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管办评分离的现实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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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管办评分离的现实路径
□文/教育部副部长、教育部总督学 刘利民
管办评分离的目的是要重新构建政府、学校、评估机构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促进管办评分离,首先要做到“管办分离”。包括两层含义:就“办”而言,政府不是办学的唯一主体,而要提倡办学主体多元化;就“管”而言,政府也不是唯一主体,而要切实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中央要给地方放权,政府要给学校更大的办学自主权;同时,学校也要实行现代学校制度,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这种“分离”的关键是政府必须坚持“政事分开”的原则,把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交给专业服务机构。但要真正实行“评”与“管、办”的分离,除了评估机构要保持“中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外,还需要三者之间实行科学的职责分工,并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1]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根据系统论的理论,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管办评也无法完全分离。“管办评分离”更准确的理解应该是管办评分立、分工、互动、协同。
第一,“管”要简政:把该放的放掉,把该管的管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要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作用。制度就是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管建立和完善什么制度,都要于法周延、于事简便,注重实体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的结合和配套,确保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强。于法周延,指的是制度在法理上、法律上要考虑周到、周密、周全,不存在遗漏、缺漏、错漏,从而增强制度的权威性与指导性,不然制度存在硬伤。于事简便,指的是制度在实践中,要可用、易用、好用、不繁琐、不深奥、不昂贵,从而增加制度的吸引力与适用性。在公权力的使用
方面,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重新划分管理权限,向学校放权,向中介放权,向社会放权。
一是慎权。中央政府把转变职能作为大事,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眼点就是推进治理现代化。在义务教育领域,也要审慎梳理权利清单,着力解决一些地方不同程度上存在的权利运用不当的问题。权利是把双刃剑,有权要能成事,用权要担责。应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安排教育经费、师资配备,落实各项法律规定,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不管是教育部门还是其他什么部门,都不能滥用公权力干扰基层学校的正常运转。[2]
二是确权。明确各级教育部门、相关部门的权利清单。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教育部已大幅度下放了审批权。在基础教育方面,除了国家课程教科书的审定,国家层面已无其他实际意义上的行政审批项目了。今后仍要严格确权,不搞越俎代庖。一要依据法律。对于政府机构来讲,只有法律赋予的权力才能行使;而对于公民个人来讲,法律不禁止的事情都可以去做。二要依据政策。根据政策规定和政策实施的需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抓宏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抓统筹,基层教育行政部门抓具体,学校抓政策执行和日常办学。三要依据职能。每个部门都有职能界限,每个工作人员都有岗位职责,应各就其位、各做其事,既不能“鸡犬之声想闻、老死不相往来”,也不能“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三是让权。让权即把权力委托出去,将可管可不管的事情分转给适合的主体去管。既可委托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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