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定
护理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是依据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护士条例》制定。
(二)本规定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护士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本院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三)凡在本院工作的护士,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四)从业护士必须按期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五)助理护士必须在护士的指导下协助护士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和部分基础护理工作。
(六)进修护士:在我院进修之前必须将护士执业证书及执业注册证明复印件交护理部登记备案,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本院不予接受。
(七)各级在院实(见)习生(中专生、大专生、本科生、非本院在职研究生)依照《医院临床护理教学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本院注册护士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实(见)习,但不能单独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八)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管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九)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十)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十一)护士在执业中不得泄露就医者的隐私,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十二)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十三)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十四)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医院护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在本院执业,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中止其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