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平问题
浅谈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平问题
法律的威严在于公平正义。法律的正义性与生俱来,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实现正义,而法律的公平性则需要人来维系。公平是指人人平等,法律的公平性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平等的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的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人们看罪犯时总是带着有色的眼镜,认为罪犯都是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应该怎么严厉怎么去惩罚。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直奉行的社会理念,其提倡关怀人、爱护人、尊重人,罪犯也是人,只是也许由于暂时的思想偏差或者只是因为一时地冲动而做了错事,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的偏见而使其蒙受不该承受的罚责。况且,我国刑法设置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惩罚罪犯而是预防犯罪,它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罪责刑相适应,这就要求法院办案时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个人或社会大众的意志。所以,对待被告人也应该站在公平的角度上去裁判。笔者试从公平的角度去探讨刑事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刑事受害人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是说,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在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宣告前,没有根据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刑事受害人因为刑事被告人的行为而使得人身受到了损害或者是财产蒙受了损失,要求赔偿理所应当。但是笔者认为,刑事受害人要求赔偿需在刑法规定的刑事案件立案之后至一审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刑事被告人而言有违公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于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意见第十三条中“从轻、减轻情节”下第三项规定“被告人全部赔偿或者大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在2—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被害人系轻伤(轻伤偏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考虑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八项规定“具有法定可以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若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免除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减轻处罚。”这两项规定均表明,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在法院审理刑事部分进行量刑时是作为从轻、减轻情节予以考虑的,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可以收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允许刑事受害人在刑事部分宣判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虽说被告人有赔偿的责任,但是另行起诉后,其赔偿行为对于之前的量刑是否存在过重的问题无法说明。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笔者认为,这条规定也是出于公平而设置的,在刑事案件立案时受害人已被法院告知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责任,而受害人若不提起,则应该视为其放弃了要求赔偿的权利,不应该另行授予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在刑事案件判决宣告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有违公平原则。
作者:南丹县人民法院 莫芬