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04-0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机关:
文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状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1号02/04/200902/04/2009有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万律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