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就业歧视政策梳理以及政策建议
反就业歧视政策梳理以及政策建议
随着经济的增长,人口素质的提高。在这人才济济的当代世界,我们面临着一个新的问题,就业问题。由于劳动人口的增多,新增就业岗位相对减少,以及在就业总量矛盾尖锐的情况下,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冲突是我国的就业形势愈发严峻。
就业歧视是指为实现某种“不合理”的目的,基于身份、性别、种族、政治见解、宗教信仰、残障、身体健康状况、相貌等原因, 对劳动者进行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的行为。该情况破坏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要而区别对待的不应被视为歧视。
在社会环境之外,,还有一种原因会直接导致就业困难的问题,那便是就业歧视。一些弱势群体和由于性别及当前身体状况不佳的人并不能得到很难好的工作保障,失去了自身自主就业的权利,也会加剧社会的不公。要解决就业问题,就必须要做出政策的反思,于是便有了反就业歧视的政策,以下便是该政策在部分地区的事例:
反歧视政策
第一条 目的
为是本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因性别、种族、婚姻、生理、姓氏、地区、宗教信仰等差异在工作中受到歧视。
第二条 范围 本公司各部门及生产车间
第三条 程序
1、 招工:公司行政人事部招聘人员在招工过程中要给就业人员以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允许有就业歧视,如生理(身高、外表、性格等)、性别、婚姻、地区、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歧视,不得因上述理由提高就业门槛。不能雇佣未成年的童工或未成年人,未成年童工是指年龄未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法定的最低年龄或是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不能雇佣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招工的时候严格执行自愿的原则进行招工录用。
2、
3、 在招工时,禁止将妊娠检查作为招工录用的条件。 工作场所要相互尊敬,不能虐待、辱骂和对人身进行伤害,并无种族、宗教、年龄、国家、政治观念、性别及职位歧视,工作中相互尊敬,不因他们的种族、性别、国籍、性倾向、信仰、个人特点或其他类似因素而受到歧视。所有的员工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并根据工作能力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因职位高低而鄙视、污蔑、虐待他人。
4、 国家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在劳动方面对妇女实行特别权益保护,根据女职工的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和其他女职工不适合、禁忌从事的劳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体力劳动过重的劳动和孕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时间以外延期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可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5、 享受平等、合理的福利待遇,遵照当地的地方标准和国家法律规定,合理平等的为员工提供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遵守当地的使用标准和适用法律,平等为员工采用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6、 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对事故伤害的防护,健康安全教育,
卫生清洁维护设备和常备饮用水。
7、 结社自由:尊重所有员工参加任何团体的自由,并言论自由,只要这类团体发表的言论是在国家的合法范围内,本公司均不干涉、阻挠或禁止任何员工参加这类合法的活动。
青岛浩浩工贸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日
創展五金燈附燈飾厂
公司反歧视政策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反就业歧视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身份歧视
第三节 性别歧视
第四节 残疾人歧视
第五节 健康歧视
第六节 其他方面就业歧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公司员工在就业过程中不因性别、种族、婚姻、生理、姓氏、地区、宗教信仰等差异而在工作中受到歧视,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利 。
第二条【就业歧视的定义】
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与职业能力和职业的内在客观需要不相关的因素,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上做出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
就业歧视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民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残疾、体貌特征、年龄、健康状况、性取向等因素对劳动者给予
区别、排斥或优惠对待,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二)间接歧视,是指用人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对劳动者做出与上述歧视因素有关的区别、排斥或优惠行为,但其效果会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創展五金燈飾厂
第二章 反就业歧视的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反就业歧视义务】
XXX 厂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职业待遇,不得提出歧视性的要求。
应当在自已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中写入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应把反歧视作为自身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禁止招聘中的歧视】
不得在录用条件中明示或者暗示歧视性的任职条件。
在招聘录用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了解应聘者的家庭状况、社会关系、婚姻、生育、非传染性疾病等个人信息。但该问题与工作性质直接相关的除外。
第六条【用人单位保管劳动档案义务】
应建立完善的劳动档案保管制度。劳动档案应当包括 劳动者的招聘录用程序中的原始材料、劳动合同等各种有关材料。
第七条【不得任意辞退劳动者】
不得以歧视性理由辞退劳动者。
第八条【不得打击报复劳动者】
不得因劳动者提出就业歧视申诉、起诉、检举、控告,或者帮助调查和作证,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包括无正当理由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停职、降低职务、减少劳动报酬、辞退或以其他方式迫使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但劳动者因能力不胜任现任职工作岗位的除外。
第二节 身份歧视
第九条【地域歧视】
不得以地域为由拒绝录用特定地域的劳动者,也不得提高对特定地域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予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第十条【户籍歧视】
不得以户籍为由拒绝招用非本地户籍的劳动者,也不得提高对非本地户籍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予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第三节 性别歧视
第十一条【对妇女的歧视】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
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男女同工同酬】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男女就业过程中的平等权利】
妇女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对妇女的特别待遇】
招录女职工时和女职工职业期间,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规定。
女职工怀孕无法从事原工作时,用人单位应该为其调换工作岗位,而且该工作不得损害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五条【禁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义务禁止在工作场所中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性骚扰。
第四节 残疾人歧视
第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
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残疾人就业过程中的平等权利】
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不得对残疾人实行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第十八条【对残疾职工的特别待遇】
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使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达到适合残疾职工通行和使用的条件。
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五节 健康歧视
第十九条【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也不得对在职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进行辞退或转换到较差的工作岗位。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
第六节 其他方面就业歧视
第二十条 【民族歧视】
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民族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对某个民族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某个民族劳动者以差别待遇。
第二十一条【体貌特征歧视】
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身高、体重、容貌等体貌特征为理由拒绝录用,除非某些工作本身对此有明显、必须的特殊需要。
第二十二条【年龄歧视】
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年龄限制,损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在就业岗位和职务晋升方面设置年龄条件,不得对男女退休年龄实行差别对待,如果出于优待女性的目的,可以规定在女性自愿申请的条件下提前五年或十年退休。
第二十三条【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者的歧视】
不得歧视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者,不得因为仅仅是由于有犯罪记录而拒绝录用劳动者,但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和某些职业的特殊需要不予录用的除外。
在以上两则政策的事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反歧视政策对于身份、性别、是否残疾以及身体健康状况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会很好的维护到弱势群体的就业权利,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