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诫勉谈话是否适用于村支书.普通党员?
——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刘飞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强调该办法主要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和非党领导干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强调该细则主要适用于领导干部。值得研究的是,诫勉谈话是否适用于有轻微违纪问题的村支书、普通党员?对此笔者持肯定态度。
首先,诫勉谈话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对全体党员(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措施,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能够更好地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从而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形象,这是全面治党题中应有之义。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的关爱,理应适用于全体党员,不能简单地将其界定为领导干部的“特权”、只适用于领导干部。
其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21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于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21条表达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适用于全党,是全党必须坚持的一项制度。二是重点强调党内监督重点是领导干部,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于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应当对其诫勉谈话。从哲学上看,这就是一般与特殊(重点)的关系。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是有问题的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并不意味着该制度仅适用于领导干部。
再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隐含着答案:对村支书、普通党员均适用诫勉谈话。《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从这里可以看出,全体党员,只要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均可视情节视具体情况适用诫勉谈话。
最后,如果把诫勉谈话理解为仅适用于领导干部,不仅理论上说不通,而且实践上极其有害——不利于对有问题的普通党员抓早抓小,不利于全面从严治党方略的实现。因此,诫勉谈话适用于有轻微违纪问题的村支书、普通党员。
以上是笔者对此问题的初步分析,观点不一定正确,欢迎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欢迎关注飞哥作品——《纪法践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4月出版发行、京东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