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4月)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3年4月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
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总经理负责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施。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经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会签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以及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七)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八)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九)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二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公司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将该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在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公司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五)公司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 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公司年度审计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会计师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在保荐协议中约定,并按照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十七条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管理。通过公司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超募资金应按照以下先后顺序进行使用: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性补充流通资金。
第三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或新项目的,应当按照在建项目或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公司应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或新项目的,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