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太仓交通事故起诉书样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XXXX,联系电话:1390622XXXX身份证号码:3205221XXXXXXXXXXX
被告一:XXX,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XXXXX,联系电话:139624XXX。身份证号码:32052219XXXXX
被告二:中国X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法定代表人:XX 职务:系支公司总经理;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XXX6号。联系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事项: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①、医疗费:40766.55元;
②、十级伤残补偿费45888.00元(22944元×20年×10%);
③、误工费:14300.00元(1100元/月×13个月;见单位所列收入证明); ④、住院伙食营养费1620元(18元/天×90天);
⑤、陪护费6000元(1500元/月×4个月);
⑥、伤残等级司法鉴定费2520元;
⑦、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⑧、电动自行车车辆损失600元;
共计116694.55元人民币,鉴于被告XXX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要求其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116694.55元人民币。
2、被告中国X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太仓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0年5月31日8时35分左右,被告XXX驾驶车牌号为苏EKXXX轿车沿东仓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洛阳路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沿东仓路由南往西左拐弯的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太仓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太公交认字[2010]第0531号认定:原告不负此事故责任,被告XXX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见证据1)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太仓市中医医院,经入院诊断,造成原告:1.腰部外伤肿痛;1.1 L1压缩性骨折;2010年6月3日在全麻醉下行L1压缩性骨折切复内固定术。又于2011年6月30日在全麻下行内固定取出书。(见证据2)。
原告又于2011年9月20日,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1、XXX因车祸致L1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压缩超过1/3),遗留腰部活动障碍构成X(十)级伤残;2、XXX的的误工期限为伤后十三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一人护理共计四个月;补充营养期限为三个月”。(见证据3)。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造成年纪57岁的原告十级伤残,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不方便。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