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务调整查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查出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至今尚未有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不统一,主要有这样几种意见:
(一)通过似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这样处理如不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发生额进行分析,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容易发生差错。所以此办法不规范。
(二)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这不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要求,否定了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的属性,又将企业应付的所得税看做是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分配关系,回到了所得税是利润分配的老路上去。所以此方法亦不可行。
(三)通过“所得税”科目核算。这种处理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精神,根据具体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可选择运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现按例1资料作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补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794000(600000+调增利润90000一调减利润101000+纳税调整105000)
应纳所得税262020(794000×33%)
应补所得税64020(262020一已提所得税198000)
2.补交所得税的差异分析
(1)在应补交的所得税中属于净调增利润补交的,有29370元
[(190000一101000)×33%
(2 )属于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补交的有14850元
[(一20000+2000+20000+23000+20000)×33%]
(3)属于纳税调整时间性差异补交的有19800元(60000×33%)
工补交所得税会计账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44220递延税款 19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020
(2)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020
贷::银行存款 6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