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集团公司管理规定
***煤矿集团公司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煤矿集团公司化管理,有效发挥各集团公司作用,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搞好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及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文件精神,按照市、县有关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平安发展、和谐发展”的发展理念。发展壮大煤炭企业,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机械化程度,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和安全保障程度,做大做强煤炭企业,实现煤炭产业持续、安全、快速发展。
三、适用范围
在***县境内注册的集团公司和所属煤矿在***县的境外集团公司。
二、相关要求
(1)、各煤矿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以企业兼并、收购、参股等方式开展好兼并重组工作,且公司产能规模不低于200万吨/年;
(2)、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所属矿井或子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施全面综合管理;推进公司化管理,实现由个人办矿向集团化办矿的实质性转变,实现由粗放型管理向现代企业集约型管理的转变。
(3)、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规范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经营全面管理,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各集团公司要制定本公司全面的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及公司发展规划,及时将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行业标
准融入实际工作。
(5)、各集团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配齐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专业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对各煤矿严格执行技术审批等制度。
(6)、各集团公司要对照与县签订的目标责任状,拟定当年煤矿综合机械化设备使用计划,并与所属煤矿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执行公司对所属煤矿的考核制度。
(7)、实行公司产能分解,每年初根据县下达的产量任务指标,将产量计划分解到矿,每天由公司统一调度,当天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汇报至相关部门。
(8)、各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每月必须召集所属煤矿负责人召开不少于1次的安全调度会,各煤矿交流发言,以便发现解决各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各集团公司要认真学习、掌握、领会各级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到每一个煤矿,避免给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带来误区和盲区。
(10)、各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深入煤矿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周必须到所属煤矿进行全面检查指导,检查不少于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及问题要下达整改意见书。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瓦斯、水害等重大隐患的要及时责令停产、停建,并督促煤矿编制针对性的整改方案,经公司同意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报请集团公司复查,复查必须下达复查意见书。
(11)、各集团公司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公司监管队伍的自身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强管理的监管队伍,对所属煤矿进行实时监管。
(12)、强力推行煤矿集团公司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各煤矿企业生产动态情况联网监控。
(13)、针对各级行业监管部门的检查指令,集团公司
要认真督促所属煤矿按要求编制整改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审查把关,指导煤矿落实整改工作。
(14)、针对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指令文书,需申请复查验收时,集团公司必须对所属煤矿先行复查,合格后才予报请监管部门复查,否则将不予受理。
(15)、各集团公司要保障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破解煤矿生产经营管理过程存在难题:如对矿井布局、通风系统布置、防突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派高管技术人员现场参与协助,确保各项工作万无一失。
(16)、各集团公司要积极参与新技术、新装备更新改造(如瓦斯发电等),鼓励所属煤矿开展煤炭深加工利用等。
(17)、各集团公司要督促和指导所属煤矿执行各项政策要求,完成特殊时期、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着力消除安全隐患,使煤矿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18)、各集团公司要积极认真配合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工作,按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任务(如会议的召开、资料的报送等)。对不认真完成或拒不完成上级部门交待任务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