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金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规则
委托债权投资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在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进行的委托债权投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委托债权投资项目在本所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是指有投资意愿且有投资能力的投资人作为委托人,通过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即受托人)在本所进行的对特定项目的债权投资交易。
第三条 原则
委托债权投资交易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交易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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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债权投资交易的主体包括项目推介人、项目投资人、资金使用人。
项目推介人(即受托人),是指依据自身客户、项目资源丰富的优势,利用其对信用风险管理的成熟经验,推介债权性固定收益类投资项目,并为该项目未来的投资人提供财务顾问、项目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的专业金融机构。
项目投资人(即委托人),是指有投资意愿且有投资能力而提供资金,委托专业金融机构投资于特定的债权投资项目的交易方。
资金使用人,是指通过特定的债权投资项目获得投资的交易方。
委托债权投资交易的项目推介人须为本所会员。
委托债权投资交易的项目投资人须为本所会员,非会员投资人可申请临时会员资格或委托本所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从事委托债权投资交易的会员须获得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权限。
第五条 尽职调查
项目推介人负责项目的尽职调查,项目涉及担保的,须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项目推介人应对其所推介的项目出具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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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受理推介申请
第六条 市场准入
在本所申请挂牌的委托债权投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推介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二)资金使用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
(三)本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制定的其他标准。
第七条 申请材料
项目推介人通过本所发布委托债权投资项目信息的,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项目申请书》;
(二)资金使用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资金使用人基本情况和公司章程;
(四)资金使用人的内部决策及相关批准文件;
(五)资金使用人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资金用途说明;
(七)项目推介人关于委托债权投资项目的调查评估报告、评审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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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资金使用人对项目推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九)项目推介人要求的投资人资格条件;
(十)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推介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交易行为的依法合规性负责,对交易中发生的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就此出具《承诺函》。
第八条 审查与受理
本所在收到挂牌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登记,出具《受理结果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发布项目信息
第九条 信息发布渠道
本所受理后,将委托债权投资项目信息在本所网站、电子屏幕或媒体发布,以广泛征集意向投资人。
第十条 信息发布内容
本所根据项目推介人提交的《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申请书》中的基础信息制作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交易信息。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资金使用人、金额、期限、币种、用途及预期收益等。
交易信息包括:挂牌期限、意向投资人资格条件、交易—36—
保证金的数额比例、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交易方式的选择等。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内容的变更
信息发布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已公布的信息内容。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推介人应重新填写《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项目申请书》,本所重新制作挂牌公告,并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发布,挂牌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延牌、撤牌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项目推介人可以申请延长挂牌期限。
挂牌期满且项目推介人未申请延长挂牌期限的,挂牌期满本所自行撤牌。
第四章 登记投资意向
第十三条 意向投资人的条件
意向投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拟投资项目的相应风险;
(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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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推介人提出的资格条件;
(六)政策法规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意向投资人应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投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项目投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意向投资人资信证明或具有受让能力的相关证明;
(四)意向投资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五)项目推介人提出其他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意向投资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交易行为的依法合规性负责,对交易中发生的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就此出具《承诺函》。
第十五条 提交申请和交易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提出投资申请、递交相关材料并按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取得投资资格。
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意向。
第十六条 审查
本所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38—
查,在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投资人的情况通知项目推介人,项目推介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项目推介人如对意向投资人资格条件无异议,本所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结果书面通知意向投资人,并抄送项目推介人,同时告知交易各方交易方式。
项目推介人如对意向投资人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在收到确定意向投资人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书面说明理由。本所组织相关方进行论证,将论证结果通知项目推介人。意向投资人资格条件合格的,项目推介人应按交易程序继续进行交易,否则视同违约。
意向投资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本所应通知意向投资人,同时退还其交易保证金。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十七条 交易方式
委托债权投资交易的方式包括协议交易和竞价交易两种方式。
第十八条 协议交易
经本所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的,本所组织交易方协商确定交易条件。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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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的,本所组织意向方竞价确定投资人。
第二十条 确定投资人
投资人确定后,本所退还其他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签订投资协议
本所于确定投资人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投资人、受托方及资金使用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投资人作为委托人,有资质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受托人按协议约定将委托人的资金投资于推介的委托债权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交易手续及备案
协议签订后,交易各方应按约定办理有关交易手续,同时将协议和相关材料报本所备案。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三条 结算制度
本所为交易各方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经本所认可的,可在场外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资金支付流程
投资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划入到本所指定的结算账户,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照相关约定转—40—
为交易价款。
投资人将交易价款划入到本所结算账户后,本所向投资人出具收款凭证。
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对符合投资资金划出条件的,本所向受托人指定的账户划入交易价款。受托人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本所出具收款凭证。
第二十五条 交易费用
交易双方应按照本所公示的收费标准支付各项交易费用。
本所在收到各项交易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二十六条 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投资人应保证其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并对其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投资人依据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已支付各项交易费用后,本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鉴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相关当事人可以向本所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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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应在本所网站上公告。
第三十条 本所可根据本交易规则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42—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与修订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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