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初步修改)
虎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试行)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车辆管理,明确驾驶员的任务与职责,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按照“严格管理、合理调度、安全使用”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车辆
三.具体内容
(一)驾驶员管理
1.公司车辆分为采购用车由物质部管理,经理用车由专职驾驶员负责管理。
2.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并自行到指定地点受检,如逾期未受检,导致罚款者,其费用由该车辆负责人承担。
3.驾驶员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4.驾驶员应注意身心保健,不酗酒,不熬夜,保持良好的精神状况,若感觉不舒服,影响出车安全,请主动向上级提出,请求休假。
5.车内不准吸烟。本公司员工在车内吸咽者作罚款处理;公司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6.驾驶员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嘴。
7.上班时间未出车的,驾驶员应随时等候出车。不得随意串岗。
8.驾驶员必须随身带手机及24小时不得关机。
9.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适当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0.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违者罚款100—300元,造成事故由交车者承担;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二)行车规定
1.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每日行车前认真检查安全状况,包括检查刹车系统、灯光系统、雨擦器、轮胎气压、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等,以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2.所有派车及自驾车辆外出,必须填写《车辆外出登记表》后方能出车。驾驶员不得私自驾车外出,否则除补偿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燃油、损耗等)之外,另罚款50—100元/次。
3.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如因发现车辆有毛病而不及时报修或处理,致使车辆造成更大的损坏,其维修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4.属使用人自行开车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车辆故障,须及时向公司物质部反映,凡因未及时反映造成车损,由使用人负责该维修费用。
5.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须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须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6.驾驶员驾车须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严禁危险驾车(包括高速(超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如因交通违章罚款,费用不得报销,违章造其他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7.派车人员不得私自将车辆派给他人私用,违者各处罚200元/次。
(三)车辆保养规定
1.所有车辆所属驾驶员应随时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车辆最佳状况,减少车辆维修成本。
2.随时注意胎压情形,对于车辆操控若觉异常应立即进厂检查。
3.对于车辆操控若觉异常应立即进厂检查。
4.随时防范车辆备件失窃或损坏。
5.至少每周洗车一次,但若遇下雨淤泥,车身应随时注意外观清洁干净。
6.随时注意里程数,于固定里程更换汽油、齿轮油等例行车辆保养。
7.车内必须保持整洁,不得零乱堆置杂物。
8.将定期保养记录详尽填写《车辆保养维修记录表》,累积经验,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四)车辆维修
1.凡公司车辆,除紧急状况外,应事先向车辆管理员报备核准,由该车辆负责驾驶员送公司指定维修厂维修。
2.车辆在汽修厂修理过程驾驶员应注意监督修理过程。
3.车辆修理好后驾驶员验收,在厂商修理单上确认修理项目与价格后签名并交公司物质部,更换的旧件需带回公司。
4.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辆负责人疏忽保养导致的车辆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理费,由相关人责任人员负担。
(五)用车规定
1.需申请用车部门,用车人必须填写《车辆外出登记表》核准后方有效,否则不予派车。
2.用车的原则以《车辆外出登记表》送达先后顺序及办理事务的轻重缓急程度安排车辆。
3.两个部门的目的地相同但出发时间不同,由车辆管理人协商以达统一安排,用车部门也应全力配合。
4.驾驶员(包括使用人自行开车的人员)在接到出车通知时,检查车内燃油是否足够本次出车使用,如发现不够使用,要向财务部领取加油簿,并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
5.每辆车的加油费按行驶公里数计算。
6.驾驶员(包括使用人自行开车的人员)出车时,应登记车辆出行时的里程数。
(六)差旅费报销办法
1.驾驶员所有的正常支出费用,公司可按实情报销。
2.非经许可,空车不得行走高速公路,如因前方路段发生意外(如水侵、路塌、交通事故严重阻滞),则只能行走该地区一段高速公路,并于发票上注明路线、时间、原因。否则,不予报销。
3.非出车路线的餐费、路费,一律不予报销。
(七)事故处理办法
1.当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应及时停车,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及财产,需移动位置的应标明记号,把汽车证件等贵重物品带上并锁好车门。尽快将伤者送往最近的医院抢救,帮伤者办好手续并向事故发生所在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报案,等待交警、保险公司到现场取证,同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2.若驾驶员因违章驾驶(交警裁定)造成交通事故时,应视事故之性质,相应由驾驶员按一定比例承担本次事故中损失的实际费用。
3.若我方不负任何责任,则不作处罚。
4.“事故实际损失”应为裁决后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本厂一切费用(含保险免赔额、事故停车费等。
5.事故若因我方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结束,其实际所支出的费用视事故的性质及驾驶员的责任由驾驶员按一定比例承担。
(八)驾驶员的经济赔偿与处罚
1.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而被“吊、扣、罚”等费用视情节由公司商定,由此致使公司车辆损坏的肇事驾驶员必须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全部损失。
2.发生交通事故,如属驾驶员直接责任(违章的),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以后的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3.不定期检查,保养或定期检查发现车辆有毛病而不及时报修或处理至使车辆造成更大的损坏,其造成车辆更大损坏部分的维修费用由驾驶员承担。如不应维修而又进行维修时,其费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4.由于驾驶人员驾驶不当,或疏忽而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时,所需费用视情节由驾驶人员承担.
5.超期更换机油所致车辆损坏的维修费用,须由该驾驶员负责。
6.未经同意,擅自维修者,修理费自理。
7.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走高速公路,否则,高速路通行费自理。
8.车辆完成任务后必须立即返回公司,不可假借外出时间办理私事或无故在其他场所逗留,一经发现,处以100—300元罚款/次。
9.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予别人驾驶,违者罚款100—300元/次,造成事故由交车者承担。
四、本制度生效日起,以往文件中与此相抵触的内容自动失效;本制度的修改与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