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依法保护输油管道安全
【摘 要】打孔盗油违法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但是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这类恶性案件并未特别重视,惩治打孔盗油分子及涉案人员的力度和效果远远不够。输油企业必须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依法;保护;管道 2010年10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法》),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自此有了正式的、专门的法律保护。然而,个别地方的司法机关执行《管道法》并不是很有力,致使输油生产仍不断遭受着打孔盗油犯罪活动的困扰和威胁。在此,笔者结合近些年中石化管道公司沧州输油处“反打孔盗油办公室”的工作实践,对打击打孔盗油犯罪活动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和建议,以更好地促进今后的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一、打孔盗油犯罪之恶劣性 什么是打孔盗油?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就曾对此进行过非常准确的描绘:“这些年中国的涉油犯罪最普遍的是在输油气管道上打孔盗油。由于油气田大多分散在农村,作案的人员以农民为主。他们在隐蔽地区的输油气管道上打孔,安装阀门放油,然后把油卖给小炼油厂赚钱。部分地区非法收购、贩运原油及非法炼油问题严重,已成了打孔盗油案件高发的主要诱因。而涉油犯罪的黑恶势力一般都形成了打孔、销赃、炼油到最后销售的网络。”下面,结合沧州处的反打孔盗油工作,陈述一下打孔盗油犯罪的社会危害及其恶劣影响。 1.影响安全和稳定的毒瘤。近二十年来,由于受巨额利益驱使,全国大部分油气田发生的盗油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特别是在华北地区的原油长输管道上,盗油分子不断从正在高温、高压输油生产、易燃易爆的管道上打孔盗油,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形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了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国民经济稳步发展,同时也对管线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构成严重威胁。 2.企业发展进程中的大敌。打孔盗油的出现已经严重阻碍了输油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和持续发展。多年来,身处重灾区的沧州、天津等输油处为反打孔盗油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经济损失惨重,广大员工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牺牲。自1993年至今近20年间,所辖500公里管线共发生的打孔盗油案件就多达2000余次,猖獗的打孔盗油造成了管线的不断停输,严重危及着输油企业的生存,更勿论效益和发展。 3.社会和地域经济发展的羁绊。以沧州输油处为例:2002年国庆节期间的一周内,盗油分子在178公里的临邑—沧州管道上疯狂打孔高达40次之多,致使管道不能正常使用,危及了下游企业沧州炼油厂的生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被迫紧急调运火车运送原油;2007年河间—石家庄输油管道由于连遭打孔盗油分子破坏,管线接连停输,造成石家庄炼油厂库存严重不足,生产不断告急。另外,输油企业员工为保护输油管道安全,还遭受了盗油分子很多的威胁和伤害,人身安全难以保障。 二、个别地方部门存在的问题 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对打孔盗油犯罪打击不力,综合分析出现的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没有准确理解、运用《管道法》。个别地方相关部门不认真学习、领会《管道法》精神,对处理打孔盗油案件思想认识不足、态度不正、重视不够,以至于处理不力。二是没有适用《刑法》从严、从重惩处打孔盗油犯罪。由于种种原因,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只凭《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打孔盗油分子;个别检察机关有的竟然“不起诉”;有的个别法院单以“盗窃罪”论处;甚至在个别地方,盗油分子通过疏通关系、钻法律“空子”而逍遥法外。三是忽视对涉案销赃分子的严惩。非法收购、贩运原油及非法炼油等,是打孔盗油案件高发的主要诱因。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销赃犯罪打击不力,罚款放人是经常见到的事。四是个别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个别地方政府部门人员、司法机关人员或者村干部,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在处理打孔盗油案件中,就发生了个别人违法违规处理的现象,使得打孔盗油分子逃避了打击。 三、加强地方关系协调,依法保护管道安全 参照很多地方在处理打孔盗油案件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好做法和典型案例,笔者建议,针对个别地方反打孔盗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为输油企业,应在“立足内部管理、强化企地联防”基础上,切实重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管道安全。 1.转变观念,明确思路。在“打、防、控”一体化的基础上,一定要把“严惩犯罪”的诉求和督促工作提上重要位置。要有专门部门、派专人去主动跟踪每一起盗油案件,力求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真查细查、穷追猛打、深挖余罪。在与地方部门的协调中,企业人员和代表既要依法力争,又要以诚感人,既要积极诉求,又要大力协作。 2.拓宽思路,督促严惩销赃犯罪。要紧抓“严惩销赃”不放,督促、诉求地方司法机关重视对销赃犯罪行为的处理,严惩销赃同犯,斩断打孔盗油犯罪根源。“灭油鼠”必须“端黑窝”,只有彻底堵住打孔盗油犯罪分子的“发财”渠道,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盗油势头。 3.坚持重典重判,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盗油分子。面对已查获的盗油车辆、打孔工具和已掌握的通讯记录、盗油分子信息等关键证据,应当及时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早抓获打孔盗油犯罪嫌疑人;对于已构成犯罪、犯罪事实清楚、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要件的打孔盗油分子,特别是对打孔盗油案件主犯、重要成员、盗油团伙头目,必须依法诉求、据理力争,坚决要求从重判刑。 4.提醒有关部门,关注“有前科”人员。一些曾参与过打孔盗油违法的人员,在被司法机关处理和释放以后,有的人人往往由于好逸恶劳,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抑或蠢蠢欲动,又预谋重新犯罪,这就引发了一些地方打孔盗油案件高发的周期性。对此,企业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庄,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注意做好重点人员、帮教对象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善后跟踪,超前预防。 5.加强宣传,群防群治。企业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管道法》的宣传活动,经常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广告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管道法》知识,努力使普法宣传工作深入乡村、街道,深入村民、市民,提高人民群众保护输油管道、打击盗油犯罪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要积极发动群众保护管道、举报破坏管道的行为,让反打孔盗油成为一场人民战争,在管道沿线营造群防群治、保护管道的浓厚氛围,使盗油分子无处遁形、难逃法网。 6.协调地方,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制度。在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中,企业要结合实际,积极协调、沟通地方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达成共识,不断完善有关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如,《污染赔偿制度》、《巡线人员管理制度》、《技防设施管理制度》等。 参 考 文 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S].主席令8届第83号.1997-3-14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S].2010- 6-25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S].2005-8-28 [4]马维亚.公安部“通报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情况”[J/OL].中新网.2006-3-31 [5]中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打非治违”有关文件[S].石化管道安[2012]80号 [6]沧州输油处.河北公安厅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协调会汇报材料[Z].2006~2010 [7]沧州输油处.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报告[Z].2006~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