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汉族
原审被告余某,女,汉族 (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777号
上诉人何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某在原审诉称:2006年何某、余某承包东莞某太阳能工程,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马某并承诺完工付款。马某便组织施工队施工,工程完工后何某、余某未兑现承诺,拖欠工程款44.5万元。几年来马某被民工追着索要工资,马某也无数次向何某、余某索要工程款。2008年1月24日何某、余某向马某出具工程款欠条,承诺在2008年l0月25日前全额归还。否则,以自己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路润裕山景豪苑某房无条件拍卖抵作工程款。欠款到期后何某、余某仍无钱可还。请求法院判令何某、余某:1、立即清偿所欠款项44.5万元;2、承担自2008年l0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何某、余某承担。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4日,何某、余某向马某出具一份《欠工程款条》,何某、余某承认欠马某
原审法院另查,庭审中,马某、何某表示,欠条中所述工程是指
上诉人何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1、请求对原审判决第一项认定的工程款数额由384350元改判为320350元;2、本案的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原审判决认定的欠款数额有误。原审判决对于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关于马某与何某、余某均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因此双方关于涉案某太阳能工程的分包口头协议无效,但该工程马某已施工完毕,双方并已进行结算,故何某、余某应按双方的结算向马某支付工程款的认定无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何某上诉提出,原审认定涉案工程的管理费按合同总价5%计取有误,涉案工程的管理费应按20%的标准计取为10万元,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的款项仅为320350元。本院认为,原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工程的管理费是指因何某挂靠
至于上诉人提出的因被上诉人未能对涉案工程提供保修工作,上述工程款应当予以扣减并在工程保修完毕后再向被上诉人支付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其上述主张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上诉人在原审时未就马某应承担涉案工程保修责任的问题提出反诉,如涉案工程确存在工程质量保修问题,上诉人对此可另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上诉人何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1元,由上诉人何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任 舒 中
审 判 员 钟 波
代理审判员 杨 潮 声
二○○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