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法律制度
浅析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法律制度
摘 要:国有资产是目前中国法律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客体。
本文通过明确界定国有资产,进而分析国有资产的法律性质,探讨
了授权经营国有资产在法律上的依据,最后对完善我国授权经营国
有资产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托制度;内部控制
一、法律对国有资产的界定
国有资产是指政府依据主权或者法律所取得的资产以及政府以任
何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所取得的收益的总和,具体有:属于国家和国
家所属的国资委、占有单位和经营单位所占有的各种资产类型总
和。非经营的资产和经营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两大组成部分。
本文所研究仅限于企业国有资产,即只有占有主体为企业的才属
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法律制度调整。国有资产既属于公法,又属于
私法的范畴。在私法的范围内,国有资产参与市场必须遵循平等、
等价交换的私法原则,在公法范畴强制支配的公权力也有所体现。
国有资产的原始取得需要借助国家的强制力,接收、征收和受赠。
国有资产的公益性体现在以为社会公共服务和国家服务为合理存
在。市场经济是理性经济,等价有偿的平等交易是主要生存法则。
国有资产参与市场经济仅仅是一个私法上的市场主体,并不享有特
权,必须遵循有利于市场的自愿原则,除了有利于公众的强制缔约
义务。①综上,决定国有资产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关系特征,具体包
括:多元化的价值目标、复杂化的主体和客体、资产委托经营和权
责统一性。
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法律性质
授权经营国有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信托关系。但授权经营国有
资产却与信托的基本理念并不相同。第一,监管机构和运营机构的
关系地位与信托法律相悖。信托领域强调独立原则,而授权经营国
有资产中的监管机构既可以是运营机构的出资者,又可以出资被授
权的公司。这其实是一种消极信托。第二,信托受益人难以确定。
运营机构同时可以作为信托受益人和信托的受托人。授权经营国有
资产是因为国有独资公司一股独大,所以应该引进非国有出资者参
与管理经营,加之严格遴选机制产生的受托人,从而确保授权经营
的国有资产有良好信誉和管理能力。第一步,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
消极信托倾向可以通过非国有出资人的管理参与予以克制。这就符
合了信托受托人与信托委托人相分离的原则。第二步,授权经营的
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主要取决于被授权公司的管理经营能力。绩效
优良的非国有经济体为授权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第三步,市场
经济的运行规制会强制被授权的非国有经济实体有效监督国有独
资经济实体,从而制约其权利。这样还可以加强责任承担,健全惩
罚机制。第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平等的竞争秩序,有关国
家的各项政策,各经济实体应该平等的享有,尤其是关于保护处于
不利地位的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需要具有连续性,而
多元化的受托人可以通过市场的自由规律强化信用。
三、授权经营国有资产在法律上的依据
授权经营国有资产制度,即调整主权国家将国有资本的出资人权
利给予国有资本公司,并由国有公司处于出资人地位,从而形成的
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授权经营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包括授
权的形式和内容、授权主体确定的适合性、对被授权对象的正确选
择、监督与考核被授权主体等内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制度产生
较早,同时有其存在的政策法律依据和雄厚的理论基础。我们可以
从理论层面发现,其依据有:首先,全民资产的运营和监管合一,
既造成市场运行的效率极端低下,还很难根治利用私权中饱私囊和
假公济私等等腐败现象。其次,现代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制度有其内
在要求,国有资产在营运过程中应该力求权责清楚明晰,使其人格
化。再次,我国企业改革遇到的中心环节就是国有资产应该授权经
营。除此之外,授权经营国有资产制度还有其政策和法律渊源:首
先,《公司法》第67条有相关规定。②其次,《企业国有资产法》
也有相关规定。从实际经济生活中,授权经营国有资产基本设置了
“政企分开”,出资人到位,明确企业权责。目前,我国相继有《公
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各个省市的条例均对授权经营的国有
资产进行规定,但是,我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仍然有许多不足。
四、完善我国授权经营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对外投资内部控制机制
我国国企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浪
费与发展迟延。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完善。首先,健全责
任追究制,加强约束国企决策者。一是,完善和健全授权经营国企
的法人治理,体制是约束国企决策者的根本力量。二是,细化决策
者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可以通过明晰内部制度和企业章程,加大追
究责任的力度。将每个长期投资项目的效益落实到每个人身上,实
行岗位责任制。其次,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的科学性,健全内
部体系。通过专门机构的设立,由专门人员制定审核方法,监督实
施,组织研究。再次,强化跟踪管理,加强风险控制。日常应加强
对投资合同的管理,跟踪最新履行情况。公司应该每个季度对长期
项目进展进行报告分析,建立项目的投资档案和投资信息库。
(二)完善信托财会制度的建立
信托是财产处分与管理的代理行为,财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
于信托当事人双方的信息沟通,有利于平衡利益冲突(信托受益人
和受托人之间),从而更好的实现信托目的,为信托委托人服务。
③完善的信托财务会计制度是信托业规范运行和对信托公司经营
活动实施有效监管的微观基础。信托财会制度涉及信托受托人对信
托记录和财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通常,信托受托人应该保存
正确的记录和信托财务,既是作为本金分配者和信托收益者的责
任,还是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人职责。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产生于信
息的不对称,这是因为国有资产在管理上存在很长的代理链。为了
克服国有资产信托当事人存在的信息失衡,可以加强国资信托财会
制度,从而使国资信托的运行得到保障。
(三)完善全面准确的信托资料法律制度
信托资料是信托制度的设立、存续及所有相关的资料。信托关系
资料与当事人资料是信托资料的两部分。前者包括信托外部资料与
信托内部资料,信托外部资料是指受托人在信托管理时可能需要的
资料,信托内部资料是指以信托契据为载体。后者由信托受益人与
创立人资料组成。委托代理关系的信任前提是信托的本质,信托实
务操作中以信托资料制度为主要内容。受托人积极地依据委托人的
目标处分和管理信托财产是信托信任本质地基础,受托人表现对委
托人的信任必须借助一种书面载体,而信托资料制度就是这个载
体。在具体构建国资信托资料制度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项:首先,
无论是从信托人的责任还是义务出发,保存信托资料都是必须的。
其次,健全完善国资信托资料的相关披露制度,有效监督国有资产。
最后,保障信托资料的知情权,方便相关权利人查询,维护利益公
平。
注释:
① 强制缔约是基于社会保障、维护市场开放和良性竞争秩序、保
护消费者和人格平等原则而必须负担与交易相对人订立合同的义
务。参见朱岩著《强制缔约制度研究》。
②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
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
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
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③ 完善的信托财务会计制度是信托业规范运行和对信托公司经
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管的微观基础。
参考文献:
[1] 张冀湘. 对企业集团授权经营的几点思考[j].中国工业经济
研究,1994,(05).
[2] 黄速建. 论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及其他[j].中国工
业经济研究,1994,(06).
[3] 周放生. 企业集团授权经营的基本思路[j].国有资产管
理,1994,(10).
[4] 臧跃茹. 从授权经营到授权投资机构的由来、问题、对策[j].
经济研究参考,1996,(39).
[5] 左长青. 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思考[j].经济纵
横,199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