,你是辩证唯物论者,是国家的管理者。我们注意到这句话,“引导宗教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和社会主义相适应,因为社会主义是一个思想体系。这是第三个阶段。
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是我们的指导思想,因此我们要把力量花在怎么样重新解释马克思主义理论观,在理论上把它向前推进,更加符合宗教现实的状态。所以我觉得,这一个根本理念如果解决,如果往前推进了,我们相关的许多的具体问题都好解决。如果理念不能够得到应有的调整,许多问题都解决不了。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至为重要。
提问:牟教授讲政治与宗教既不能太近,也不能太远,这个道理大家都知道,但是不是有一个量化的指标?宗教与政治的距离到底是怎么样的一个距离比较好?
回答:关于距离的问题,我是说依法间接管理。所谓的依法间接管理,就是宗教的内部事务一律不予干预,只要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的,没有违背,就一律不干预,让它自己做去。我们现在又有一个现象:对于宗教界要求太多的政治表态,
而且对宗教界的一些领袖人物太多的政治化,这不利于他们的成长。因为宗教领袖归根到底要有崇高的威望,除了爱国、爱教以外,要有很高的宗教学识,才能够影响到广大的信众,不能够把他作为一个共产党的干部来要求。所以今后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因为这样很容易出现一个问题:有一些投机分子,投其所好,每天都非常积极地去做一些政治性的表态,实际上脱离群众,而这样容易被提拔上来。所以内、外事务一定要分清楚。我们有关的文件对依法管理做了很明确的说明,就是依法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制止非法活动,保护健康的合法的活动,并不是要替代,要具体指挥,这个说得很清楚。但是在实际生活里面,这个空间太狭窄,长期下去是不利的,这个关系实际上没有理顺。
(本文为作者2002年12月在“宗教与政治”学术讨论会上的发言)
四、宗教如何影响和作用于其他社会文化
我们之所以确定地认为宗教是文化的一种形式,除了它的内容完全符合于文化的规定意义之外,还在于它的各项要素和内容都发挥着文化的功能,对其他各种社会文化形式在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都发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影响。
在漫长的历史中,宗教几乎一直高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顶端,支配着广大人类的精神世界,对人类社会各种文化形式的影响也是具有支配性的。早在原始时代,各种文化的幼芽几乎无不包含在原始人的宗教观念和宗教活动之中。从那时起,宗教及其神灵的权威就渗入于社会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了人们包罗万象的纲领、思想的原理、行为的原则、激情的源泉、道德的效准、人际关系的纽带、社会秩序的保证。人际社会关系和各种文化形式几乎无不打上宗教的印记,从宗教观念吸取自己成长所需的营养,通过宗教活动来展现自己的存在,并由之而获得自己的表现形式。文化与宗教的这种历史性的结合,并不是上帝的启示,也不完全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其中也有自然而然的成分,表现出某些历史的必然性。
宗教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是宗教四要素说,我力图根据这个学说对宗教的文化作用问题作出全面而且具体的分析。宗教四要素作为宗教文化体系的组成要素,它们本身都具有文化的意义,发生文化的功能。问题在于,宗教四要素为什么能够、又如何发挥其社会文化功能? 这是本文必须具体解决的重要理论问题。
宗教的观念主要是灵魂观念、神灵观念、神性观念之类,其最初的
萌芽发端于原始时代野蛮人的头脑之中。可以想见,这些神圣观念的原初形式本来是粗俗简陋的,但在那些使用石器的原始人的头脑中,诸如此类的观念却是他们当时所想像得出来的最伟大、最崇高的一种存在。它是原始人人性的最高升华,集中了原始人的最高智慧,寄托着他们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以及对人类自身命运的关注。我们时代的文明人类不妨设身处境地想一想,石器时代这些凭借自然本能、终日以生存为目的的原始人群,竟能构想出某种脱离肉体的“灵魂”观念;再进一步,竟至构想出灵魂的永存和不死,构想出飘忽不定的“精灵”,构想出超越自然律的限制,创造人类不能创造的“神迹”的“神灵”,我们有理由这样说,这样的想像是首奇妙的诗,是一部原始时代的“科幻小说”,比之于现代科学家设计脱离地球引力场的宇宙飞船是毫不逊色的。这种宗教文化观念是划破原始时代黑暗世界的一道曙光。神灵观念给原始人的想像添上了超自然的羽翼,使之解脱了人类生理本能的自然束缚,翱翔于超自然的无垠空间;也使原始人超出动物式的感性直观。正是这种具有超人性、超自然性的宗教灵魂观念、宗教神灵观念、宗教神性观念孕育了人类关于超人与人、超自然与自然的思想,成了文明时代各种神学思辨、哲学思考和科学探索的起点。
宗教感情是随着神灵观念的产生而自然地伴生出来的。随着神灵观念的演进,神的神性愈益崇高,神的权能日益巨大,神的形象日益完美,信仰者对神的依赖之感和敬畏之情也就相应膨胀。对神的信仰愈是虔诚,人的宗教感情便越发强烈。内在情感必然外在化为相应的言词和身体动作,以之来表现他心中的神灵和自己内心对神灵的体验。由于神灵和神性只是想像中的存在,任何人都不可能对神有实实在在的感触,所以,一切表现神灵及其神性的言词和身体动作便不能不是拟人化的、象征性的。或者用某种感性的形象、物质性的实物和偶像来象征那本属虚无缥缈的神灵;或者用比喻性的言词来表象神灵的性状;或者用模拟化的身体动作来表现神灵的行为、事功以及自己对神灵的感受和体验„„一切“象征性”、“符号化”的表现,都是超越自然本能的人性升华或人性的创造性活动,具体化为形象性的艺术。语言的象征性描述,发展为讴歌神灵、感谢神灵之恩德的宗教文学和宗教艺术;身体动作的象征性模拟,发展为再现神灵行为和神话故事的“手之舞之,足之蹈之”的舞蹈艺术和宗教戏剧;神灵偶像和礼器、法器的制作发展为雕塑绘画之类造型艺术,明堂、礼拜堂的建筑和装饰发展为建筑艺术„„当然,人类的艺术活动和艺术创作冲动之最深刻的源泉,无疑是他们的社会实践。但同样无疑的事实是,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及以后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各种艺术在社会中的存在和发育,不可能脱离宗教观念、宗教的神圣感情以及宗教崇拜活动的刺激和哺育。文化人类学告诉我们,世界各民族的早期以及宗教兴隆时期的文化艺术,从内容到形式几乎都具有宗教的色彩。
道德、法律和社会习尚的形成与发展,也与人类的宗教生活和宗教行为有着密切关系。人们对超人间、超自然神灵的依赖总是表现为向神祈求、对神献祭之类的崇拜行为;对神灵的敬畏,又总是体现为对自身行为的克己限制和禁戒规定。不管是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宗教中,还是民族国家的国家宗教中和个人选择其信仰而结成的教派组织中,全氏族、全民族以及全教派的成员由于有着共同的信念,信奉共同的神灵,进行共同参加的宗教活动,从而产生把他们联结在一起的道德力量,形成共同遵从的规范化的宗教礼仪,它把整个宗教共同体的全体成员纳入于一个有共同信仰、普遍化的行为模式和统一性的宗教体制之中。共同的教义和信念、规范化的宗教礼仪、神圣的宗教体制具有超个人的权威,对共同信仰体制中的每一个人的思想、信仰、行为与活动具有神圣性的社会强制力,迫使共同体制下的各个成员逐渐强化对教义规定、社会规范的服从和对个人行为的限制。这些神圣的信念、禁忌规定和行为规范,逐渐构成人们在生活中必须遵守奉行的“无上命令”,使人所潜在天赋的动物性本能受到抑制,由此而受到自制的教诲。年深日久,这些神圣的信念、禁忌规定和行为规范演变而成为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取向,形成社会的风俗习尚。外在的强制内化为内在的责任,行为上的“必须”积淀为良心上的“应该”,这就强化了源于人际关系的行
为准则和伦理意识。在人类社会的很长历史时期,特别是早期原始社会,如果社会上没有与宗教信仰、宗教崇拜相联系的信仰体制、礼仪制度和与宗教禁忌相联系的禁戒规定,以及随之而来的对犯禁违礼者的严酷可怕的神圣制裁,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伦理准则和“法纪性”规约是难以建立和维系的,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就难以想像了。
在原始时代的氏族制社会和早期民族国家中,宗教的体制与社会的体制基本上是浑然一体的,或者常常是重叠交叉的。社会体制宗教化,宗教崇拜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也构成了社会的制度。例如,在氏族制社会中,由图腾崇拜而固定了同一图腾氏族男女不婚的外婚制;由祖先崇拜而巩固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制,它所规定的相应的丧葬制度和礼仪规范,发展为宗法性社会制度和宗庙制度;与生产活动相联系的自然崇拜和丰产巫术发展为各种郊社祭祀制度„„这一切都充分说明,宗教的各个要素作为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深深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固定乃至构成社会生活的各种重要制度。许多社会规范和社会制度在人类早期和古代社会,往往是作为宗教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表现出来的。尽管随着社会的演进,许多上层建筑、社会文化形式和社会制度或先或后脱去了宗教的因素而世俗化为人文性的社会文化,但如追根溯源,我们几乎总是可以在其中发现宗教因素的作用与影响,而在原始时代和人类早期的宗教中则可以找到它们诞生之初的原初表现形态。根据以上的分析,宗教的四要素在社会文化诸形式中的作用和功能是非常明显而深刻的。在此理论和事实的基础上,把宗教视为一种文化或社会文化形式,应该是没有疑义的。
但是,我要在此作一项特别的声明:我在上文对宗教诸要素如何影响哲学、科学、社会伦理、文学艺术、社会体制时,谈的只是客观的历史事实。至于在学术上或政治上如何评价这个事实,宗教的这种影响是好、是坏,是消极、还是积极,那是另一个问题,本文未予讨论。我个人有一个基本看法:宗教在历史上对于各种文化的作用与影响,其价值和意义是非常复杂的。既有阻碍各种世俗文化自然发展的消极性方面,也有在一定条件下促进其发展的积极性方面,需作全面的、历史的、具体的分析。这是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如有必要,将另文专题研究。
五、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
我相信,如果我们的社会和学界从理性认识上认同“宗教是一种社会文化形式”这一新的宗教观念,那必将对宗教学术研究、宗教管理实践和宗教自身的建设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一,这种新的宗教观念将会启发并推动宗教学术界自觉地摆脱昔日长期束缚宗教学术思想的教条主义以及把宗教等同于政治的“左”的思潮,进而从文化学角度对传统宗教和现实宗教问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思考,这就会创造一种繁荣宗教学术研究的思想条件和文化氛围。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学术界之所以得到空前繁荣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盖得益于此。
第二,对于宗教行政管理部门,如果他们从理论上认识到宗教是一种文化形式,而不仅只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就有可能使他们在宗教管理的实践工作中,更慎重、更全面地对待宗教问题,而不致于像极“左”年代那样轻易地采用简单化的行政手段。对确属政治性问题的宗教问题,当然要使用政治工具去处理;但对宗教生活中不属于政治,而属于一般文化意义的宗教问题,则应以对待文化的理智态度对待之。
第三,如果我国的宗教界人士和教会组织(特别是宗教领袖人物) 从精神上、理念上认识到“宗教是一种社会文化形式”,那必将有助于引导他们按照“文化”的性质与要求去思考如何建设与发展自己宗教的途径问题。作为宗教信仰,对天帝神佛,固然要崇而拜之,但宗教同时也应对自身所蕴涵的哲学、伦理、文学、艺术、价值观念等文化内容,更要予以重视。要发扬其中适应社会需要的有益的积极因素,限制并清除不适应社会
需要的消极成分。这样一来,各种宗教就能得到健康的发展。我们现在大力提倡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如何适应? 我认为,最基本的途径,除了政治方面的考虑以外,更应多从文化学的角度考虑。在这方面,宗教有着与社会相适应的广阔空间,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