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制改革的会计影响
新税制改革的会计影响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各项改革向纵深推进,新会计准则、新税制改革相互推进不断完善。而税制改革历来都是牵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事,必须兼顾方方面面的利益,这在发展中国家与体制转型经济中尤为如此。在众多相互关系中,税制改革如何更好地处理税收与会计关系是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的税制改革,特别是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必须充分考虑税制改革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必须探寻在我国国情条件下协调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差异的新途径。
一、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步伐加快,现行税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弊病,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显现出来。
1、现行税种尚未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和国民待遇原则。内外资企业存在两种税制。例如,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但对外资企业不征收;相同的征税对象,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种,内资企业适用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而外资企业适用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内资企业基本没有关税优惠,外资企业却享受关税优惠。这些问题的存在违背了公平税负和国民待遇原则,影响了企业的平等竞争,如不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必带来严重后果。
2、现行税制还不完善。1994年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基本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但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
(1)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对购进固定资产已纳税额不予抵扣,导致重复纳税未彻底解决,抑制企业的投资需求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
(2)内外资企业不仅施行两种不同所得税法,而且扣除项目不同,扣除标准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产生许多差别和矛盾。
(3)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力度仍然不够。随着个人收入的逐年增加,社会收入的差距持续扩大,现行个人所得税不能有效发挥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
(4)地方税种的改革不到位。由于各种原因,列入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的地方税改革至今多数没有实施,地方税种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