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停车场管理
露天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我司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以下简称停车场),维护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秩序,确保停车场管理经营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车位租凭管理
第二条:各商店业主根据门店需要租赁车位;
第三条:所选车位的用途由各商店业主决定(商店业主可用作
客户临时停车等);
第三章 车辆驶入管理
第四条:除救护、抢险、消防车辆外,其他任何临时车辆进入停车场必须发卡,严禁手动开闸进场,做到一车一卡凭卡进入,救护、抢险、消防车辆进场需在交接班记录上详细记录进场时间及事项。
第五条:车辆进场前,车管员须检查车辆外观,若发现外观有损坏或滴漏油现象要及时告知车主并做好记录(由车辆驾驶人确认)。
第六条:超大型车辆、超载车辆以及装载有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车辆严禁驶入停车场。
第四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七条:停车场应按规定制定限速、限高、不得开启远光灯、保持行车距离、严禁乱(急)按喇叭等规定或温馨提示。
第八条:停车场巡查保安遇车辆停放时,应上前指挥车辆按车位线停放,不得压线、越线或一车占二位停放。
第九条:露天停车场出入口以及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出口或告示禁止停车区严禁停车。
第十条:停车场内禁止冲洗车辆,准许擦拭方式清洁车辆。
第十一条:停车场内车辆若发生故障需检修,物业中心确认后车主应全程陪同检修人员至完成修复,并负责将场地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发现停放车辆门窗未关或其他有异样时须及时告知车主,并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联系不上车主时需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员工车辆(摩托车、电动车等)一律只能停放在指定区域。 第十四条:如门店所属车位车辆违停违放,对门店小车一次罚款50元整,摩托车、电动车等一次罚款20元整。
第十五条:当班保安班长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出入停放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当值保安员负责车辆出入、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场时要及时劝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突发事件处理标准工作规程》处理。
服务中心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