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益法核算中1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权益法核算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 :2009-10-29 10:21:15 来源:《财务与会计》 作者: 添加到我的收藏
企业持有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在后续计量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国际会计准则所定义的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成本确认,以后根据投资后享有的被投资者净资产的份额的变动对其进行调整的会计方法。投资者的损益包括被投资者的损益中属于投资者的份额(《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中的投资》〈2004〉)。具体运用权益法时,企业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确定是否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持有期间,随着联营或合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现就具体运用权益法时遇到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一、投资企业获得现金股利的处理
在权益法核算下,当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投资企业按照其享有的权益份额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联营或合营企业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照应享有的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通常在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调整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当期应分摊(或折旧)的金额后的净损益为基础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因此,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损益,与按照其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账面净利润和应享有的权益份额计算确认的金额往往存在差异。通常而言,联营或合营企业分派现金股利是以其实现账面净利润为基础所作的分配,投资企业在投资持有期间所分得的现金股利往往与已确认的投资损益不同,当投资企业所分得的现金股利小于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已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损益调整部分),则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当投资企业所分得的现金股利大于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当如何处理,有以下几种可选择的方法:
1、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在这种方法下,考虑联营或合营企业所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部分都应通过利润表反映其收益,为此,投资企业当期应分得的现金股利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例1:20×5年1月1日,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初始投资成本为1 200万元,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 500万元。20×5乙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经按公允价值计量调整后的净利润为180万元; 20×6年3月,乙公司宣告分派20×5年度的现金股利200万元;乙公司20×5年初未分配利润为600万元。不考虑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以及其他利润分配因素。
在本例中,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 200万元,投资时乙公司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 500万元,甲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为1 050万元,产生商誉150万元(1 200-1 050)。
甲公司于20×5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54万元(180×30%);20×6年3月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应收现金股利为60万元(200×30%),超过确认的投资收益54万元,差额6万元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其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600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1000
投资收益 601000
例2:假定乙公司于20×6年3月宣告分派20×5年度的现金股利300万元。其他条件同例1。则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9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 000
投资收益 360 000
关键词:采用权益法核算,什么是权益法核算,消费者权益法,消费者权益法条文,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成本法 权益法,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转权益法,房地产权益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