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集团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集团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促进集团信息化建设,根
据公司“六个统一”原则,特设定集团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开展的 “专业咨询活动”的工作范围:提出企业信
息化发展战略建议,对集团和分子公司IT规划进行论证、对集团信息化建设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IT技术和理论培训、集团信息化有关软件和硬件设备采购的论证、IT项目检查和验收评审和技术鉴定工作、IT建设技术和政策咨询。
第三条 信息化“专业咨询活动”的领域:信息化规划和决策工作、
信息化管理工作、信息化应用、软件与通信、硬件和设备、网络与信息安全、电子商务;1名专家可以从事多个“专业咨询活动”领域。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构成:专家委员会成员来源为IT企业技术主
管、企业信息化负责人(CIO)、高校信息化领域专业教授,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近5年主持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担任企业IT负责人工作5年以上。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精通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专业技术知识和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对本专业以外的其他信息技术也有一定深度的了解,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聘请专家的流程: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人员经个人或单位推
荐,本人填写推荐表,报公司经管办审核批准,纳入集团专家库,并发放专家聘任书,集团信息系统部负责信息化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集团信息化专家的权利:
1) 受委托和邀请,担任相关“专业咨询活动”的专家成员。
2) 按照相应“专业咨询活动”的政策规定和相关要求对提交的文件
资料进行审查,并独立做出判断,不受任何干预。
3) 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应“专业咨询活动”报酬。
第七条 专家的义务:
1) 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专业咨询活动”的意见和结论承担责任。
2) 对“专业咨询活动”的工作过程保密,不得对外透露相关文件及
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
3) 遵守“专业咨询活动”的工作纪律,不得和任何与“专业咨询活
动”结论和意见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专业咨询活动”相关个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八条 凡采购、立项、验收金额在10万元的项目,或集团经管办和
信息系统部认为有必要的IT“专业咨询活动”都必须邀请或委托的专家组织“专业咨询活动”,根据“专业咨询活动”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由专家委员会管理机构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产生(培训和网络征询意见除外),同时按比例抽取若干名备用专家人选。
第九条 “专业咨询活动”有特殊要求的,由项目发起单位提出要求,
领导审批后按项目特定要求抽取产生。对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内满足条件的专家数量不足的,可由项目发起单位建议人选申请,审批后确定。
第十条 产生的专家原则上由集团信息系统部在开展前进行通知和邀
请,也可与项目发起单位协商,分工进行通知和聘请。所聘请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含)5人。活动开展前确定的“专业咨询活动”专家名单应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专业咨询活动”报酬:
1) 通过网络、电子邮件方式征询专家意见或评审的,或现场“专
业咨询活动”时间2小时以下,或培训授课时间2小时以内的,或涉及项目金额30万元以下的,每次评审费报酬为500元;
2) 现场“专业咨询活动”时间超过2小时-4小时以下,或培训
授课时间超过2小时-3小时以内的,或涉及项目金额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每次评审费报酬为1000元;
3) 现场“专业咨询活动”时间超过4小时-6小时以下,或培训
授课时间超过3小时-4小时以内的,或涉及项目金额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每次评审费报酬为1500元;
4) 现场“专业咨询活动”时间超过6小时以上,或培训授课时间
超过4小时以上,或涉及项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每次评审
费报酬为2000元。
第十二条 “专业咨询活动”存在下列情况的,专家应予以回避:
1) “专业咨询活动”所涉及项目、成果、产品的研究开发人员;
2) 与“专业咨询活动”结论和意见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
系,可能影响对“专业咨询活动”公正开展的。
第十三条 “专业咨询活动”的专家成员有第十一条所列规定情形的,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专业咨询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业咨询活动”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经管办负责对专家的“专业咨询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在“专
业咨询活动”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规操作、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终止该专家的“专业咨询活动”。在“专业咨询活动”完成后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规操作、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经认定未对“专业咨询活动”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专业咨询活动”有效;经认定,对“专业咨询活动”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专业咨询活动”无效,应按规定重新组织“专业咨询活动”。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咨询专家评价制度。
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终止其“专业咨询活动”专家资格:
1) 一年内三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专业咨询活动”的。
2)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业咨询活动”工作的。
3) 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专业咨询活动”专家的。
4) 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业咨询活动”专家的。
5) 存在徇私舞弊、违规操作、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
依照本办法被取消咨询专家资格的须备案,不得参加集团范围内的其他“专业咨询活动”。
第十六条 集团信息系统部每年进行集团信息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时
需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付开展“专业咨询活动”的专家报酬以及开展相关活动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